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裁判案例
陪老板喝酒唱歌后驾车发生事故是履行职务吗?

陪老板喝酒唱歌后驾车发生事故是履行职务吗?

作者: 凤言法 | 来源:发表于2020-04-23 15:53 被阅读0次

    裁判要旨:

    业务员接到公司负责人的指示开车前去接该负责人,此后二人一起喝酒、唱歌,凌晨时分,公司负责人要求业务员去车里取钱包付款,业务员发现钱包不在车上,开车回公司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业务员的前述行为应视为接受公司指派,该行为的利益归属于公司,因此业务员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2015)宿中民终字第01702号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6日凌晨三点左右,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某路上,被后面同向醉酒行驶的沈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致孙某受伤。经事故大队认定,沈某醉酒驾驶,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沈某为某公司在某县区业务员。2013年3月15日下午,沈某在某县处理工作事务后回公司,公司负责人朱某打电话给沈开车接自己,后二人一起去吃饭、KTV唱歌并饮酒,凌晨唱歌结束后,朱某让沈某到车里取钱包付钱,沈发现车里没有钱包后即开车回公司取钱包,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受伤。

    法院判决:

    业务员沈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伤者的损失由公司承担。

    凤语言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沈某发生交通事故基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一种观点认为:沈某作为某公司的业务人员,事故发生前其处理工作后回公司途中接受公司负责人的指示开车前去接该负责人,结合沈某为业务人员的身份,作息时间不固定,且同行人员为公司负责人,二人一起吃饭唱歌,沈某此时并未完全脱离工作状态,其作出的行为并非与公司利益毫无关联。公司负责人在KTV唱歌后让沈某拿钱包付账,作为下属,沈某发现车里无钱包后开车到公司取钱包的行为应视为接受负责人的指派,且该行为的利益归属方向为公司负责人,因此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沈某开车接公司负责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但二人一起吃饭、唱歌是正常的生活行为,与职务没有关系,在唱歌结束后,公司负责人仅是让沈某到车上取钱包,而沈某发现钱包未在车上后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擅自开车回公司取钱包的行为与工作无任何关系。

    凤言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沈某系该公司业务员,作息时间相对不固定,事故发生前,其受公司负责人指示前来接他,唱歌喝酒,后沈某在负责人的授意下取钱付帐,但其在发现钱包未在车上时,即驾车前往公司取负责人的钱包,结合沈某与负责人在公司的身份,和一审时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中沈某的行为应属履行职务行为。

    欢迎大家私信我!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陪老板喝酒唱歌后驾车发生事故是履行职务吗?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gyeaih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