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这样一个问题:
因为和主管发生争执,一气之下,我没有按正常辞职流程提交辞职报告,也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当时就离开了公司。后来,找工作也不是很顺利,想想在上一家公司还有大半个月、好几千块钱的工资,于是我就上门去要剩余工资。
但是,HR对我说,因为我既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也没有办理辞职手续,属于无故旷工,根据《员工守则》,连续无故旷工达3日及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且不给予结算工资,且我本人也在《员工守则》上签字,所以不能给我结算工资。
请问这合法吗?
离职是每个员工都会面对的问题,但是有时候员工可能会选择不辞而别,直接离开公司。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还能找公司要工资吗?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员工在付出劳动后,就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即使员工不辞而别,公司也不得克扣员工的工资,也应与员工结算清楚工资。公司不得以员工无故旷工、没有办理辞职手续为由,克扣员工工资。
同时,我们也可以在各地的司法实践案例中看到,有不少不辞而别的员工通过劳动仲裁拿回了自己未结清的工资。
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不辞而别的员工,事后就一定能找公司拿回未结清的工资呢?
现实情况是,不辞而别的员工,想拿回来自己未结清的工资,并不总被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
为什么呢?
因为,为了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降低因员工离职而对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员工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如果员工随意离职,将很有可能给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
所以,《劳动合同法》,不仅要求员工需要提前将辞职意愿通知公司,而且还要求员工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未提前通知公司、未办理工作交接而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其次,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公司为了减少或避免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形发生,往往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制定相应制度,对连续旷工和不辞而别的员工,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经济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比如前面提到的,在《员工守则》中约定“连续无故旷工达3日及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且不给予结算工资”。只要公司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员工学习过《员工守则》,比如能够提供有员工本人签字的《员工守则》,那么不辞而别的员工往往是拿不到最后的工资的。即使申请劳动仲裁,也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所以,综上所述,你不辞而别的话,你有多大把握可以拿到未结算的工资呢?
另外,你不辞而别的话,公司也不会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将会影响到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对入职新公司带来障碍。
不辞而别,在职场上是一件很忌讳的事情,是没有职业素养的表现,会在当地的行业圈内给你带来负面口碑,影响你今后的职业发展。
所以,不辞而别,要慎重,别任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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