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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常考的结果加重犯|柏浪涛老师总结

法考刑法|常考的结果加重犯|柏浪涛老师总结

作者: 北方的胡杨 | 来源:发表于2024-05-24 09:37 被阅读0次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致被害人死亡

    1、这里的“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2、暴力:程度较低的暴力。

    3、婚姻自由:

    (1)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2)不包括恋爱自由和分手自由;

    (3)既包括强制被害人同自己结婚或离婚,要包括强制被害人与其他人结婚或离婚。

    二、非法拘禁罪

    致人重伤、死亡,即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1、“因”的要求。导致加重结果的“因”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判断本罪的实行行为,可以根据“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2、“因”与“果”要有因果关系。在此注意介入因素。

    3、主观上,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如果持故意心理,则不属于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该结果加重犯的要点与“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要点相同:

    1、伤亡结果与拐卖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主观上是过失造成,或者为了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

    3、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只包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和前来阻挡的亲属,不包括其他前来阻挡的第三人。

    四、虐待罪

    致被害人死亡

    1、这里的“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2、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可以做扩大解释,包括常年共同生活的管家、保姆和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

    五、强奸罪

    致人重伤或死亡

    1、“因”是实行行为,必须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所谓实行行为,是指带着奸淫目的实施的暴力和奸淫行为。不能评价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的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不属于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对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死亡需独立评价。

    2、因果关系,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应有直接因果关系。

    3、主观心理,由于强奸行为包括暴力行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完全故意所为。因此,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4、“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中的人只包括被害妇女,不包括前来阻挡的第三人。

    六、抢劫罪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1、主观心理,包括抢劫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和抢劫罪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2、实行行为,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是指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致人重伤、死亡,认定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可根据“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判断。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带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不能评价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的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不属于抢劫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对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死亡需单独定罪。

    3、加重结果,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致人重伤,死亡。“致人重伤、死亡”的“人”的范围包括:

    (1)最初的被害人(财物的主人);

    (2)前来阻止抢劫的人;

    (3)打击错误。这是指抢劫的实行行为过失致其他人重伤、死亡。

    4、因果关系,抢劫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考试常考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对此可以根据“两步走”标准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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