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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套同学近80万,条管家详解:民间借贷与非法吸存区别

大学生创业套同学近80万,条管家详解:民间借贷与非法吸存区别

作者: 解小条 | 来源:发表于2018-09-20 11:55 被阅读0次

    提起校园网贷骗局,第一印象就是社会人员利用各种手段,坑害在校学生,然而如今,学生却从受害人的角色转变成了加害者,套了47名同学近80万!这些现金贷惊人利润的背后,是太多见不得天日的事儿。

    大学生创业1年吸收存款超77万元

    社会人士李某阳认识了在校大学生王某均,于是便委托王某均在学校帮他宣传苹果6S手机分期业务,并承诺卖一部提成500元。

    没过多久,李某阳发现王某均推销业务能力不错,便和他商量说,手机分期业务盈利不多,真正赚钱的还是对外放高利贷,“凑100万元后把钱放出去,一年也能挣100万元。”对于资金如何筹集的疑问,李某阳指点王某均:可以多找几位同学,利用网贷的方式进行筹集。王某均觉得此事可行,于是二人一拍即合。

    不久后,二人成立了贷款公司,李某阳任法人代表、总经理,王某均担任监事。对内,王某均负责联系同学从网贷平台借款;对外,李某阳则负责放贷及收款。利润分配方面,两人协商由李某阳拿走盈利的30%,剩下的70%由王某均和其参与网贷借款的同学分配。

    为了尽快赚到钱,王某均马不停蹄地通过QQ在校内外向同学进行宣传,并承诺贷款成功后由公司负责偿还本金和利息,同时还可以分红:为公司筹集资金达到2万元的同学,每年给与5000元好处费;筹集资金达到3万元以上,好处费为7000元;如果介绍其他同学过来还可以另外分红。

    在短短一年内,共有47名同学参与到二人的“创业”中来,筹集资金高达772425元。王某均和李某阳已经觉得,自家公司离赚钱已经不远了。

    放贷近20万近仅收回8万

    公司开业没多久,李某阳成功地拉到了第一个客户王先生,他借款4万元,期限为三个月,约定月息为5分利,即月利率5%。3个月后,王先生还了本金,但仅支付了2500元利息。虽然第一笔业务赚的钱没有预期的多,但是二人却仍沉浸在发大财的美梦中,忘记了潜在的风险。

    1个月后,又一个“大客户”找上门,对方借款5.5万,期限半个月,月息4分。不料,这位“大客户”在还了1200元利息后就销声匿迹,5万多的本金被卷走。与此同时,尽管公司尚未实现盈利还遭人骗贷,但二人花钱已然是大手大脚,对为提供业务帮助的同学们同样慷慨解囊。二人花了10万元左右买了一辆东方日产牌二手车,光保险和加油就花费3万元左右,每月还需偿还车贷2700元。

    除此之外,在众多同学陆陆续续为公司的高利贷业务提供资金支持时,王某均也依照承诺支付了同学们好处费3万元左右,还给了几部手机作为奖励。47名同学中陆陆续续地有人收到了网贷平台的催收电话,当他们质问王某均时,却被告知“公司没有钱了”,并让他们从其他平台贷款先垫上,或者拿生活费先还钱,后来干脆就不接电话了。而在此之前,都是由王某均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同学们的借款账户并每月定时还款。此时,参与借款的同学们终于慌了,于是纷纷报警。

    警方马上展开调查,不久后,王某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拘,李某阳被取保候审。截止案发,王某均和李某阳对外累计放贷19万4千元,其中11万4千元无法收回。加上此前二人的挥霍以及给同学的好处费等,留给他们的是42万元的窟窿。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均、李某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均、李某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学生吸收资金,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二者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共同犯罪,对于被告人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责令退赔。

    王某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责令二人退还47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3040元。

    条管家详解非法吸存与民间借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而民间借贷的定义是民间借贷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简单的说,就是张三问李四借钱,张三的公司问李四借钱等等,民间借贷在每个人身边都不断的发生着,但是放在法律上,有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0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0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0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0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0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两者有什么不同?

    条管家:尽管两者形式及其相似,但是还是又本质上的区别的,基本可以归纳为下面四点:

    01.行为目的不同

    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生活等特定的急需上,一般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目的是发放贷款谋利,以钱生钱,经营货币,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02.行为对象不同

    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通过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出资,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

    03.侵害法益不同

    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其最后无力还款,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金融秩序。

    04.表现形式不同

    民间借贷有救急的成分,约定的利息不高;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带有欺骗的成分,支付的利息之高超过国家保护范围。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法律大力打击,保护我们存款的同时,我们更该仔细甄别,加强自身意识,远离非法吸收存款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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