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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枫:国家间厮杀如此惨烈,还要讲“世界公民”吗(二)

刘小枫:国家间厮杀如此惨烈,还要讲“世界公民”吗(二)

作者: 慧小田哲思学 | 来源:发表于2018-12-12 10:57 被阅读2次

五、全球化秩序与新大地法危机

19世纪末以来的全球秩序是欧洲国际法秩序的全球化,20世纪的30年战争表明,欧洲大家庭之间的强权分配加入了两大非欧洲的元素:北美洲的美国和东亚的中国。这意味着,欧洲内部关系扩大为全球内部关系。俄国属于横跨欧亚的大国,不仅地缘位置有两歧性,而且早在18世纪就加入了欧洲的国际法秩序游戏,因此不能算作非欧洲的国家元素。

从今天的视角来看,19世纪末以来的全球化秩序的演化得分两个阶段,30年战争及其结局(冷战爆发)为第一阶段,1990年代以来,苏联瓦解和中国的崛起为第二阶段。

施米特在《大地的法》中的关注,重点落在全球秩序形成的第一阶段。我们值得注意到,第四章用了占全书近三分之一的篇幅(约一百页)来考察美国崛起的政治法学含义。《大地的法》发表12年后,施米特发表了《游击队理论》,重点考察中国如何被拖入20世纪的全球秩序。尽管施米特没有预见到中国的崛起,但他已经极为敏锐地看到,中国革命将带出后现代的新大地法,打破欧洲纪元的现代大地法所营构的全球秩序。

由此可以理解,在施米特看来,美国与俄国的关系仍然延续的是欧洲式的"友好线"划分传统。虽然在16至17世纪,列强之间统一划分标准的逻辑结果是确立"肆意征服的空间领域",如今则是支配这些空间领域,根本性的问题依然如故:"仍然缺乏一个统一的调停争端和矛盾的仲裁庭"。

施米特在这里回到了本文起头的"地理发现"概念:所谓"地理发现"的真实含义无异于"有效占有"(effektive Okkupation),即国家支配的占取行动,这是麦金德的《历史的地理枢纽》一文的前提。施米特表示,他已经让我们看到,麦金德不假思索地采取的这个前提,恰恰是对欧洲古典传统所承继的罗马法的背离。这一背离经历了三百多年历史,在19世纪末"终于成为一种独特的获取土地的法权资格"(Erwerbstitel),并引出了两个恶果:

首先,在列强冲破竞争取得土地广受承认之前,必要的时候会经历长时间的争夺战;其二,对战争的法律评价会根据战争的结果做出。换言之,战争被承认为改变土地占有权的合法手段。全球界线划定的背景却是理性化、人性化和法律化,换言之,实际是为了阻止战争。(页71)

这两个要点引出了施米特的后现代战争理论的关键要点:从法制化战争转向歧视性战争。这意味着,受欧洲国际法约束的大陆土地战争或局限于国家之间的自然的军事冲突的战争,变成了意识形态化的战争。本来,战争双方都是为了争夺生存空间而战,但胜利方现在会以反战争的"人道"理由裁定战败方为战争罪犯,进而在道义上施以惩罚。这就好比说,欧洲各大国本来都是一伙强盗,为争夺地表空间大打出手,而三百年来的欧洲国际法逐渐形成了一套强盗性质的君子协定和相互打斗的"人道"规矩。现在呢,战败方是强盗,战胜方成了以"理性"和"人道"名义执法的国际宪兵。

我们显然不能以为,施米特是在为二战后的德国成为"国际法庭"的审判对象鸣冤叫屈。毕竟,早在1939年,施米特就提出了"歧视性战争"观念,而《大地的法》中的基本观点已见于魏玛民国时期的文章:《国际联盟与欧洲》(1928)和《现代帝国主义的国际法形式》(1932)都是证明。[14]

Paris Peace Conference, 1919

《大地的法》第四章让我们看到,施米特的思考来自巴黎和会的结果,而二战的爆发与这个结果有直接关系。尽管如此,《大地的法》是施米特在二战之后写成的,而二战的结果已经不再是召开哪怕歧视性的"和会",而是审判"发动侵略战争的罪犯"。纳粹党对犹太人的灭绝让全体德国人不得不集体背负"战争罪犯"的罪名,尽管德国人针对希特勒的刺杀行动多达近40次,军方实施的就有22次——施米特称为"诛杀僭主"的行动。[15]

二战后盟国对德国的审判在程序上合法,施米特则暗中挑战:欧洲国际法真的能让欧洲大家庭的内部冲突走出野蛮的自然状态?在欧洲人自己划定的"友好线"之内,"大屠杀"难道是头一回?就此而言,霍布斯与格劳秀斯的差异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前文提到,《大地的法》第二章第一节的标题是"最初的地球分界线:从拉亚线经友好界线到西半球分界线",施米特在这一节中讨论到霍布斯,为第四章讨论"西半球线浮现出来"时的历史转折埋下了隐而不显的伏笔。既然"霍布斯显然不是仅仅基于忏悔欧洲内战的观感,而是也基于新世界的诞生这一事实"才提出了他的"自然状态"说,那么,美国崛起所持有的政治原则说到底是丛林原则。

只有等到欧洲土地的国家空间秩序划定停当,第三条也就是最后一条国际界线——西半球线才浮现出来。欧洲和欧洲中心的国际法传承下来的对新世界的土地秩序,注定要与此线划定的局势形成对立。(页71)

这意味着,美国崛起改变欧洲的"友好线"所划定的格局,无异于让野蛮的丛林法则全球化。施米特由此铺展出一条他眼中的世界历史脉络,即大地的法在世界历史中的嬗变可分为三大阶段:前现代各古典文明互不相识的大地法 → 现代欧洲的大地法(欧洲中心主义的确立) → 后现代的全球化大地法(欧洲国际法引出的恶果)。

前现代的欧洲天下法基于"古老的土地秩序",现代欧洲强权国家的世界划分颠覆了欧洲前现代的"古老的土地秩序",建立起规范现代欧洲秩序的国际法体系,美国的崛起则既承继又改变了现代欧洲国际法的划界规则。

施米特重点关注第二阶段(即现代阶段)至第三阶段(即后现代阶段)的历史演进,在他看来,这一变化始于18世纪。这意味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论的传播对"西半球线浮现出来"时的世界历史转变具有决定性影响:既然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那么就"有必要梳理和探讨欧洲国际法上国家间的空间秩序建构以及它们所推崇的战争架构"。

Thomas Hobbes(1588-1679)

无论如何,世界历史的现代阶段即欧洲阶段,应该界定为"文明化"的野蛮阶段。由于这一阶段与技术 – 商业文明的形成叠合在一起,尤其是与18世纪以来的"人道主义"论搅合在一起,才让人们迄今不仅善恶难辨,而且争议不断。

六、中国的现代转型与国际法

韦尔斯的《1688年的全球史》用了一个让笔者感到多少有些奇怪的副标题:"一个非凡年代里的中国与世界。"笔者的国家情怀并不能阻止自己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不是俄国与世界,或印度与世界,或土耳其与世界?

