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驾驶一辆货车,在施工场地作业过程中,仅因驾驶操作不当,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1日晚8点左右,被告人王某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在建隧道工地,驾驶满载渣土的重型自卸卡车搬运渣土。当车辆行驶至隧道出口时,因车道被前方另一辆施工车辆占据,王某将渣土车档位挂至空挡,在车辆未熄火的情况下自己下车查看。因王某忘记拉住手刹,导致渣土车向后溜车,直至渣土车后部与隧道壁上的管道发生碰撞,造成管道脱落,砸中工地巡查人员王新某头部,王新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鉴定,王新某系强大机械暴力至颅脑损伤死亡。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故发生后,王新某的家属获得一定数额经济补偿,并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8)渝0105刑初1069号
法院审判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凤言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认罪认罚,但事实上,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王某的犯罪行为认定,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究竟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含义。其内涵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内部规章制度、正确的操作习惯(惯例),对其内涵不应作出广义解释。在本案中王某负责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停车拉手刹应是汽车驾驶规程要求,如果将驾驶该种非特种车辆的驾驶规程认为是安全生产作业规定,就扩大了安全生产范围,致行为人于不利地位,有违“法无规定不处罚”的法律原则。王某未拉手刹的行为应当属于一般驾驶注意义务,被害人的死亡与工地安全生产规定之间无直接关系,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驾驶车辆不服从调度或工作安排造成事故的,宜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刘懿 李万飞 李汀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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