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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送餐员,与美团/饿了么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外卖送餐员,与美团/饿了么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作者: 劳动法例 | 来源:发表于2020-02-01 09:01 被阅读0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发布十个具有典型性、新颖性的劳动争议案例,其中一个就是关于外卖配送的。外卖服务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点外卖已经成为城市生活的一部分。那么,外卖小哥与负责“饿了么”蜂鸟配送业务或者美团外卖配送业务的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下面来看案件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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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7年6月,某餐饮公司(甲方)与某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长寿区经营“饿了么”蜂鸟配送业务;乙方工作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其在送餐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甲方、第三人或乙方及其员工自身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工资由甲方每月25日通过银行直接代发。

    2017年8月3日,李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务承揽协议》,约定该公司为李某提供餐饮配送工作,期限12个月,报酬为送单提成,每单提成5元,没有底薪,自带交通工具送餐。李某称,其每天通过手机软件登录“饿了么”平台点击上下班,且接单、取单、送单的工作流程都是通过该软件来操作完成,李某接单后可由其自行完成取单、送单,亦可交由他人代为完成。李某2017年9-11月的报酬均由某餐饮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龚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17年11月20日,李某在送餐途中摔倒致伤。李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餐饮公司自2017年8月3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在评判网约送餐人员与餐饮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当审查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要件,即应当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企业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是否接受企业的管理约束,是否从企业获取劳动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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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与某餐饮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从意思表示的角度分析,某餐饮公司系通过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将“饿了么”蜂鸟配送业务授权给某科技公司,李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务承揽协议》,李某与某餐饮公司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第二,从经济从属性角度分析,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该约定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李某与某科技公司就报酬之约定(无底薪、按单提成)明显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

    第三,从人格从属性角度分析,即便按李某的说法,其每天通过手机软件登录“饿了么”平台点击上下班,但该行为并非接受某餐饮公司的考勤管理,其目的仅仅是通过登录该网络平台后完成接单、取单、送单工作,以换取当日提成,无论某餐饮公司还是某科技公司均不会因李某的未接单行为而对其进行劳动关系意义下的管理。

    第四,从组织从属性角度分析,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根据其业务范围和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具备一定的厂房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并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虽然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也会驾驶私家车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但该行为仅是为保证劳动者本人上下班之便利。本案中,李某需自行购置交通工具完成配送任务,某餐饮公司、某科技公司均未为李某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

    综上,李某主张与某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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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四)》第八条:“外卖平台公司与外卖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外卖平台公司与外卖人员之间既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也有可能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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