固然,"中国与世界"更能展示全球视野。何况,那个时候的欧洲人刚刚认识中国这个礼仪之邦,难免感到新奇。从门多萨神父在罗马出版《大中华帝国志》(1585年),到1661 – 1672年间法国传教士陆续出版《大学》《中庸》《论语》的拉丁文译本,近一百年间,欧洲人在地理大发现中不仅发现了"未开化"的美洲,也发现了高度文明化的中国。[16]

尽管如此,正在崛起的俄罗斯或对欧洲仍然构成直接威胁的奥斯曼帝国,在当时的欧洲智识人眼里显然更为重要。毕竟,在当时欧洲人的地缘政治感觉中,中国离欧洲老远,不会对欧洲构成战争威胁。我们未必不能设想,韦尔斯写作《1688年的全球史》时在1990年代,新中国正在和平崛起,欧洲人凭自己的历史经验却实实在在感觉到中国的"威胁"即将来临。

倘若如此,中国在《大地的法》中出现的位置就值得注意。第三章第四节论及"欧洲公法中的领土变更"时,施米特说,欧洲的领土变更"主要通过欧洲大国之间的集体性条约而确立"。这意味着欧洲是一个共同体,而维持这个共同体的空间秩序原则是"均势观念"。在这一语境中,《大地的法》第一次提到中国,尽管仅仅是提到而已,但对我们认识中国与欧洲国际法的遭遇不乏启发。

"均势"得靠大国之间的势力平衡来支撑,兰克在其著名的《诸大国》中以精炼的笔法概述了欧洲的现代历史状况:大国可能沦为小国,小国可能崛起为大国,从而不可能有恒定不变的均势。大国沦为小国或小国崛起为大国,都会涉及到领土变更,从而,均势的变化必然体现为国家间的空间冲突。兰克并没有问,为何自16世纪以来,现代欧洲的历史受"均势"观念支配?我们则值得问题:为何在亚洲的古代地缘政治中没有出现国际性的"均势"观念,或者说为何没有出现欧洲式的国家之间的战争?

施米特试图回答这个问题:欧洲本来是一个基督教文明共同体,所谓"大国"指某个国家在这个"既定秩序"中占据重要地位。我们自然会想到,10世纪以来,欧洲唯一的大国是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施米特称之为"中世纪的皇帝制和教宗制的空间秩序"(比较页21 - 28)。

随着封建王权式的地域性民族国家崛起,基督教共同体内部出现了叛乱,宗教改革撕裂了欧洲的共同信仰,随之而来的是这个共同体内部错综复杂的连绵战争。可以说,"均势"观念成为现代欧洲秩序的主导理念意味着,欧洲秩序从文明状态退回到"尚力"的野蛮状态。用孟子的名言"春秋无义战"(《孟子·尽心章句下》)来描述现代欧洲的历史,不会不恰当,商业 – 技术文明的进步并不能让国家间的战争称义。

在这样的历史语境中,分裂的基督教欧洲共同体只能凭靠各种双边或多边条约所建构的国际法来建立新秩序。在这一"尚力"的秩序中,一个国家被承认为"大国"非常重要。问题是,被谁承认为大国?当然是被既存大国承认。施米特说:

一个大国被另一个大国承认,是国际法承认中的最高形式。这种承认是最高程度的相互承认。(页170)

这意味着,现代欧洲国际法认可野蛮的丛林法则:被承认为"大国"等于承认一个政治体有军事实力重新确立自己的边界。拉策尔在其名著《政治地理学》中论述"边疆"时,尽管具有世界历史视野,他的绝大部分史例出自现代欧洲。[17]因此他说,

国家所有地区的变化引起自身边疆的扩张或缩减,每一部分领土的变化也因之受到考验。当致力于改善边疆时,通常不是通过缩减边疆的方式,而是进行掠夺战争,以通过增加疆土的方式缩减疆界。(同上,页123)

问题在于,欧洲国际法的各种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法律形式让基于"掠夺战争"的丛林法则看起来颇为"文明"。施米特在这里提到,俄罗斯和普鲁士在18世纪、意大利在19世纪先后"被传统大国承认为新的大国"。所谓"传统大国"指欧洲的强势国家如法国、英国、奥地利等。普鲁士和意大利被承认为"新的大国",仅仅表明欧洲共同体内部的均势变化,与此不同,俄罗斯得到承认意味着一个外族进入了欧洲的公法秩序,从而更改了欧洲秩序的空间格局。

"根据教科书,美国于1865年被承认为大国",施米特说,这算得上是件怪事。因为,美国总统门罗在1823年宣告的对外政策,"根本上反对欧洲大国所构建的承认制度"。换言之,著名的"门罗主义"表明,美国并不承认欧洲式的现代秩序,而欧洲秩序中的大国却承认美国成了大国,岂不是搞笑。在施米特看来,美国对欧洲秩序采取的分离主义立场意味着,"西半球界线已经开始反对将特别化的欧洲视为普遍化的全球空间秩序"。

与我们中国相关,施米特接下来说到日本获得欧洲大国承认的情形:

对日本之大国地位的承认是在1894年(中日战争)和接下来的1904/05年日俄战争,日本赢得了这两场战争,因此被允许加入由诸大国组成的国际法小圈子。日本将自己对中国这个大国实施的惩罚性征战(die Strafexpedition)视为具有决定意义的事件。伴随着这个亚洲大国的出现,一个新的非欧洲中心的世界秩序开始浮出水面(页170)。

