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了对生命的尊重,一切道德秩序都将崩溃。——罗翔《法治的细节》
按照人类发展历史的进程,先有了生命,才有了道德,最后才有了法律,社会才得以持续,人类才有了可以追溯的历史,所以我们应该尊重生命,那么胎儿有权利吗?
对于胎儿权利争议最大的行为就是堕胎,对于堕胎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赞成,认为堕胎是个人生育选择权,一种是反对,认为生命高于选择权。
毫无疑问,还未出生的胎儿也是生命,但是他们的出生可以说是历经坎坷,有人想要孩子却得不到,有人不想要孩子,却屡屡怀上,各个国家对堕胎的看法也各不相同。
在我看来胎儿就是生命,我们应该基于对生命的基本尊重,不能强制去干预胎儿的出生,更应该健全法律与道德规范去保护他们。
随着科技进步,性与生育行为的各自独立,生育选择权应该在胎儿出现以前,而不是出现以后,就像医学之父希波拉克底认为的:禁止医生对妇人实施堕胎。
出于对生命的基本尊重,男女双方应该同时承担责任和义务,保证胎儿的顺利出生。
堕胎不应该是自由的,因为在胎儿出现以前,男女双方已经有了足够的自由。如果堕胎自由,对生命可以选择性放弃,延伸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往后生命还值不值得被尊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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