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法院地居民人均支出标准及扶养年限等计算
1、赔偿权利主体:是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或死者生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近亲属,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2、《侵权责任法》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由,在于立法机关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性质是一致的,均为对受害人及其他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其未来收入损失或者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
3、赔偿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赔偿原则:即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可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选择前者的,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劳动个能力鉴定,由人民法院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确定。选择后者的,即申请司法鉴定机构件对受害人进行伤残程度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按照伤残等级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后者减少了受害人因遭受同一事故而需做两个鉴定的麻烦,故法院多采用这一做法。
5、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理解。
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可从年龄因素、疾病或残疾因素等方面考量。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当事人应纳入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近亲属的范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因疾病或残疾因素而无法从事基本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丧失劳动个能力的,应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判定:当事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常性的收入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或者虽有偶然性的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如,虽享有养老保险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视为无其他生活来源或以生活来源不足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以养老保险金收入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之和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为宜。当事人主张“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可提供其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证据材料。
6、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以“就高不就低”为原则
以受害人(扶养人)的相关赔偿标准为赔偿依据,而不是以被扶养人的相关赔偿标准为依据。
7、在有其他扶养人或多个被扶养人情形下被扶养人数额的确定
在有其他扶养人的情形下,要区分扶养人之间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承担份额;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子女的抚养累计额/扶养人人数+父母的赡养费累计额/扶养人人数。
在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形下,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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