施米特没有说,日本被承认为大国是件怪事,因为日本没有像美国那样宣称自己拒绝归属欧洲体系。这意味着,日本打甲午海战和在中国土地上打了一场日俄战争,完全符合现代欧洲的战争法规矩,从而能够凭此成为欧洲公法大家庭中的要员。由于日本是在东亚打的这两场战争,现代欧洲的"文明化"野蛮法则被日本复制到亚洲,使之在地理意义上越出了欧洲范围。因此,施米特说,"一个新的非欧洲中心的世界秩序开始浮出水面。"

施米特没有提到朝鲜,以至于他自己也不经意地带有欧洲公法学家的习惯。他不应该忘记甲午战争的起因,以及谁在中国东北刺杀了伊藤博文。无论如何,中国在《大地的法》中的第一次出现,仅仅是施米特笔下的日本依据现代欧洲的大地法成为大国的佐证。事实上,对于欧洲的国际法学家来说,根本无需等到日俄战争,甲午海战已经足以证明日本不愧为欧洲式大国。[18]施米特在后来的一条脚注中所引用的国际法学家冯·李斯特(von Liszt)在1898年出版的教科书《国际法》中的一句话,可以作为历史的证言:

如今必须把日本纳入国际法共同体之内,它的文化绝对在基督教 - 欧洲国家的水平线之上。日本在对中国的战争中比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更严格地遵守了国际法规则。(页213注1)

中国第二次出现在《大地的法》中,见于第四章题为"欧洲公法的终结"的第二节。与第一次出现时的语境一样,问题涉及欧洲公法的东移或全球化。不同之处在于,现在的历史语境是欧洲公法的终结(页212 - 214)。施米特说,这一历史语境显得颇为奇怪。因为,亚洲国家在1880至1890年代已经加入欧洲的国际法体系,"对完全欧洲中心主义的国际法所存在的问题并不介意",这意味着欧洲公法"最终将转变成一种无差别的普遍的国际法"(页212)。

按施米特的描述,亚洲国家加入现代欧洲国际法体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政治性的、技术性的"方式,比如日本、暹罗("泰国"旧称)和中国加入万国邮政联盟。既然是"非政治性"加入欧洲国际法体系,人们也就看不到"欧洲观念中空间秩序的转变所存在的问题"。第二种方式是政治性的,即通过掠夺性战争。施米特在这里再次提到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

日本通过1894年与中国的战争以及1904年与欧洲大国俄罗斯的胜利战争,向世界证明它愿意遵守欧洲的战争法规则。因此,它已经将其"接待团"打翻在地。此外,日本还在1900年与欧洲大国一起平等地参加了镇压"义和拳暴动"的远征军。一个亚洲大国从此而崛起并得到承认。(页212)

施米特让我们注意,1890年代以来的欧洲国际法学家们如何解释欧洲国际法共同体的全方位开放。这些法学家说,现在"非欧洲、非美洲的人民(Völker)"已经被纳入欧洲公法共同体,目前,在这个体系中,欧洲国家有25个,美洲国家有19个。但在提到欧洲国家时,这些法学家用了"主权国家"这个概念,说到美洲国家时,他们就省掉了"主权"二字。提到亚洲国家如"波斯、中国、日本、朝鲜、暹罗"时同样如此,他们"与[欧洲]共同体成员保持着经常性的条约关系",表明这些国家已经是欧洲国际法大家庭成员(页213 - 214)。施米特紧接着说:

这是一幅全景画卷,既是预言,也是一份真实文献。清晰地展现了从欧洲国际法向超越欧洲之国际法的历史剧变。通过回顾1890年代的国际法历史,我们尽力聚焦于国际法历史中的关键史实。19世纪末的欧洲国际法学没有了任何反思精神,甚至在全然无意识的情况下丢掉了传统秩序中的空间结构观念。(页214)

直到今天,亚洲研究国际法史的专家仍然缺乏施米特在这里所说的空间结构意识,谈论"主权"概念的历史时,即便采用了所谓"历时性透视",却见不到"任何反思精神"。[19]我们则应该想起1990年代末以来发生在我国学界的一件怪事,这事表明,20世纪末以来的某些中国史学家不仅丧失了反思精神,甚至全然下意识地丢掉了我国传统秩序中的空间结构观念,让笔者难以释怀。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中国虽然如施米特所说,自1880年代以来已经承认欧洲的国际法体系,但民国以来的革命政府以废除"不平等条约"为口号推行"革命外交",与欧洲国际法体系发生了持续不断的严重摩擦。[20]改革开放初见成效之际(1999年至2000年),中国面临进入"国际社会"或与国际法接轨的现实问题,晚清和民国初期的中国外交一时成为近代史学界的热门话题:

在近代西方的国际法秩序里,所谓主权平等的原则并不是无条件的。但怎样才可享有国际法秩序下的完全人格呢?清政府洋务官僚最初选择的是遵守条约、履行条约,以换取时间争取富国强兵,以现代化武装维护国家的自主独立;继之而起的是戊戌前后维新派希望通过一系列大大小小、翻天覆地的政治社会改革,建立近代国家,在万国共尊、万世通行的公理公法下,迈向文明社会的大同世界。进入20世纪,当构建国际法意义的"文明国"、加入国际社会已成为国家的至上命题时,清政府的急务便是国家的"文明化",以及与闻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了。[21]

这意味着,清末民初的中国政府并未把与欧洲式大国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视为"不平等条约"。于是,我国近代史学界骤然兴起一场关于何谓"不平等条约"的论争。据说,条约是否平等取决于两项条件:第一,缔结条约的形式和程序是否平等,第二,条约内容是否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这个界定含糊不清,表述也缺乏法律修辞的确定性。尽管如此,按此标准统计,19世纪以来的中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有736个,其中仍有343个可以确认为不平等条约,涉及国家多达23个。[22]

"不平等条约"这一概念实际意味着不承认条约的有效性,而非不承认其合法性。按实证法学的理解,某个国家在受胁迫(duress)的条件下与他国缔结的有损自身利益的条约,应该被视为既合法也有效。因此,我国的法学史学者承认,在实证法学的框架下,"‘不平等条约’问题很难得到实质性讨论"。[23]

