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郑同志来讲讲这个梗;彭宇案之后,判决又出新花样,北京一老太去扶他人摔倒,法官判赔两万余元。
本案的案由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以该案由在“无讼案例”中进行检索,发现北京市共有5份判决书,涉及4个案例,其中1个案件原告撤诉,剩下3个案件情况如下:
孙嘉银vs李连雨案(即本案)
【主要案情】64岁的李连雨携孙子乘坐扶梯时摔倒,70岁的孙嘉银试图扶起李连雨,却不慎摔倒在地,导致自身受伤,花去医药费、治疗若干。
【裁判依据】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判决结果】李连雨完全承担孙嘉银的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3万余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00元。
李越vs李嘉欣案
【主要案情】7岁的李嘉欣在舞台上领奖时不慎从舞台上摔下,李越用双手将其抱住,李嘉欣平安无事,李越双膝跪地受伤。
【裁判依据】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李越主张损失共计7万余元,法院支持了2.5万元。
程坤vs姚金波等案
【主要案情】姚金波出门后,因电器未关导致家中着火,邻居程坤见状拨打120报警,并参与到救火当中,在救火过程中受伤,致十级残疾,获得昌平区民政局颁发的《见义勇为人员证书》。
【裁判依据】见义勇为条款,《民法通则》第109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程坤请求赔偿13万余元,法院支持了2.5万元
将三个案件进行对比,我们不难得知,为什么网民对本案的判决如此愤怒。
·李雨连是“受益人”,不是“侵权人”
在杨嘉银诉李雨连案中,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第23条,认定李雨连为过错侵权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引起了网民的愤怒。
所谓的过错侵权人,必须在主观上存在侵害他人的故意,并在客观上事实了侵害他人的行为。李连雨从始至终仅仅是倒下、被扶起。
杨嘉银是他摔倒的吗?不是。
杨嘉银摔倒是他希望的吗?也不是。
既不是他推倒的,也不是他所希望的。法院将他认为“侵权人”,这也太“冤”了吧!
另外两个案件,尽管最终都赔钱了,但法院认定一方为受益人,一方为见义勇为人,这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社会大众也能够接受。
李雨连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认定为侵权人还是受益人,差异在哪里呢?差异在于,侵权人赔的要多一点。
在李越诉李嘉欣案中,李越主张赔偿7万元,法院支持了2.5万元,因为法院依据的是“公平原则”,必须由当事人“分摊”损失。
在程坤诉姚金波等案中,程坤主张赔偿13万元,法院支持了2.5万元,因为法院依据的是“见义勇为条款”,赔偿额不能超过受益人的获益。
无论是“公平原则”还是“见义勇为条款”,受害人都无法获得全部清偿,一旦认定为侵权人,就需要全部赔偿了。
实际上,杨嘉银是自己摔倒的,根据“受害人过错”原则,杨嘉银对损害结果也有过错,应当减轻李连雨的责任,而本案法官对此也没有予以认定。
总之,从责任类型的选择、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条文的选取,本案都给人一种钦定的感觉。
本案扩大了受益人责任,忽略了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见义勇为条款”有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受害人可以向受益人主张的损失,不得超过受益人获得的收益。
杨嘉银试图搀扶李连雨,但未搀扶成功,自己就摔倒了,她的行为,未能给李连雨带来实际的收益。
对比另外两个案件,一个拯救了小女孩的生命,一个挽回了巨额的财产损失,都给受益人带来了巨大的收益,法院也仅仅支持了2.5万元。
而在本案当中,一个毫无意义的动作,却要当事人赔偿2.5万元,这是对真正的见义勇为最大的讽刺。
如果法官坚持认为,杨老太的这种行为应当受到嘉奖的,那么法官也不应当让李连雨承担全部责任,而可以给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给杨嘉银办法证书和奖金,正如他们为程坤做的那样。
总之,本案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也证明了即便是在北京,法官的水平也是层次不齐。
在此,我摘抄一段程坤案的判决,作为本案的结果,也以这段文字,让我们了解一下其他法官,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见义勇为的救助者在危难关头挺身而出的救助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褒奖与弘扬。对于见义勇为的救助者自身受害的损失,应最终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机制加以填平。作为受益人仅应依据公平原则,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否则无意于加重无过错受益人的负担,将社会应承担责任附加给了受益人。”
【相关案例】
李越与季玫等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坤与姚金波等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今日小郑同志的普法结束!所以总结有两句话一定要烂熟于心:“关你屁事!”“关我屁事!”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啊!
但还是希望,大家别因为这件事而过于冷漠,毕竟好人法2.0已于2017年10.1日正式上线。
2017.10.28郑良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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