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上午,日本京都动漫工作室发生了火灾,是有人纵火而起的,目前已经烧死了三十三人,另外三十六人,伤亡巨大。
大火从早上十点半一直燃烧到下午三点,才被扑灭。火灾发生了爆炸,建筑二层和三层的玻璃全部被震碎。
火灾现场浓烟滚滚。
现场画面犯罪嫌疑人被抓住了,而今天20日传出的消息,嫌疑人是精神病患者,曾入狱,后来曾受到精神病困扰,接受过上门看护。
去年和今年,他曾与附近的人发生“噪音纠纷”,还曾经惊动了警察。
警察问他:为什么纵火?
嫌疑人高喊道:他们抄袭。
今天我想谈论的话题,是精神病人,应不应该付法律责任。
我们看看中国法律的规定: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2、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
3、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那么国外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早在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就曾判定,对一名精神病凶犯执行死刑违反了宪法第八修正案有关禁止进行残忍、非常规性处罚的规定。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处决精神病凶犯并不能遏制犯罪,而让那些没有能力完全理解自己罪行和处罚的人免于死刑,也能够避免社会陷入盲目复仇的暴行之中。
我想说的无论是中国法律和美国法律都对精神病犯罪是人道的。
但对于受害者还有受害者家属是残忍的。
这需要取舍,我觉得无论是否精神病犯罪,犯罪的时候不论是否处于能控制自己的状态,都应该受到处罚。
法律是保护善,惩罚恶。首先要做到保护善,不能为了让法律显得仁慈,而对善良的人残忍。
这是我的一点看法,你怎么看?
今日,也发生了一件事情,任达华被刺,据传说是精神病犯罪?也可以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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