在实际政治中,情形显然是另一回事。一个人在受胁迫的条件下与他人缔结的有损自身利益的条约,当然会被视为既合法也有效,但这不等于他不应该把这条约视为"不平等条约",并在摆脱受胁迫的处境后废除条约。国家间的行为关系同样如此,换言之,条约仅仅反映国家间的暂时状况。

1945年,中国的战时政府与苏联签订有损自身主权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时,蒋介石特别派蒋经国随代表团同行,以便打人情牌。有一天,斯大林果然把蒋经国请到自己的私人官邸闲叙。他对蒋经国说,苏方在谈判桌上坚持沙俄留下的在华利益,不过是为了防止中国侵略苏联。蒋经国说,中国怎么会侵略苏联呢?历史上从未有过这样的事情。我们可以订立一个条约,中方保证永不侵犯苏联。斯大林笑了一下说:今天是私下场合,我就坦率告诉你吧,所有条约都是废纸,一切凭实力说话。

我们得承认,斯大林比法学家或史学家们更好地把握住了欧洲国际法的精神实质。他还有一句名言同样如此:如今,一个国家的军队打到哪里,国家的边界就在哪里。欧洲文明信奉的丛林法则,在这句名言中得到精炼而又准确的表达。

既然如此,中国现代史书中满篇"不平等条约"的说法,并不为过。但在某些实证史学家看来,这种说法是"革命史观"的修辞,"在外交史与国际法上的意义并不大",因为这个概念本身无异于"对条约的合法性及效力的怀疑与挑战"。在历史的语境中,"不平等条约"的说法用于政治动员完全可以理解,如今的史学研究还使用这样的修辞就不合时宜,应该修改我们的历史叙述,避免使用这种"带偏见"的概念。这位史学教授还说,

太过强调"不平等条约"在道德上之瑕疵,及中国"废约"在道德上之优越性,会有自相矛盾之处。清政府也曾在外国享有条约特权,如在朝鲜有专管租界三处(仁川、釜山、元山),另外在甑南浦等公共租界中也有中国租界,并享有领事裁判权。马关条约之前,中国与日本互享领事裁判权,日本曾多次要求修约,取消中国在日本之领事裁判权。中国与墨西哥、秘鲁互享最惠国待遇,1920年代中国向各国要求修约时,墨西哥也要求中国放弃在墨之最惠国待遇。[24]

我们不禁要问:这些例子能够证明与中国革命党人的"废约"主张在"道德上的优越性自相矛盾"吗?清朝与朝鲜的关系,岂止是"租界",连朝鲜的新军也是清朝政府派袁世凯训练出来的,更何况甲午战争的起因是中国派军队为朝鲜抵御外敌。"中国与墨西哥、秘鲁互享最惠国待遇",难道互享最惠国待遇权利以及相互取消这种权利,在道德上有问题?

最滑稽的例子是:日本与中国本来互享领事裁判权,后来日本成了欧洲式大国,于是多次要求修约,取消中国在日本之领事裁判权,这意味着日本凭靠自身军事实力的增长要求单方面享有领事裁判权——这位史学家究竟在证明谁的道德有问题呢?

尽管如此,这位史学家仍然凭此认为,长期以来的"革命史观"已经"遮蔽了外交史中丰富的其他面向,窄化了我们对近代史理解的视野,也扭曲了对史实的诠释",应该以"实证研究"清洗国共两党在1920年代以来打造的革命史学修辞,转而"注重外交常轨之交涉谈判",而非"只注重谴责帝国主义侵略"。

国共两党用简洁易懂方法,把技术上复杂艰涩的"不平等条约"描述为限制中国进步的主要障碍,其媒体宣传迎合并激发了大众情绪;北洋外交家的理性辩论措辞无法相比,国共两党发动的公众运动成功地赢得人心。(《修约史》,页8)

我们可以问:实证史学家的"实证研究"不会"扭曲对史实的诠释"吗?接下来这位史学家自己就马上扭曲对史实的诠释。在他看来,北洋政府借参加欧战废止了中德和中奥条约,"收回两国不平等特权",堪称"中国外交史之创举"(《修约史》,页62 - 66)。我们有理由问:北洋政府是靠"外交家的理性辩论措辞"收回"不平等特权"的吗?

这位史学家还说,巴黎和会之后,中国单独与德国议约,订立了"第一个完全平等的新条约,甚至取得协约国各国所无之俘虏收容费,以及巨额之战事赔偿",是"近代中国唯一对外以战胜国身份取得的战事赔偿",堪称"北洋修约历程中重要的里程碑"(《修约史》,页82 - 109)。施米特若看见长达数十页的这种"实证研究"未必会生气,他多半会感到好笑:中国竟然有这种脑筋,可怜的中国人!

我们自己当然会感到惊诧:这位史学家没有提到引发"五四"运动的事情,似乎北平学生阻扰北洋政府外交家在巴黎的"理性辩论"是道德上有问题,而北洋政府"以工代兵"派出劳工参战,在战场附近修战壕死伤无数,得了"巨额之战事赔偿",在道德上没问题。[25]更荒唐的是,这位史学家把中国"以战胜国身份取得"的这份新条约视为"完全平等"的条约——连小学生也不至于如此理解"平等"吧。

还有荒唐的"对史实的诠释"——这位史学家说,

"废除不平等条约"在国家实践上意义不大。1925 – 1927年间,国民政府厉行"革命外交"高唱"废约",但那时尚非国际承认之中央政府,也未曾真正废除过条约。412[事变]之后,南京国民政府逐渐回归国际外交常轨,强调"改订新约",自此"废除不平等条约"失去国际交涉上的实质意义。(《修约史》,页7 - 8)

看来,这位史学家多少还知道一个政治常识:弱国无外交。搞笑的是,他在书中以1924年5月31签署的《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通常简称"中俄协定")为个案,花了120多页的"档案分析"来证明,北洋政府"尽管内外交迫,但仍坚持维护国权,外交表现可圈可点"(页174–308)。如果这位史学家埋头看档案太忙,没时间学习基本的史学和政治学知识,那么,他应该有自知之明不谈政治史的事情。毕竟,条约谈判以及订立条约在"技术上复杂艰涩",与历史上的政治事件复杂难辨是两回事,而且问题层次有天壤之别。

中俄边界接壤数千公里,两国之间历时长达三百多年的划界史足以证明,中国与施米特所说的欧洲国际公法的遭际。1689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划定了两国的东段边界,之后划界订约20多次,中国不断丧失领土的过程,也是沙俄帝国成为欧洲公法大家庭要员的过程。1727年的《布连斯奇条约》划定了中段边界,19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即帝国主义时代或施米特所说的"新大地法"来临之前,俄国通过多个条约切割了中俄边界东段和西段约15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26]李鸿章弥留之际,俄国公使跪在他面前,恳求他在一份切割中国土地的条约上签字。李鸿章至死没签,但这位生不逢时的大政治家闭眼之前,眼角为中国流出了最后一滴泪珠!

