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鳌拜被“双规”收监,抄家。二百三十多万的家产被索额图、韦小宝克扣成一百三十多万,苏克萨哈之前抄家被鳌拜侵吞的家产还给苏家五六万的样子。
小说虽然背景是康熙年间的故事,但其中的“玄机”依然值得今人深思。
一、如何让司法照进阳光
《宪法》早赋予了公民合法财产被法律保护的权利。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刑事诉讼法》,并于当年八月一号开始实施。终于使我国正式走上了既注重惩罚犯罪、又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既关心实体正义又注重程序正义,既保障公权力威慑力又限制滥用职权的一个新阶段。自此以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犯罪嫌疑人“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任人宰割的完全弱势身份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观。
比如当年版本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例如苏克萨哈家族因鳌拜徇私枉法被抄家带来的家人罹难、财产损失)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并且当时就已经规定了回避程序:
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调查的;
(四)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回避程序,真的对避免徇私枉法、实现实体正义很重要,特别像小说前面苏克萨哈案件,当时若有此制度,或许就直接能避免一场冤案。
并且在1996年、2012年,尤其是2012年,该法根据时代发展,做出了重要修正。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另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增加了一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像郭伯雄的案件今年就用过这个程序。
九十七、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三章: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七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苏克萨哈的案子按当今规定,就可以重新再审、如数归还。)
权力失去制约,就是危险的权力。人法治中国,权力必须装进制度的笼子里。目前,各级政府依次已经公布权力清单,再加上我们日益完备的成文法体系、举国上下、雷厉风行的正反反腐新常态,司法阳光将会更全面地照进现实。
二、公务员的阳光法案
倡导政府信息公开,公款消费支出公开以及公务员财产公开,这三公公开,已经呼吁了很多年。目前为止,前两项已经正式修法贯彻落实,但第三项确实是还处于萌芽尝试阶段。目前为止只有两个党内申报、报告的规定,均没有直接涉及官员个人全部财产对全体公民公开。
1995年4月30日,中办与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
2010年6月,两办再次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中,均没有提及财产公开。
……
可以说,像苏克萨哈那种官员财产公开的法案落实,还需时日,还有很多艰难的路要走。但我们对国家法治的良好发展局面充满信心,我相信会看到那一天的。
三、家庭之中的阳光
最近热播剧《人间至爱是清欢》,“20万让有车有房的8年婚姻离婚”的微博刷屏;另外,现在好多夫妻离婚,两口子打起了析产官司、或者整起啦虚假诉讼让另一报配偶离婚后跟着换共同债务。
所以,我觉得,阳光不仅是司法最好的防腐剂,也是家庭之中最好的防腐剂。丁人间的妻子林月,诚然这么多年跟着丁人间凑合一家人住一个小屋檐下,相处委屈不容易,可是丁人间的关键误会真跟妻子遇事不跟他主动阳光交流没关系嘛?
人到中年或者结婚七八年,真的特别容易发生婚姻危机,诚然丁人间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有错,但夫妻双方的交流必然优先于其他人不容改变。不然你去看看看看相关法律,夫妇要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就是第一顺位宣告失踪人,亦或是孩子第一顺位监护人……等等。无论其个人能力怎么样,内心是否强大到什么样,那遇事平等交流的第一顺位角色是不容被任何人轻易取代的。
哪怕不拿着这事举例,《西游记》里面,没有法术的唐僧对神通广大的悟空的“行政监督”,不能上去就打,你得证明给为师看他是妖怪才能除妖,这也是非常必要的。不然,鲜血淋漓的求经之路,德性上还有什么必要取经呢?
当然,回过头来,有人就要说来,“夫妻之间首要的情感基础是信任”,“夫妻之间这些容易误会的小事,又有什么好说的?”夫妻之间要阳光、信任这没有错,可是现实生活中“一句流言蜚语说了一百遍,假的也会容易成为真的,给当事人留下极大的心理负担。所以为了健康的夫妻关系,我们除了阳光心态信任,还要有阳光交流沟通,去不断巩固与维系这样一种信任与共鸣”!
婚姻幸福的基础是信任,这没错;但信任的由来和维系的基础是阳光交流!
所以,看看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危机,你说,我说得有没有道理呢?
要知道这个世界从法律上来看最大的不完备合约是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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