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见律毗婆沙》云:“毗尼藏者,是佛法寿;毗尼藏住,佛法亦住。”“毗尼”即“律”,乃佛陀制定,关于弟子在修道生活中,针对现实具体之需要,依其身份所制定,应为(作持)、与不应为(止持)的规范。
戒律有对治烦恼、止恶修善之作用,故《瑜伽师地论》云:“毗奈耶者:随顺一切烦恼灭故。”又《毗尼母论》云:“毗尼,名灭;灭诸恶法,故名毗尼。” 持戒的心理前提是有惭有愧,一切善戒具有无后悔的功德与目的。
戒律并非一次制成。在早期僧团中,人人都能“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随着僧团队伍不断壮大,僧人素质良莠不齐。每当有人犯了恶行,佛陀即予教诫:今后同样之行为不可再犯,否则将处罚。这些教诫广为传诵,成为僧伽共同遵守的规定。
《四分律藏》云:“佛自知时。舍利弗:如来未为诸比丘结戒,何以故?比丘中未有犯有漏法。若有犯有漏法者,然后世尊为诸比丘结戒,断彼有漏法故。舍利弗:比丘乃至未得利养,故未生有漏法。若得利养便生有漏法,若有漏法生,世尊乃为诸比丘结戒,欲使彼断有漏法故。舍利弗:比丘未生有漏法者,以未有名称为人所识多闻多财业故。若比丘得名称乃至多财业,便生有漏法。若有漏法生,然后世尊当为结戒,欲使彼断有漏法故。舍利弗:汝且止!如来自知时。”
佛陀死后,僧团中“修正主义”抬头;宵小产生松懈之念,妄图舍弃学处。此一动向被严谨与持重的上座们发现,他们敏锐感觉到佛教有倾败的可能。为延续正法流行的时间,大家决定共同集结法要。
集结会议由摩诃迦叶主持,由优婆离诵出戒经,成为最早出现的“成文法”。在佛陀时代,立法权唯在佛陀,随犯随制,很像“法官造法”。由于没有对“立法权”作出相关说明,严谨持重的长老们只能把过去的法条完整成文;并且认为凡佛所制,都是不能增减改变的“上位法”。虽然僧团有解释权与行使权,也有制定地方“下位法”的权力。但“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的立法精神。
佛教在后来的传播过程中,受到政治、地理、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产生教义分歧。尤其早期经典都是口耳传承,并无文字经本。佛陀是鼓励使用方言的,他可能没有想到有文字记录的出现。部派尊奉各自传承习惯的语言(进而神圣化),分别传出戒本。(感谢秦始皇,对方块文字统一,使多民族趋向融合。)
就僧团和合的角度而言,这是一种不幸,因为典籍不同使得分裂再无挽回可能。不过对于今日的研究工作而言,却是一种方便。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法义的流变过程。另外律藏中多有历史事件的记录,是还原教史、恢复当时原貌的珍贵素材。
这些律源传至我国,有南传之律藏;汉译之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摩诃僧祇律,并西藏所传之律藏等。这些律藏的重点部分大体相同,细微处有差异。其中,法藏部之四分律、有部之十诵律、化地部之五分律、饮光部之解脱律、大众部之摩诃僧祇律,称为“五部律”。
律藏记载了有关戒律的一切情况。戒律的含义很广,一般理解,戒律专指戒条与戒相。即规定不许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的标准,比如戒杀生,是不应为;和合无诤,是应为。凡应为不为,不应为为之,皆属犯戒。
