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律师的那些与众不同(一)

作者: 海客曰 | 来源:发表于2017-06-20 23:27 被阅读93次

    刚开始做律师时,是在提成制律所,律所没有业务给你做,没有教练来教你,没有师傅来带你。那需要自己找案源,自己总结执业经验,自己去应对执业过程中的一切。书本和自己的亲身实践成了自己赖以提高的必由之路,自我总结自我更新是自己赖以提高的方式。

    现在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运营了,律师们没有了我原来的感觉、做法、心路体验,回过头来想想,有不少感慨。在原提成制模式下,我的很多做法也与律师界有人认为的做法有很多不同之处。

    一、对于来咨询的,只要同意为他提供咨询,就尽量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直到现在还有不少律师在介绍经验的时候,说给人提供咨询的时候,不能把律师意见和盘端出,应当有所保留。原因在于很多人已经走了很多家律师事务所,他们并不是在真的咨询,而是通过咨询来获得法律知识,可能咨询几个律师事务所之后,就自己开庭去了。或者咨询多个律师事务所之后,通过比较律师分析意见、律师收费数额,最终选取了收费较低的律师事务所。

    对此,我一直有不同看法。我一直主张,并努力去做到,只要有人来咨询(当然,那时候我们还提供免费咨询,现在咨询要收费了),我们只要接待,都是要尽心尽力地予以解答,即使他仅仅是来问一下,即使他是为了比较一下不同的律师。因为,律师在提供咨询的时候,一方面是展示自己的实力,另一方面可以起到练兵的作用,当然也还有部分公益的作用。

    当然,现在想来,尽管免费咨询是有些问题的,但是话说回来,只要你是在提供咨询,大家也都免费,那么也要有些专业精神。除非你不要让人家坐到你的对面来。坐到你对面,不管免费还是收费,也是形成了一种律师与客户的关系,那就要有些专业精神,有些契约精神。我们既然答应提供咨询,就不能敷衍了事,也不能满腹怨言。

    其实,这里面涉及的是一种理念,一种做业务的基本原则。

    律师与客户之间说到底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在合同法上是一种委托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说明了二者之间成立了一种契约关系,无论是律师还是客户都要受契约的约束,都要有一种契约精神,都要按照契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有人可能会说,“我又没有收他的钱。”收不收钱的问题,仅仅是契约中的价款的问题,只不过是其中的价款是“零”而已,不妨碍契约中其他的权利义务的应当履行。那个价款的数额“零”,是你自己答应的,除非你告诉人家,我免费咨询,就三句话,人家也同意,那你按照约定的好了。只要你在开始倾听对方的问题描述,要给人家提供咨询,那你就应该受到法律服务合同的约束。另外,这个合同的形式是口头的,不是书面的。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其效力。

    为什么有很多人在提供免费咨询的时候,不能尽心尽力,可能还有一种因素,那就是,他提供免费咨询时,心里是充满这一个强烈愿望的,那就是要把这个人从“免费客户”发展成“收费客户”,但他又不能确定能不能做到这一点,又怕如果做不到,解答的咨询就白费了,因此,对对方的法律事务,既不尽心,也不能负责任地去解答。

    其实,这样,恰恰给客户的感觉会很不爽,给客户的印象会很不佳,会让客户觉得整个律师行业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很一般,会对整个律师行业充满了误解。这种状况损害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妨碍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

    其实,无论是免费咨询、还是收费咨询,都需要有一个章程,需要一个规则。全部不加区分地予以收费咨询,显然是不现实的,即使是律师职业十分发达的发达国家,也并非完全没有免费的咨询。但是全部不收费,或者律师行业中对于收费咨询没有形成一种共同的理念,显然不是律师作为咨询行业的正常的发展状态。

    偶尔会有律师提议收费咨询,但是因为没有一个多数律师认可的具体的操作办法,没有充分考虑律师职业的现状,没有一个能够适合律师行业的制度,所以往往只是在某一个时段个别律师喊几声基本也就归于沉寂了。

    我觉得,律师咨询收费,是未来必然的发展趋势,是律师行业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也是律师职业化定型并得到强化的一大标志。

    但是无论是免费咨询,还是收费咨询,我们都要有一些契约意识,都要有一些职业精神,都要有一些专业精神,不能因为不收费就不好好地听取客户的问题,不好好地提供法律意见,不能让不收费的客户因为我们提供的免费咨询看扁了我们。

    我们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之后,非固定客户的咨询,基本都开始收费了。收钱的,他成为我们的正式客户,我们提供专业而可信的、负责任的法律咨询。不收费的,事先说好,只能提供半小时免费咨询,而很多来咨询者往往觉得半小时他连事情都说不完,也就不再来问问题了。甚至我们直接就告诉那些来咨询的人,我们不提供免费咨询。

    我们这样做,确实有不少想免费咨询的人就被拒之门外了,但是还真有些愿意付费咨询的。那我们就好好倾听,好好解答,该出具检索报告的,出具检索报告,该出具书面咨询意见的出具书面咨询意见。这样做,无论是我们,还是咨询客户,都感到很公平,很放心,很舒心。我们觉得,这很体现我们的专业精神,很符合我们的律师业的服务品格。

    律师职业的很多事情,不单单要经常说,而且,要从当下开始身体力行。两相比较,后者更重要。

    我做律师的那些与众不同(一)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我做律师的那些与众不同(一)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gqraqx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