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例一
郭某于2004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后入职某出版社。
2015年1月6日,出版社在社领导和工会主席均在场的情况下当面向郭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因双方产生争议,郭某以出版社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均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2013年度年终奖、2014年季度奖、年终奖和福利津贴,根据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以及出版社的制度规定,出版社有权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等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福利津贴及发放标准。因出版社每年发放的年终奖、季度奖,均与发放2013年和2014年年终奖没有必然联系,故郭某自行比照此前所得年终奖的数额进行估算,要求出版社发放其年终奖和季度奖,该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袁某曾系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从事饲料、兽药的技术服务工作。双方曾签署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此后未再续签。
袁某于2014年2月28日停止工作。
后,袁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袁某与生物技术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年终奖金,虽袁某主张生物技术公司依据其服务省份当年度销售额的1%核算年终奖金,但未就生物技术公司存在年终奖金制度或与生物技术公司存在年终奖金约定提交相应证据,现袁某未能就存在2013年年终奖金提交进一步证据,生物技术公司亦主张该公司根据年度效益、工作表现等决定2013年不发放年终奖金,袁某要求生物技术公司支付2013年年终奖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确认生物技术公司无需向袁某支付2013年年终奖金。
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指引】
1. 年终的定性:通常来说,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方式或其他方式,在一年年终对劳动者为单位工作发放的奖金。
2. 一般情况下,年终奖作为发放给劳动者的一项福利,用人单位享有发放年终奖的自主决定权,劳动者不得以往年的发放情况进行类推适用。
(未完......)
作者:逻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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