“戒律”二字虽习惯并称,但律与戒有侧重之不同;虽统称律藏,实则分为戒、律两个部分。“戒”,波罗提木叉,乃针对持戒者之禁止条文。比如制戒因缘,并诸细则的明确记录。“律”为犍度,是关于僧团之仪式、作法及僧众的生活礼仪、起居动作等诸种规范。
以“四分”为例,比丘有二百五十戒,比丘尼有三百四十八戒。依严重程度,分成几个等级:如波罗夷、僧残等。如下广说。
波罗夷,即《瑜伽师地论》中的“他胜处”(烦恼战胜智慧)。又称根本罪,为最严重的犯戒情况。若具戒者犯此类戒,则永失比丘、比丘尼之身份。律藏中,比喻为断头之人、断根之树,意为善法不再增长。
比丘有四条戒:不净非梵行、不予取有值物、杀断人命、未证而妄称得上人法。比丘尼有八条重罪,除上述四条外,另有:以染心摩触男子身、以染心任男子犯八事、知其他比丘尼犯重罪而为之隐藏、追随受僧众弹劾之比丘,虽经其他比丘尼三次劝说而不悔改。
僧残,即僧伽婆尸沙。《善见论》云:“僧伽婆尸沙,僧伽者,僧也;婆者,初也;尸沙者,残也。”此罪仅次于波罗夷,犯此罪者当予别住;并依僧团作法,受六夜摩那埵之灭罪法。六夜摩那埵,即在七日内被剥夺种种权利。如果掩饰其罪,不肯坦白,那就加罚波利婆沙,然后再受六夜摩那埵。
僧残属于重罪,若要作灭罪法极为严肃。僧团对于已完成六夜摩那埵之被告,必依一白三羯磨之作法,三次提议,征询僧众意见。被告须在二十位比丘众前(比丘尼则须有比丘、比丘尼各二十人)告白忏悔,大众依法作式。犯者洗净罪垢,才能重新恢复僧尼资格。(相当于重新复权。)
僧残罪在比丘有十三种,比丘尼则有十七种,其中有七条共通。主要为防止陷入更严重的根本罪而设。在犯下不可悔罪之前,悬崖勒马,尚能救治。此罪唯僧团能治,非个别人所能执行,故云僧伽婆尸沙。如《南传律藏》云:“僧残者,僧众对于其罪而给予别住,令其返归原来之状态,给予摩那埵,而后回复清净。非数人或一人之所业,是故云僧残。”
“不定”有两条,唯比丘戒有,比丘尼戒无。于极隐蔽处、或半隐蔽处,与异性独处,对座交谈。由可信之人举发,或被定为波罗夷、僧残或单堕罪,仍未定性故为“不定”。
按照犯戒之严重程度分(是否有失去身份之危机),如上可称为“性罪相关”,属比较严重的罪行。如下,则相对较轻,(属“生活相关”)大部分都涉及日常行为与资具规范等问题。
舍堕:尼萨耆波逸提,即弃堕,乃波逸提之一种,系没收及忏悔的轻罪。比丘、比丘尼各有三十舍堕。经过总结,凡接纳超过应有数量之衣钵资具,或以不法行为取得,则须将这些物品归还物主,或由僧团没收。犯者当于四人以上之僧众面前忏悔,若不忏悔死后必堕恶趣。
单堕:波逸提,有小妄语及杀畜生等罪。犯者于布萨僧中忏悔,即可恢复清净。比丘有九十单堕,比丘尼则有一百七十八单堕。
波罗提提舍尼:对说、悔过法。对一人告白忏悔即可重获清净之轻罪。都是有关饭食的问题。比丘有四提舍尼,比丘尼有八提舍尼。
众学:即应当学之细则。式叉迦罗尼,含有应当学、守戒等义。都是关于饭食、服装、说法、礼仪及其他细则之规定;若有违犯,得突吉罗轻罪。共有百数,比丘与比丘尼内容略有差异。若故犯,须向上座比丘忏悔;非故犯,则于自己内心忏悔。
灭诤:熄止诤乱,共有七法。乃平制僧团内部纷诤之方法和规定。如用此法未能平制纷诤,则上座比丘犯突吉罗罪。
偷兰遮:即大罪、粗恶。多用在比丘、比丘尼欲犯波罗夷、僧残之罪而未遂时。一般指除突吉罗轻罪以外,五篇不摄之一切重罪。有仅次于僧残之重罪偷兰遮,以及次于提舍尼之轻罪偷兰遮两种。若犯此罪,在结界内必向一切僧众、或四人、或仅一人忏悔。