李鸿章(1832-1901)

列宁的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后,两次发表"对华宣言"(1919/1920),第一次仅宣布放弃19世纪50年代以来的俄中歧视性条约,但包括承诺将中东铁路无偿归还中国;第二次则明确宣布,"以前俄国历届政府同中国定立的一切条约全部无效。"今天的我们很难说,北洋政府错过时机,苏俄随着自己的国际处境好转又收回了归还中东铁路的承诺。毋宁说,中国虽然比俄国早几年改制共和,却并未实现国家整合,在具体谈判中根本无力落实重新订约和划界,北洋政府的外交表现何以谈得上"可圈可点"。

如今的我们也已经知道,苏联的国际共产主义理念并没有真的创制出一种"新大地法"。事实上,苏俄政府在具体谈判中仅同意至多放弃沙俄帝国在19世纪90年代以来的几个条约。即便是1924 年签订的《中苏协定》和《奉俄协定》,也仅仅规定中国有权赎回中东铁路,赎回之前由中苏共管,实际上是苏俄独占。

不仅如此,在1920年代至1940年代期间,趁中国内战频仍,斯大林的苏俄帝国更进一尺,超越沙俄帝国时期的歧视性划界条约,把乌苏里江和黑龙江主航道中心线中国一侧的700多个岛屿划去600多个。

黄群(1883 - 1945)

20世纪初,有个中国留日学生叫秦力山,他天真地相信,西方文明的基石是国际法秩序,并非仅仅是"凌弱暴寡"。同样是留日学生的黄群(1883 - 1945)在创刊于20世纪之初的《新世界学报》(1902年9月)上曾撰文批驳: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固然基于各国的平等自主,问题在于,各国强弱实际上不同,国家地位事实上不平等。西方的所谓"文明国"的含义其实是强国,条约缔结无异于以强凌弱,国际法并不可恃:埃及亡于英法、印度亡于英国,波兰亡于俄国,无不是"优食劣肉、竞争最剧之场"的"新世界"中"文明国"以"公法"为外衣弱肉强食的证明。[27]看来,有人的脑筋天生清楚有人的脑筋天生不清楚,乃是亘古不变的人类学事实。一旦人们忘记这一事实,就会陷入无谓的学术论争。

七、新中国与国际法

《大地的法》最后一章紧紧围绕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世界历史语境,意在强调欧洲国际法原则的歧视性转变,即对在一战中战败的德国施行歧视性惩罚。第一次欧战前后时期的中国,与施米特论析的欧洲公法国际普遍化的历史语境相吻合:甲午战败之后,紧接而来的是义和团运动的悲剧性收场。[28]随后,中国出现了"东南互保"的分崩离析局面。这个时候,美国基于刚刚出笼的"门户开放"宣言提出"保全中国领土"的宣称。

拉铁摩尔早就指出,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的实质是保护美国的在华利益,他称这一宣言为"分我一杯羹"主义:

美国不愿中国被弄得四分五裂,深怕那些在中国业已获得殖民地所有权的国家会销售自己的货物,投入自己的资本,而损及美国的企业。美国那时虽然已有实力参加差不多任何经济角逐,但还未确定何种活动对它最关重要。[29]

拉铁摩尔还看到,美国的"门户开放"战略其实是跟英国人学的,即让中国始终是各帝国"自由竞争"的场所,毕竟,这里是世界上最大的统一市场。凭靠欧洲式的现代经验,中华帝国一旦瓦解,随之而来的将是现代列强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打一场类似于德意志30年战争的世界大战——1904年的日俄战争已经是一场预演。[30]对于新老列强来说,用武力瓜分中国不如以经济手段瓜分中国。于是,义和团事件后,中国被定性为"野蛮国"或"半开化国",一系列涉及最惠国待遇、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一类的歧视性条约就来了。加上强制租借地、圈定势力范围、拥有铁路权和矿权之类的契约,史学界迄今都没法搞清清楚,究竟有多少"不平等条约"。若算上后者,据估计,中国承受的歧视性条约总数在一千以上,而非七百多。

《大地的法》第三次提到中国的历史语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页223 - 224),当时的中国已经进入抗日战争时期。施米特在这里所关注的问题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国际联盟"对于欧洲国际法的全球化具有何种作用。美国总统威尔逊选定日内瓦为国联总部所在地,因为瑞士的日内瓦在现代欧洲政治史上具有象征意义,即在政治冲突中"保持中立",似乎欧洲国际法在成为全球国际法时,应该采取政治上"保持中立"的法理原则。

在施米特看来,国联名称用了"协会"(Société)或"联盟"(League)这样的语词,表明国联并不是一个联邦架构,而是操控中小型欧洲国家协同行动的机构(页222)。施米特强调,欧洲国际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废止战争,而是为了限制和约束战争"。因为,实际上战争没法废止,关键是"避免发生毁灭性战争",但"国联对此却毫无助益"(页223)。施米特没有提到日本在中国南京的大屠杀行径,甚至没有提到国联在调查1931年日本入侵中国东北事件后作出的决议形同废纸,尽管他提到,国联持守"不承认武力占领"这一"抽象原则"。

1931年的"918事件"在世界现代政治史上非常有名,沃格林在其《政治观念史》中也提到,"由于国际联盟在1931年未能适当处理"日本对中国的入侵,日本在中国的扩张才变本加厉。在沃格林看来,这是日本效仿西方帝国主义的结果,而西方自身随后也尝到了这种效仿的滋味。[31]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夺取英美法在东南亚的殖民地,可以说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但日本入侵中国,则只能说是日本学会了欧洲大国的恶习。

