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一友人电话,说遇到一件很难理解的事,他一次开车出行,与一电动车驾驶人发生一微小交通事故,双方都无大碍,事故中他没有过错,在后续赔偿争议中,他却被判定要对电动车驾驶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他费解多多、困惑异常:
这是因为呀法有明文规定,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即使没有过错,也要向对方遭受的损害承担比例在10%以内的赔偿责任,这种无错也担责的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就是指在在造成损害的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简单的说,就是行为人虽然没错,但法律规定仍要承担赔偿责任,有没有过错和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区别开来论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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