突吉罗:恶作。乃小过、轻垢、越毗尼、应当学。属于轻罪,狭义指身、口之恶作罪,广义为轻罪之总称。具言为百众学法与七灭诤法,或加二不定法,或违反五篇中前四篇之未遂罪,及犍度品所规定,都称突吉罗。故犯,须于一比丘前忏悔;非故犯,可于自心忏悔。
关于治罪法,有诃责、摈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不见举、不忏举、恶见不舍摈等七种。再加恶马、默摈,共成九种治罪法。
犍度,语意为“蕴”,指受法戒法各别聚处,同类聚集。在广律中,犍度记录有关受戒及布萨、安居等事,并僧尼日常衣、食、住、行等生活行仪,还有相关起居之规定。将诸种行法分类聚集而论,即为犍度。
《四分律藏》举有二十种犍度,称为“二十犍度”。一、受戒犍度,即具足戒法、大犍度;乃进入僧团,获得僧人身份资格之作法。二、说戒犍度,即布萨法。三、安居犍度。四、自恣犍度。五、皮革犍度,即有关皮革用具之规定。六、衣犍度。七、药犍度,即医药法。八、迦絺那衣犍度。九、拘睒弥犍度,即俱舍弥法,详说僧团或诤或分裂等情形之处治方法。十、瞻波犍度,有关僧团活动合法或非法的规定。十一、呵责犍度,针对恶人恶事之法。十二、人犍度,为犯僧残罪之治罪法。十三、覆藏犍度,为隐藏犯罪之治罪法。十四、遮犍度,犯罪比丘不可参加布萨。十五、破僧犍度,乃提婆达多反逆事件的处置法。十六、灭诤犍度,平制纷诤方法之七灭诤说。十七、比丘尼犍度,关于女众的出家受戒等法。十八、法犍度,即诸种礼仪作法。十九、房舍犍度,有关房舍卧具等事。二十、杂犍度,即道具事并诸杂事。
此外,佛陀为女众单独制定了“八敬法”,乃女众出家前的预加课程。如今有一种倾向,认为佛陀区别对待,所以是不平等条约,要推翻。那就请问:给不同人相同的东西是公平?还是给不同人不同的东西是公平?
世界上没有绝对公平,但出于现实需要,随犯随制的“法官造法”表明了佛教给予女性独立地位的态度。不同情况的两个团体,如果不顾女性的特殊需要,强行要求女性接受男性规则,才是一种公平吗?
佛陀根据七众弟子身份制定律仪,各有戒相不同;比如居士五戒、八戒,沙弥十戒,比丘、比丘尼戒等。在家居士应以生活为主,出家梵志应以修行为本。佛陀充分考虑到人在不同生活状态中的实习需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虽然身份不同,但烦恼表现却类似。一切不如理行,同根于贪嗔痴毒烦恼。故一切戒律,以杀盗淫妄四戒为根本,其他所有戒律都从此四条性戒(为对治三毒根本烦恼)衍生而出。
所谓性戒,就是此类行为本性是恶,不待佛制。无论在家出家受未受戒,只要违犯,一定将受恶报。性戒不如其他戒律(遮罪),还有约定俗成之过程、条件讨论之必要。性戒可以理解为底线,系社会普遍认为之罪恶。因此在佛教中,把三皈与五戒捆绑,制定为最基本的底线。(所以坚决反对用比丘戒、菩萨戒之要件,强注到五戒之上。)
性戒之首,戒杀。断他性命,是最最严重的行为,因为无可挽回。此戒戒相:不得故意杀伤一切有情生命。完整表述犯戒要件:对于生物;明确知晓;有杀的故意;行为;结果造成目标生物死亡。此中特重处分是杀人的行为。
由于众生平等,对于“四害”之杀戮行为同样是违犯。又刻意放生所致生物死亡,非故意故,不算犯戒;然而由“我”而起,故有业报。另外吃肉之行为,只要与杀生无涉,则无染此戒。有一个问题须要注意,造业与犯戒不同。一些行为,虽不构成犯戒,然而有行为就有业力,因果不虚,将来必定感果。
这里要插一个题外话:关于佛弟子该不该、能不能吃肉的问题。必须得承认,很难说清楚,这是一项很敏感的课题,尤其是在汉语系佛教化区。