与施米特的论题相关,我们则应该看到,日本对中国的野蛮行径是欧洲国际法精神的结果。拉铁摩尔在1944年的一次讲演中承认,日本肆意侵略中国当归咎于英美纵容:

在英美这种"分我一杯羹"主义中,隐藏着一个大漏洞,从根本上削弱了我们反对日本侵占中国的立场。在我们英美向日本提出的所有抗议中,从未驳斥过日本对中国提出要求的权利。我们只抗议日本所获得的种种特权,不应把我们排除在外。(《亚洲的决策》,前揭,页11)

1938年底,日军同时占领武汉和广州,美国国务卿认为,"日本人已经在战争中取胜了,从今后,战事恐怕不过是大胜利之后的肃清工作而已。"拉铁摩尔还提到,1939年7月,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曾建议国务院废除日美商约,国务院认为,这会是"难以置信的荒唐举动",因为这会使日本"警惕到我们已成为它的死对头"(同上,页7 - 8)。

东京审判期间,受日本胁迫的满洲国皇帝溥仪曾出庭作证。美籍检察官季南问溥仪:你当时为什么不反抗?溥仪苦笑着回答说:那么多的"民主国家"都对日本侵吞中国东北听之任之,我一个退位皇帝怎么反抗?如果溥仪熟悉欧洲的现代历史,他恐怕会说,日本不就是向你们西方人学的吗?这不是符合你们的国际法习惯吗?我登基仅仅10天,日本就胁迫我签订秘密协定,满洲国的政治、经济更不用说军事权力一律交日本驻军掌管。

若非日本攻击美国并夺取美英法在东南亚的殖民地,西方"民主国家"会接受日本对中国东北的占领,而溥仪仍然是被胁迫的皇帝。这类事情在欧洲现代历史中难道没有先例?马基牧师偷拍的南京大屠杀胶片,早在1938年3月就由美国《生活周刊》曝光,但直到1946年的东京审判,如此屠杀行为才被定罪为违反国际法和战争法。人们会问:为什么伟大的"民主国家"没有在1938年就依据国际法提出控告?因为中国属于欧洲的"划界思维"的另一边,是列强可以任意争夺的"自由空间"?为什么美国掌控的东京审判注重惩罚发动太平洋战争的战犯,而非入侵中国的战犯?难道这也是欧洲国际法传统的"友好线"遗风?

东京审判开庭前一天,英属澳大利亚籍的审判庭庭长卫勃法官提出,英国法官的座次要排在中国法官前面,并说这是盟军太平洋战区最高司令官的意思。还有更荒唐的事情:28名日本战犯被告中有7名被判绞刑后,被告的美方律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复核判决。尽管在世界舆论压力下,美国最高法院最终以6票对1票否决了申诉,但高院受理这一申诉本身就已经暴露了"远东国际法庭"的政治性质。[32]如果我们还没有因此对欧洲国际法及其合法性程序的政治性质长见识,那就只能怪自己愚不可及。

我们不应该忘记,中国人的确有过这样的愚不可及。1935年华北危机之时,蒋介石聘请的德国军事顾问团团长法肯豪森上将(1878 - 1966)曾多次告诫,日本用军事手段切割中国领土的目的再明显不过,中国的政府和领袖必须坚决抵抗,否则没谁会出面救援,绝不能指望列强有可能联合或单独干涉。华北事件明显是"华方一味退让",日方"空词恫吓"的结果。法肯豪森的洞察出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全球化时期的德国经验,蒋介石却仍然指望英美法会因其在华利益出面干预日本,并未听从法肯豪森的告诫。甚至在卢沟桥事件之后到7月16日日军大举增兵华北之前的一周里,蒋介石还寄望与日本和谈,以待国联干预。

法肯豪森设计的台儿庄战役取得完胜后,他告诉蒋介石必须乘胜追击,不给溃败中的日军喘息之机,否则很快会卷土重来。蒋介石置若罔闻,法肯豪森作为一个外国人,也气得直揪自己的头发,我们的史学家到觉得不算回事儿。"花园口决堤"尽管是法肯豪森的建议,根本原因则是蒋介石迟迟不按法肯豪森的军事部署做出积极抵抗姿态,满脑子期待"国际社会"干预。[33]我们不能说蒋介石没有国家情怀,只能说他的政治智商低得不可思议。蒋介石用数十万中国人的性命这一代价,为中国认识欧洲国际法体系提供了一个血的教训,而我们的好些智识人迄今未必认为这堪称教训。

余论:从"拉亚线"到"三八线"

《大地的法》第四次也是最后一次提到中国,与美国崛起并带出全球化"大地法"的历史时刻相关。施米特说,美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持守与欧洲分离的国策,这种"分离主义"带有道德上的优越感,即告别"欧洲君主制的整个政治体制",重塑一个全新的欧洲或"西方":

新西方要求成为真正的西方、真正的西洋、真正的欧洲。新的西方,即美利坚(die Amerika)将取代老的西方和欧洲,重新确定世界历史的方向,成为世界的中心。[新的]西方将完全成为道德的、文明的和政治意义上的西方(Occident),既不会被消灭或破坏,甚至不会被废黜,而只是被替代。国际法告别了那个以老欧洲为重心的时代。文明的中心继续向西、向美利坚移动。(页272)

正当"成千上万失意或幻灭的欧洲人离开老旧而且反动的欧洲前往美利坚,在那片圣洁无暇的土地上开始新的生活"时,美国借1898年的美西战争之机,转身大步迈向自己"开放的帝国主义时代"。[34]不同的是,美国的帝国主义扩张方向是东方,即"深入太平洋地区"。1899年的"门户开放"宣言宣称,美国对亚洲的广阔区域拥有利益均沾的权利。

从全球地理的视角来看,这是一个[美国]从西方迈向东方的步骤。从世界史的角度来看,现在美利坚大陆与新出现的东亚空间的关系,就像一百年前老欧洲由于美利坚在世界史上的崛起而被挤出东半球区域一样。在思想地理学的意义上讲,这样一种显著变化会成为一个极其轰动性的主题。在其影响之下,1930年宣告了一个新世界的崛起,从此美利坚与中国联系在一起。(页274)

