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施行,该法规定,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外出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如果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有可能遭受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养狗,有个显而易见的道理,如果狗把人咬伤了,我们通常会惩罚狗的主人。但其实,在历史上,如果动物伤害人,是可以把动物告上法庭并对其实施严刑的。
日本法学博士穗积陈重在他的著作《法窗夜话》中有一篇文章讲述了几例将动物告上法庭的案例。
在原始社会中,犹太人的法律规定,如果牛将人撞死,人可以用石子将牛砸死。
古希腊政治家梭伦在他的法律中规定,狗若把人咬伤,需要受到游街的刑罚。
审狗非但在原始社会,即便在中世纪时期,审判动物的案例也不计其数。
1314年,法国瓦卢瓦地区一个公牛将人致死,该公牛被告上法庭成了被告,“审判中证人询问,检方控告、律师辩护,皆与寻常审判无异,审判结果,被告被处绞刑”。
1584年,法国瓦朗斯终日下雨,一个地方出现了很多毛毛虫,这些毛毛虫侵入人们家中,给人们生活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当地牧师就把这些毛毛虫告上了法庭,法庭审判结果是把这些毛毛虫驱逐走,但是毛毛虫并不听从审判结果。
是不是非常不可思议。
审猪 审猪但其实,审判、处罚动物,自有其合理的地方。报复性是人们一种合理的性情,你伤害了我,我对你施加惩罚,这是最直接的正义。如果在大街上被狗咬了,势必要抡起棒子以其狗之道还治其身,方解心头只恨。法庭审判动物,至少是回应了人们的这种报复需求。
审猫正如穗积陈重博士所言:
“报复性乃种族保存之必要性情,有此性情,权利义务之观念方才随之发展。”
但在今天,法律逐渐演变成,动物使人受到伤害,我么对动物的主人而不是动物施加惩罚,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呢?
首先,人是法律的主体,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并承担责任,如果狗伤人惩罚狗,意味着狗要对其过失承担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狗可以作为法律的主体,继而,狗是否应该享有权利呢?这显然超出了法律的界限。
另外,从成本收益角度来看,因为狗很难理解人对其的惩罚行为,惩罚这条狗很难对其他狗有警示作用,很难避免其他狗再犯同样的错误,但惩罚人,却可以起到非常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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