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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李国庆“夺章”后,当当网员工是否还应当以俞渝马首是瞻

从法律上讲,李国庆“夺章”后,当当网员工是否还应当以俞渝马首是瞻

作者: chglawyer | 来源:发表于2020-04-28 11:35 被阅读0次

事情经过,想必大家已经知道,简单回顾一下:

据报道,2020年4月26日,李国庆带领5名大汉闯入当当网办公室,“抢”走数十枚公司印章,并发布《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当当已报警,并宣布被抢夺的公章即日作废。李国庆称,其已于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并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选举李国庆为董事长与总经理,选举俞渝为董事,俞渝不再担任当当执行董事、法人与总经理。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当当网(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俞渝的持股比例为64.20%,李国庆的持股比例为27.51%。

李国庆在《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称,当当网的股权结构中,李国庆与俞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计持股91.71%,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原则,李国庆目前实际持股45.855%,公司其余两位股东均支持李国庆。因此,目前李国庆实际获得的支持是53.87%。

那么,李国庆于4月24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是否合法,作出的决议又是否有效呢?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当当网并未对外公布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从法律规定来看,李国庆于4月24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包括俞渝在内的全体股东,如果李国庆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前通知,那么其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在召集程序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俞渝可以自决议作出后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当当网并未对外公布公司章程,现以“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进行分析)及《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4月24日李国庆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如果生效,则必须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即使李国庆召开临时股东会程序合法,其关于股权的表述成立,那么其实际控制的表决权也只有53.87%,并未达到公司法所要求的三分之二。况且,根据股权属性,李国庆基于夫妻关系共同共有的只是公司股权中的财产收益,而表决权仍应以股东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为准。由于获取的信息有限,根据现有信息分析,当当网的控制权和管理权仍然在俞渝手中,李国庆的行为不过是一厢情愿罢了。

作者:逻客,公司法、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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