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各地纷纷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预案中一般都会列出一些对重污染、雾霾天气做出紧急响应的具体措施。城市市区范围内的临时交通管制,一般是措施之一。
客观讲,自2003年SARS事件以来,政府日益重视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并把其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中,应对公共危机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已是普遍做法。这一点,毋庸置疑。
不过,预案中的措施却是值得大家讨论,因为有些措施显然已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比如,雾霾频发,应急举措临时交通管制被频繁使用,对公民的出行权有限制。从规则精神看,由于牵涉公民权利,临时交通管制举措使用的必要性,就值得大家探讨。
临时交通管制能够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这是事实,可能也是这条措施能够被纳入应急预案的重要原因。应急预案设立之初,作为一种探索,这未尝不可。
但,时日一久,临时交通管制被频繁使用后,汽车排放尾气是不是雾霾产生的元凶或主要源头的问题,就会被提出来,纳入公众视野和讨论范畴。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气候、温度和经济结构等都有不小差异,汽车尾气是不是某地雾霾形成的主源头,这得秉持科学态度,用科学的办法,才能弄明白,得到令公众信服的结果。
政府其实可以通过公共污染应急预案举措必要性评估、政策实施成效评估等办法,以服务外包的方式,让国内外环境科学研究和公共政策评估知名机构研究明白每一条举措的来龙去脉、政策的总体成效,得出科学结论。
如此,一可以落实宪法精神,保护公民权利;二可以把责任政府落到实处,提高政策质量;三也有利于优化应急预案,提高大气污染的应急能力;四可以继续积累用市场化办法推动体制内改革的经验。
第三方评估结果出来了,要么内部通报,督促应急预案优化;要么公之于众,取信于民。对政府、对警察形象,这都是不错的结果。
就临时交通管制这一条措施而言,如果证明汽车尾气确是雾霾元凶之一,其存在就有必要性;如果不能证明,显然必要性就大打折扣。后者情况下,临时交通管制在应急预案中是否还需要保留、保留下来怎么用、需不需要在使用前走网上听证程序等,这些可能就会进一步得以明确。假若应急预案中每一条涉及公民权利的措施都能如此,那么,应急预案的水准、政策的群众满意度会不高吗?
政策是政府治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门类繁多庞杂,使用范围广泛,在灵活运用发挥其重要治理作用的同时,也有诸如涉及公民权利政策出台的合理性审查机制、政策实施成效第三方评估机制等不健全的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从更高层面看,这些问题事关如何从源头约束行政权力之手等规范用权的重要问题。让政策在涉及公民权利时更加审慎,让政策在限制公民权利时更科学也更讲程序讲民主,是提高政策质量所要追求的目标。这个目标实现得好,行政权力被滥用所引发的系列问题将会得到更妥善地解决。
应对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所采取的临时交通管制,此时看,已不仅是合理不合理、必要不必要的问题。以小见大,其背后规范行政权力使用的大命题,发人深思,不容小觑。
(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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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这样做,能平息舆论,而且顺便促使你买第二辆车,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