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是罗马历史上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经历了由“公民法”到“万民法”的转变过程。从公元前五世纪中期出台的罗马第一部法律典籍——十二铜表法开始,罗马法体系初具雏形。
十二铜表法是平民对抗贵族特权专横统治的历史产物,它由十人委员会负责编纂,其内容涉及到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对遗嘱、惩罚盗窃、债务、婚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它在实质上是只适用于罗马公民的公民法,即“为本国公民而颁发的法律”,异邦人并不受罗马法保护。此外,公民法只是一套法律规范而不是法典,仍然保留着原始氏族所有制的残余思想。
随着罗马的不断扩张,罗马公民与广大被征服居民之间的矛盾也不断加大,为缓解这一矛盾,罗马法也随之发生变革。逐渐形成了比公民法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方法更灵活的“万民法”。
万民法的调整范围最初只限于罗马司法管辖范围内的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异邦人本身间的关系,后来逐渐成为调整各国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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