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
㈠法的时效是指法的功能以及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和状态。
㈡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是哪些,即法律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①属人原则,即以人和组织的国籍作为确立法的效力的标准,凡本国人即受本国法的约束,而不论其是否在国外。
②属地原则,即以一国法的管辖地域作为法的效力标准,凡在本国法的管辖范围内的人和组织都受其约束。
③保护原则,即主张以本国利益作为确立本国法的效力的标准,只要侵害了本国利益,即受本国法的约束。
④综合或泽中原则。综合上述三种原则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原则。
㈢法的空间效力,指法的效力所作用的地域范围。
㈣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
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有三种形式:一是自公布之日起有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才开始生效,三是以达到期限为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指法的废止时间,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形式。明示废止指新法或其他法明文规定对旧法加以废止。默示废止,指法律未明文规定废止,司法实践中当新法与旧法发生冲突时适用新法。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一般实行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实践中有如下几种情况:①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②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则按哪个处理。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处罚较轻时,则按旧法。④从旧兼从轻,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轻时,则用新法。
中国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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