尽可能依各种身份、各种教派、各种心态,来一一说明。对号入座就好。各个宗派之间,经典理论依据的取舍不尽相同,于是只能本着佛陀关于佛教和他教的态度:只是赞叹佛说就好,而不要贬低他人,这是值得学习的。
佛陀并不完全戒禁食肉,只要是三净肉就好(并无直接业力)。一切众生依食而住,只要不杀,吃什么不重要。这一点可以在律藏中找到依据。
在印度,原始僧团实行乞食制度,要求出家人接受一切,而不得挑食,所以不制吃素戒。提婆达多供养丰富,有能力选择饮食,提议制戒,也被佛陀否决。然而佛陀同样考虑到持戒的严谨性和慈悲心的需要,提出不吃 见杀、闻杀、疑杀之肉。
佛陀时代,大家行禅修,一切修法都围绕解脱,所以与饮食无关。因为牛羊吃素,并不能解脱。而佛陀对提婆的原话是:“你愿意持你就持,但是我不制戒。”这是佛陀的态度,表明了如果有人发愿,那是可以持此誓言的。这是依据根本乘教、别解脱七众戒来说的。
后来佛法流传到了中国,由于国法国情不允许继续行乞食制度,只能改行“丛林制度”。于是,僧团有了自主选择饮食的能力。又由于,汉传佛教修行多从心地着手,所以有了梵网戒,提出不食众生肉,也得到了大家的相应。所谓“随方”,就是随顺当地的规矩与风俗。僧人只要在此方,作为汉传僧人就必须遵守,除非你“移民离开”。这是依据汉传佛法来说的。
藏地佛教,由于直接传承于印度,并未流通梵网。而且其地理环境特殊,所以无法选择饮食结构。吃肉只是为了生存,那是无可厚非的。然而近代通讯发达,许多藏地大德也受到汉传佛教的影响,开始宣传不吃众生肉,个人认为也是非常好的。这是对藏传佛教所说。
如果只是持五戒,那根本没有“不吃肉”的戒条,所以无所谓犯戒。当然,很多人以为吃肉就是杀生,于是他在佛前做了承诺——我不吃众生肉。既然说了誓言,一旦吃肉就是“违誓”。(当然,不是犯戒!因为犯戒如同犯法,必须要具足“法律条文”和“动机行为”,不然谈不上犯法。)如果受了梵网戒,那就有犯戒的可能。
此外,“业”和“戒”是不同的。比如走路误杀蚂蚁,虽然不犯戒,然而却造业。如果觉得吃肉不是犯戒,那就吃。如果觉得吃肉犯戒,那就不吃。如果觉得吃肉是犯戒——还是吃,偷偷侥幸着吃,那就不好啦。
所以该不该吃,能不能吃的问题,只能由自己回答。看自己的发心抉择就好。另外,关于今人比较多问的问题:牛奶、鸡蛋算不算荤腥?我的回答,还是要看个人发心。如果发愿吃常素,那就不能吃了——因为鸡蛋和牛奶同是动物脂肪、动物蛋白,不能算作素食。
印顺导师在《学佛三要》中说:“念佛,吃素,诵经,是菩萨行的胜方便,……我们不是为念佛而念佛,为喫素而喫素,为诵经而诵经,我们是为了策发信愿而念佛,长养慈悲而喫素,为了引生智慧而诵经。这是方法,目的在信愿,慈悲,智慧的进修。”
第二盗戒:对于非己物,未经许可而取用。同样有几个要件:非己有主物;一定价值;明知;盗心;取用。非己有主物,客观上指一切有主的物品,并且并非属于自己,比如他人的钱财、物品、知识产权等等。
主观上心里清楚明白,并非误用,并未得到许可。比如公用物品,提供者许可任何人在特定范围内使用,此时不经询问,动用不为“盗”。但是不能超出特定范围,若携带离去即犯盗戒。
第三不邪淫戒(若出家众则一切淫行不许),限制的主要要件是对象。如《中阿含经》、《优婆塞经》中具说:“彼或有父所护,或母所护,或父母所护,或姊妹所护,或兄弟所护,或妇父母所护,或亲亲所护,或同姓所护,或为他妇女,有鞭罚恐怖,及有名假赁至华鬘,亲犯如此女,是谓身故作三业,不善与苦果受于苦报。”
律藏合称“二十种女”,种种对象总结为三类:在财产上不能独立之受监护人(未成年);国家法令所禁止;道德与宗教所不允许。如果与这几类异性有染(明知、对象、故意、行为、接触),即犯邪淫戒。
