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出现场的路上,原哥和王主任谈到了一个问题,让我觉得很难回答。
他俩在交流最近关于偷猎野生动物的案件,其中有一个案件是一年前的关于偷捕养殖林蛙的案子。
这个案子在以前就可以按照盗窃罪来定性,但是拿到今天来看,就成了捕猎野生动物了,性质一变,法律后果也变了。
原本可以通过办理取保候审,然后判处缓刑,刑期折抵就不用羁押,上缴罚金就算过去了。但是现在犯罪嫌疑人所要面对的就是牢狱之灾了。
他们俩还开玩笑的发了一个比方,试着对比拐卖儿童和偷猎大熊猫的法律后果,结果大家一致的看法是偷猎大熊猫的违法成本将远大于拐卖儿童。
我们都惊讶的发现,在执行的过程中真的很少去审视这些规定,难道人真的不如动物重要吗?原哥的回答更让人无语,他说:“可能是物以稀为贵吧。”
保护野生动物确实势在必行,但是以人为本如何平衡呢?物以稀为贵的解释是远远不够的,但是我又很难找到说服自己的理由,怎样在人和动物之间用法律来维系平衡,真的不是执行下去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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