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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代序2:写作学及其美学的批评尺度

评论│代序2:写作学及其美学的批评尺度

作者: 北岸一苇 | 来源:发表于2019-06-05 10:41 被阅读37次
评论│代序2:写作学及其美学的批评尺度

当马老先生读了笔者的"时空美学"批评文字的“引子”和1、2节时,提出一个他认为严肃的“学术”问题,那就是,一个有神论者,批评一个儒生(无神论者)的学术,其合法性在哪里?这个问题,我本以为没有回答的“学术”价值,但是,先生既然认为重要,或许真的重要,我就勉强回答之。

第一,我不认为马老先生是无神论者,所谓“无神论”之自称,只是在政治意识、意识形态里的自我“定义”,但在言语意识、言说习惯里他是有神论者。因为,当人在说出“无神”、“有神”这类语词之时,已经用语词所指了“神”;并且, “时空美学”学术著作中,时不时出现的“神”、“上帝”、“造物主”,以及“缔造”、“秩序”等语词都可视为是对神的所指。既有所指,必有所在——神已经在他的言语意识、言语习惯里存在了;然而,他的政治意识、意识形态却要否认这种存在,这是人的两种意识、两种心灵之间的争斗与“张力”。

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应当对“神”、“上帝”、“造物主”以及“缔造”、“秩序”等语词一概无知。先生在言语习惯及学术著作中,既然已使用了这些语词,就显明他对这些词的所指是明确知道的。因此,马老与其自称“无神论者”不如自称“躲神论者”、“否神论者”更为准确。

“ 躲神论者”知道有神,但躲避神及其福音的呼唤;“否神论者”晓得有神,但口头上不敢公开承认。“躲神论者”的原型是伊甸园中犯罪后的亚当和夏娃,(  创世记3:8-10  )“否神论者”的原型是三次不认主的彼得。(马可福音14:66-72  )

“ 躲神论者”躲避神,是因为人的犯罪之耻及合法性危机;"否神论者"否认主,是因为在政治强暴面前肉身的软弱。

虽然政治恐惧、肉身的软弱是人在世的普遍景况,但是"否神论者"并不是神学责备、批评的主要对象,圣经没有明确责备彼得鸡叫两遍之先三次不认主。这肉体的软弱是成圣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但靠着真理的圣灵,肉体软弱的也会变得刚强。软弱如泥的彼得,后来也刚强壮胆、直面恐怖,为主殉道,被倒钉在罗马帝国的十字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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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先生坚持自己是“无神论者”,认为有神论者批评无论者的学术没有合法性;那么,当是先生站在无神论者立场去“证明”其批评的“不合法性”。然而,先生至今还没有证明;作为基督信徒,我只能站在有神论者的角度,证明批评的合法性:

首先,人在受造之初,有神的形像、样式,神看为甚好,(创世记1:26-31),此可视为人具有了生命的“合法性”。但是,当亚当和夏娃受蛇-撒但引诱偷吃了分别善恶树的果子、违背圣约-律法之后,人的生命就失去合法性-合律法性。

人失去了合法性,也就获得了非法性,非法性也就是罪性。按神的公义,罪的工价-代价就是死且又死、永在火湖-地狱之中。

其次,造物之神-公义之上帝又是救赎之主,这位牧者心肠的恩主不愿有一只羊走迷了路,不愿意最终-末世有一人下火湖-地狱。故此,神按的公义,将他独生爱子耶稣基督——也是神自己——献在十字架上,为普天之下不法之人赎罪受死,下到阴间,且在第三天复活。

自十字架事件之后,普天之下的罪人,就不必一定一直是不合法的,但人能合法-称义的条件是认罪悔改、信而受洗;并且,是在肉身尚存的世上坚持教会生活,不断悔改,渐渐更新,直到末世。

再次,伊甸园之后,人的合法性-合律法性,不是靠自己的意志行为可以获得的,而是唯独靠对耶稣基督的信仰之心而获得。也可说,(因为原罪)不是我们有合法性,而是耶稣基督-神有合法性,我们因为信靠他,神就算我们人也有了合法性。

我们的合法性是凭着信心,但是,却是本于造物之主的恩典——恩典在先,信心在后,且这信心也是神所赐。然而,人若听道成仇、顽梗不信、抵挡福音、绝拒恩典这罪归为自己。

简言之,人的信心,不是出于自己;但人若不信,罪的代价(工价)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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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之门徒既然领受恩典,享有了“因信称义”而来的合法性,他们就有责任听从耶稣基督-神的大使命(太28:19、20),把这得救-让生命获得合法性的福音之道,传给万民,传遍地极。

基督徒的使命和责任,就是传道。至于传道的方式,可以丰富多彩、千姿百态,其中,学术-思想-文化批评,也是其传道的方式之一。

传道绝不是对空气讲话,一定是对人讲话,包括对自己的亲人、师长,甚至警察以及领袖。对人传道,主要不是针对人隐私-肉体的软弱,而是面向他们的意识-思想-文化这类属灵的刚硬、顽梗。

传道的目的,是为了神的大使命;神的大使命是愿万民的罪被赎免。(马太福音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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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基督之门徒有两个层面的合法性,其一是“因信称义”、因信耶稣基督在"道路、真理、生命"上获得合法性;其二是,若为完成耶稣基督大使命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传道、传福音——包括一切学术批评——的合法性。

这里所谓的学术批评,就不论是有神论者的还是无神论者的,即使是反神论、敌基督论者,也当有福音传给他们。因为福音的日头照好人也,也照歹人,福音的雨降给义人,也降给不义的人。(马太福音5:43-48)

这首先是耶稣基督-神的爱,信徒若这样传福音,也只是负耶稣的轭,学基督的样式。(马太福音11:29)信徒这样传福音,也不过是在顺服真理中更新,不断恢复受造之初本来具有的神形像和样式——挽回生命的合法性。

其实,所谓有神论者批评无神论者的学术,其合法性问题,也可以同质转换为以神学批评写作学,以神学美学批评写作美学(时空美学)的合法性问题:

因为,写作学研究的是人类社会的类(似)创造-创世行为,所以,写作学类(似)神学;又因为,写作美学研究的是类(似)"道路、真理、生命"-耶稣的美学,所以,写作美学类(似)神学美学。

类似的,应当以其“所似的”为参照来讨论。因此,写作学的批评尺度应当是神学;写作美学的批评尺度应当是神学美学。这就是以神学批评写作学、以神学美学批评写作美学(时空美学)的合法性之理由。

最后,要特别说明,批评个人的学术,并不是只是为学术著作传福音,乃是为读者-万民传福音。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时空美学”的批评,是一个公开、公共的事件,不止是个人、私人之间所谓学术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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