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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察目视女孩跳水自杀之后,折射出的问题

安徽警察目视女孩跳水自杀之后,折射出的问题

作者: 文玩文案狙击手 | 来源:发表于2020-12-07 07:37 被阅读0次

 

最近,发生了一件令人痛心的事,12月4号,安徽望江县的一名17岁高中女生跳河自杀,结果不幸身亡

 

网传警察施救不力,相关人员被停职,我把这个事件梳理了一下,并把家属的问题发出来,之后,形成了两面派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家属质疑:为什么警察不下水拉回岸边?

 

假设去拉了,女孩受惊,最后跳进去,那是谁的责任?会不会说是你去拉了,导致她更加紧张而跳呢?

 

有一位民警回复说:有一件类似有事件,就是警察想拉,然后人家跳了,最后怪警察过去拉,要警察赔钱,他说,你来告诉我怎么当个好警察?

 

当然,如果去拉之后,拉回来,那是最完美

 

假设去拉了,女孩受惊,最后跳进去,施救人员也跟着救,或者也拉进去了,这个是最悲哀了,因为施救人员不会游泳,也会导致施救人员有危险

 

网友讨论:是否应该救?

 

有网友说,应该立法,保障人的自由权利,如果你救了,她后面更加痛苦,不是害了她吗?

 

马上有另外的网友反驳:那有病也不用上院治了?救上来给她做心理疏导是可以的

 

救是必须要救的,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功德无量

 

网友质疑:警察停职是否对?

 

根据以上,网友觉得警察处置不当,有罪

 

也有网友提出不同意见,觉得不应该定罪,毕竟,在那样情况下,保全自己为第一

 

事情发生当晚,当地警方通报,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对民警、辅警在施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望江县公安局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的决定

 

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依法处理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警察“应当”“立即”救助,“不得”“玩忽职守”!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警察的行为是否妥当:

 

(一)接到有女孩欲跳河自尽的报警后,警察未携带任何救助设备出警

(二)警察手拉手慢慢入水,看到水没到腰处返回,浪费宝贵的抢救时间

(三)女孩要自杀,警察也应全力及时救助

 

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是警察的法定职责,而不是道德义务!不能以对普通公民的道德义务,为警察的玩忽职守行为开脱!

 

以上是律师原话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

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

 

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被上诉人临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时,报警人已明确警情是有人落水,虽然被上诉人接到报警后及时派员处警,

 

但处警人员并未按照规定配备任何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而是到达现场后,和现场群众共同寻找救援工具、组织现场群众对落水人陈某某施救。

 

因此,被上诉人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实施救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构成未善尽法定职责。

 

从网友的讨论中,有两个观点:

 

1、不应该追究警察的责任,因为人都要保护自己优先,并且还有不可预估的危险

2、应该追究施救不利责任,毕竟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

 

其实,事情的对错,在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

 

站在家属的角度,当然希望警察去施救,哪怕只有一丝希望,也试一把

 

站在警察的角度,当然是希望去救,无奈自己不会游泳,冒然下水,更加危险

 

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当然是希望去救回,毕竟是一条生命,并且要全力以赴的救

 

角度不同,结果不同,事情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只有角度不同而已

但愿悲剧不再发生,愿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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