施米特没有进一步细说,美国如何与中国联系在一起。[35] 按《大地的法》中的思路,美国与中国的联系应该可以上溯到16世纪,尽管那时还根本没有美国。

按16世纪初的《萨拉戈萨条约》,葡萄牙获得"拉亚线"以西的所有岛屿和海域的控制权,包括整个亚洲及其已经发现的属邻岛屿,西班牙则获得几乎整个太平洋及以东空间的支配权。由于条约没有提到菲律宾,查理五世钻空子,在1542年宣布向菲律宾殖民。他以为葡萄牙国王不会做出强烈反应,因为菲律宾群岛上没香料生意可做,结果打错算盘。20多年后(1565),强势的菲力二世才凭靠海军实力在马尼拉建立西班牙的直辖贸易站。

19世纪末,趁美西战争胜利之机,美国用武力从西班牙手中夺取了菲律宾的支配权。如果说菲力二世凭靠海军实力第一次更改了"拉亚线",那么,美国用武力从西班牙手中夺取菲律宾就是第二次更改"拉亚线"。1942年春,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后进兵菲律宾,麦克阿瑟麾下的五万美军被迫撤离到澳大利亚。日军随即跟进,进攻新几内亚的莫尔斯比港,企图在那里建立前进基地,进攻英国海军中校库克(James Cook,1728 - 1779)在18世纪中期已宣布为"英国领土"的澳大利亚本土。日本与美国的西太平洋战争,难道不应该理解为日本力图更改"拉亚线"?

可以设想,如果《大地的法》成书晚三年,那么,1950年底至1953年的朝鲜半岛战争一定会成为施米特笔下的一大话题。毕竟,这场战争涉及重新划分"拉亚线":苏俄帝国与美利坚帝国成为重新划分全球势力范围的对手,全球化进程进入新的均势格局——"冷战"状态。在美国的史学家看来,

朝鲜战争成为了美国历史的一道分水岭。正是从这时开始,美国才真正地成为一个超级大国,开始表现出干涉全球事务的意愿,并逐渐发展出相应的手段。[36]

朝鲜战争的爆发与美国的"划界思维"的突然转变有很大关系。1950年元月,艾奇逊在全国记者俱乐部的演讲中宣称,朝鲜和台湾都在美国防御圈之外,如果南朝鲜受到攻击,可以让联合国去采取行动。无论这一宣称是否是美国首脑圈的真实想法,斯大林正是基于这一宣称允许金日成采取统一祖国的军事行动。

北朝鲜发动进攻之后,约翰逊、杜勒斯甚至麦克阿瑟和参联会"起初都不情愿投入地面部队作战",因为"美国在其他地区的承诺更为紧迫"。白宫有理由担心,一旦美国与苏联在欧洲摊牌,朝鲜会"成为美国的一个战略负担"。然而,麦卡锡事件在这个时候适时地出场,新的政治正确开始决定民主的"两党共治"的"划界思维"。[37]

从中国的现代历史来看,朝鲜半岛战争堪称新中国对19世纪末的"门户开放"宣言的回答:不准许美国人跨过三八线。中国的第一代世界史学家雷海宗在1951年发表的文章,算得上历史的证言。[38]1980年代的"改革开放"以来,美利坚与中国再次联系在一起时,"开放"的含义完全变了:主人自己开门,请外人进来搞合资经营,与外人破门或越墙而入圈地或搞治外法权,是两码子事。

施米特提到,美国在19世纪末开始对亚洲施行帝国主义扩张时,也取消了本国"内部的占取自由",美利坚不再是"开放的土地",可以让人自由移民(页275)。这让我们应该想起,1905年,美国通过禁止中国移民的法例,加上华工在美受虐待的事件在传媒曝光,中国各大城市曾爆发大规模"杯葛美货"运动,海外华人也纷纷起而响应,但结果是不了了之。1951年初,中共军队与美军在朝鲜半岛上第二次交火后,新中国政府随即动员了全国性的反美运动,而且不理会欧洲国际法,冻结甚至剥夺美国的在华资产。我们可以说,这既违背也符合欧洲公法的规矩。

1949年底,中共军队夺取广州之后,停在了深圳河北岸,大英帝国担心的事情并没有发生。即便对"不平等条约",新中国政府并没有凭靠武力"废约",我们不能说新中国不遵守西方的国际法传统:是否"废约"取决于两国是否进入战争状态。

中英关于"香港回归"的谈判初期(1983),有"铁娘子"之称的撒切尔夫人企图坚持"三个条约有效论"和"以治权换主权"的欧洲国际法式的立场,就离谱了。邓小平以一句掷地有声的四川话回绝道:"主权问题没得商量。"撒切尔夫人仍不甘心,她随后问自己的国防大臣,是否有可能凭靠军事力量保住按条约规定已割让的港岛。对"铁娘子"在军事方面的太过无知,国防大臣只能苦笑和耸肩。

欧洲国际法体系教给中国的首要法理是:中国必须首先是名符其实的主权国家,而国家主权只能凭靠本国的军事力量来获得——这是中国进入欧洲国际法体系的基本前提。雷海宗以研究杜尔哥在美国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后他心里惦记着,中国文化精神的传家宝之一是武德,想必是他研究世界史的首要心得。[39]

从今天的国际语境来看,用施米特的话来说,随着中国的成长,美国完全有理由担心,美国大陆与新出现的东亚空间的关系,就像老欧洲由于美国在世界史上的崛起而被挤出东半球区域一样,美国会由于中国在世界史上的崛起而被挤出亚洲:现在轮到美国划定的"自由空间"受到挑战。至少,由于朝鲜战争,美苏划定的后现代的"拉亚线"让中国与美国成了全球化重新划线的对手。

中国在世界史上的崛起与马克思主义的东传有关。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带来了一种新的"大地法"。我们还应该意识到,这个新大地法的提出与黑格尔抵制霍布斯–洛克的资本主义式大地法有关。施米特在第四章第五节结尾时再次提到,他"在讲述第一个全球界线的那一章,指出了霍布斯关于前国家的自然状态和野蛮自由区域的关联性",而黑格尔在其历史哲学中反驳霍布斯时,已经对美利坚"这个新世界的[国家]结构做出了不同凡响的诊断":美国还没有构建成一个国家,尚处于"利益自由优先的状态",即"还停留在市民社会的阶段"。美国在1950年介入朝鲜内战时的国内政治因素证明,施米特此言不虚。