邪淫所导致的不良后果,首先就是情感的不安定因素。其次,邪淫者必然三毒猛烈,所以佛陀常说“淫”的危害。对于在家居士而言,佛陀不可能把要求定得太高,只要能够做到不邪淫——不与非法对象行淫就好。当然,如果居士精进,可以受持“不以任何方式行淫事”的戒法,比如八关斋戒,在一日夜间禁欲,体验梵行。
妄语,就是不如实语。明知不如实,故意,对有智者说,知道是有智者,对方听懂,具足这五缘就构成犯戒。此戒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未证言证的大妄语,此罪极重,因为会对他人错误引导。另一种是小妄语,即所谓欺瞒与善良谎言,或有违犯当行忏悔。
如上四戒根本,是一切戒律的基础。对在家人的戒相标准而言,标准在及格线上,持戒是毫无困难的。对出家人而言,则标准会提高到相对高的难度。因为第一、目的不同;第二、见地不同。
在佛陀时代,佛陀对在家弟子说行善(积极生活、布施持戒)之法,这是佛教对道德伦理教化的方便,这是服务社会的需要。而对于有了基础,却能接受与实践佛教核心——解脱教义的人,佛陀会让他安排好家属,加入僧团,进行专业专务的修行。
今人持戒,多偏一隅。或不明戒相,自创一套标准,徒然加重心理负担;或自以为是乱开方便,自欺欺人,这两种情况都由不学引起。戒法称为“学处”,若不学则不能“善持”。必要认真学习戒相要件,牢牢把握,才能开持有据,清净无犯。
很多人将戒律看作附带于皈依的约束,这未免显得消极和被迫。其实戒律是一种辅助,基础于正见正信与对解脱的希求,由内而发自觉自愿做到正命而活。基础戒律,作为及格底线,标准非常低,如高速公路边的护栏,持戒并非束缚。
持戒可以止恶,作为业处修习之基础,是导致解脱的必要条件,所以佛陀才会制定学处。由于戒有摧毁诸恶的作用,善持净戒可得三业清净,保持一切善法而不杂乱。若能持戒,可得五种功德:因不放逸得大财聚;得到好的名声;在任何场合,面对任何人的时候,不会怖畏羞惭;临命终时不会昏昧;死后得生善趣。
佛陀是先行者,生活经历也很丰富。一个人阅历多了,自然就会明智。佛陀本身从贵族出家,有过正统婆罗门政教教育,也经历过在野沙门的各种教说,对于极端苦行也曾经广泛而长期实践。他自己亲身体验,证明了那些行为的无果,便回头想起自己曾经的禅修方向,因而找到出路。
佛陀弟子的参与者,有许多是来自各种其他教派,部分人习惯于苦行生活。佛陀对既有的苦行改革,去掉没有意义的,保留有所用的(可以帮助清净生活与专务修行)。
(佑案:佛陀是先行者,生活经历也很丰富。一个人阅历多了,自然就会明智。佛陀本身从贵族出家,有过正统婆罗门政教教育,也经历过在野沙门的各种教说,对于极端苦行也曾经广泛而长期实践。他自己亲身体验,证明了那些行为的无果,便回头想起自己曾经的禅修方向,因而找到出路。佛教僧团的参与者,有许多是来自其他教派的成员,部分人习惯于旧有的苦行生活。佛陀对既有的苦行方案改革,去掉没有意义的,保留有所用的(可以帮助清净生活与专务修行)。头陀行又称梵行,摩诃迦叶是头陀典范。经过总结,有十三条:糞扫支、三衣支、常乞食支、次第乞食支、一座食支、一钵食支、时后不食支、阿兰若住支、树下住支、露地住支、冢间住支、随处住去、常坐不卧支。每个佛弟子都可以择一持守,即称头陀行者。佛制在家人可以持其中的一座食支、一钵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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