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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阿飞,最近遇到了一件非常懊悔的事。
用他的原话说,就是“唾手可得,却失之交臂”。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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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飞与上家单位,先后签订了4份劳动合同。第1份劳动合同为期3年,从2011年到2014年;第二份劳动合同为期4年,从2014年到2018年。第2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阿飞的单位应该跟阿飞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但很意外的是,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只签订6个月的固定期限合同。事发突然,没有接收单位的阿飞只好答应,签订了与单位的第3份劳动合同,为期6个月。
6个月转眼即将过去,单位又提出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气愤不过的阿飞,提出只签3个月,因此与单位的第四份劳动合同,为期3个月。
2019年合同到期后,单位按照“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办理了相关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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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里,阿飞与上家单位的故事,似乎画上了句号。
然而,就在两年后的前几天,阿飞无意中留意到,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种情况下,根据以上规定,岂不是意味着上家单位还应该支付自己一笔补偿金,应签但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9个月)的一倍工资?
兴奋之余的阿飞,在网上向专业律师求助时,被泼了一盆凉水,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现在已是2021年,距离2019年与上家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已经两年有余,早就过了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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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几十万块,就这样唾手可得,又失之交臂。
用阿飞的话说,“这就是不懂劳动合同法所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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