随后施米特提到,青年马克思曾对美国做出过进一步评价:这个"共和国像19世纪的君主国一样,私有财产决定了真正的宪法和国家"(页275 - 276)。施米特并非马克思主义者,他如此强调黑格尔 – 马克思主义的新大地法志在克服盎格鲁 - 撒克逊和美利坚主义的大地法,仅仅因为他尊重历史的事实。

在黑格尔看来,康德式的世界主义忽视了亚里士多德对于教化、道德教养、善良习惯的养成和以各种文化与历史的道德风尚(Sittlichheit)所实现的社会化的强调。一言以蔽之,康德对于历史性的和社会性的制度的道德意义及其道德价值漠不关心。[40]

对我们来说,无法回避的政治史学问题是:中国凭靠这种"主义"崛起,必然会给世界历史引入新的大地法。而这也意味着,中国文明的传统德性必将参与到与盎格鲁 - 撒克逊和美利坚主义的大地法的斗争之中。事实上,早在1946年初,毛泽东已经"在思想上突破战后大国体系的羁绊,确立了独立自主的对美战略,并且不再把对苏联态度及其利益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上"。[41]

这种新大地法究竟是怎样的呢?施米特在1963年的《游击队理论》中给出了回答。

注释:

[1] 伊格尔斯、王晴佳,《全球史学史:从18世纪至当代》,杨豫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页411。比较斯特恩斯,《全球文明史》,赵轶峰、王晋新等译,北京:中华书局,2006;柯娇燕,《什么是全球史》,刘文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麦克尼尔,《西方的兴起:人类共同体史》,孙岳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下册,页843。

[3] 施米特,《大地的法》,刘毅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以下凡引此书随文注页码)。

[4] 兰克,《世界历史的秘密》,文斯(Rogers Wines)编,易兰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页161。

[5] 麦金德,《历史的地理枢纽》,林尔慰、陈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010(以下简称"《枢纽》",随文注页码)。

[6] 伯克,《文明的冲突:战争与欧洲国家体制的形成》,王晋新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0,页161。

[7] 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 - 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页81。

[8] Felix Gilbert,The End of the European Era: 1890 to the Present,London,1970;比较Felix Gilbert,"Bernardo Rucellai and the Orti Oricellari: A Study on the Origin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刊于Journal of the Warburg and Courtauld Institutes,Volume 12,1949,p. 101 - 131。

[9]韦尔斯,《1688年的全球史:一个非凡年代里的中国与世界》,文昊等译,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1,页3 - 4。

[10] 参见维多利亚,《论美洲的印第安人》,见布朗等编,王文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页164 – 170。

[11] 比较张云雷,《为战争立法:格劳修斯国际关系哲理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

[12] 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朱雁冰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页86 - 87。

[13] 由于洛克对现代国际政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被严重低估,阿米蒂奇在其名著中用了60页篇幅论析洛克,而论析霍布斯仅用了17页。参见阿米蒂奇,《现代国际思想的根基》,陈茂华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页80 - 139。

[14] 施米特,《论断与概念》,朱雁冰译,上海:上海出版社,2009 / 2015,页114 – 125,212 - 233。

[15] 参见刘小枫、温玉伟编,《施米特与破碎时代的诗人》,安妮、温玉伟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

[16] 参见周宁,《天朝遥远:西方的中国形象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页48,164 - 166。

[17] 拉策尔,《作为边缘机体的边疆》,见张世明等主编,《空间、法律与学术话语:西方边疆理论经典文献》,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页121 – 149。

[18] 比较戚其章,《国际法视角下的甲午战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19] 比较篠田英朝,《重新审视主权:从古典理论到全球时代》,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页29 - 72。

[20] 参见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王栋,《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国耻与民族历史叙述》,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21] 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页398。

[22] 参见1999年至2002年发表在《近代史研究》上的相关论争文。

[23] 赖骏楠,《国际法与晚清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页48 - 50。

[24] 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 - 1928》,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 2010,页7(以下简称《修约史》,随文注页码)。

[25] 比较徐国琦,《中国与大战:寻求新的国家认同与国际化》,马建标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10,页2 – 15,258 – 288;侯中军,《中国外交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7。

[26] 参见王景泽、李德山主编,《中国东北边疆史》,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11。

[27]转引自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前揭,页231 - 232。关于"文明"观念与国际法的关系,参见赖骏楠简洁而又明晰的论述,赖骏楠,《国际法与晚清中国》,前揭,页27 – 43,165 – 169。

[28] 比较相蓝欣,《义和团战争的起源:跨国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9] 拉铁摩尔,《亚洲的决策》,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页9 - 10。

[30] 比较和田春树,《日俄战争》,易爱华、张剑译,北京:三联书店,2018。

[31] 沃格林,《宗教与现代性的兴起》,霍伟岸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页155 - 156。

[32] 参见梅小璈、梅小侃编,《梅汝璈东京审判文稿》,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

[33] 参见柯伟林,《蒋介石政府与纳粹德国》,陈谦平等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4;王晓华、张庆军,《蒋介石与希特勒:1927 - 1938中德关系的蜜月时期》,厦门:台海出版社,2012。

[34] 比较金德曼,《中国与东亚崛起:1840 - 2000》,张莹等译,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0,页27 - 34。

[35]比较入江昭、孔华润编,《巨大的转变:美国与东亚(1931 - 1949)》,上海:复旦大学出版,1991 / 1997。

[36] 艾泽曼,《美国人眼中的朝鲜战争》,陈昱澍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页11。

[37] 斯奈德,《帝国的迷思:国内政治与对外扩张》,于铁军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页309 - 316。

[38] 雷海宗,《美帝"中国门户开放政策"的背景》,见王敦书编,《雷海宗世界史文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页269 - 282。

[39] 雷海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

[40] 希克斯,《黑格尔论国际法、国际关系与世界共同体的可能性》,邱立波编/译,《黑格尔与普世秩序》,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页72;比较阿维拉瑞,《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朱学平、王兴赛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页247 - 264。

[41] 杨奎松,《"中间地带"的革命:国际大背景下看中共成功之道》,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0,页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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