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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所设公司与丈夫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丈夫离职后却被判违反竞业限

妻子所设公司与丈夫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丈夫离职后却被判违反竞业限

作者: chglawyer | 来源:发表于2018-08-28 23:57 被阅读12次
    文 | chglawyer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15日,罗某与某电力设备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罗某在电力设备公司处先后任产品研发中心产品主管、产品研发中心开发二部副经理等职,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末份劳动合同为自2014年4月1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0年12月8日,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罗某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2年内,在中国范围内,不得在与电力设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行业、企业内工作,不得自办与电力设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电力设备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2016年3月9日,罗某以个人创业为由向电力设备公司提出离职,电力设备公司予以批准,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电力设备公司每月向罗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2015年12月3日,以罗某妻子王某为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成立,其妻子为该公司股东之一,该公司经营范围与电力设备公司有所重合,构成竞争关系,因竞业限制问题,电力设备公司将罗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罗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罗某和电力设备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对于竞业限制作出明确约定,罗某负有相应的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

    然,根据电力设备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反映罗某的妻子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和电力设备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存在竞争关系。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进行投资、收益的行为,一般可以推定另一方参与投资经营行为。即使双方财产上相互独立,但对于信息、渠道等仍存在共享,其妻子从事同一行业对于电力设备公司的经营难免产生影响。此外,夫妻一方的收益一般均用于家庭生活,罗某亦可从中受益,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和罗某也密不可分。由此可以反映出,罗某所应遵守的竞业限制约定包括了对于家庭成员的约束。尤其罗某作为产品研发部门的管理人员,可以接触、掌握电力设备公司的产品规格、工艺等机密信息,更应尽到相应的忠诚义务,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发生,而罗某对其妻子设立和电力设备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公司的行为既未阻止,亦未告知电力设备公司,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

    法院最终判决罗某应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18年3月8日。

    案件评析】

    法院为什么判定罗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王某所设公司与罗某所在的电力设备公司在业务上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

    2)王某与罗某系夫妻关系;

    3)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双方在公司经营中的信息、渠道的共享上存在天然的优势,夫妻一方进行投资、收益的行为,一般可以推定另一方参与投资经营行为,罗某在电力设备公司的任职势必对其妻子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4)罗某共享妻子公司的收益,且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与罗某也密不可分;

    5)基于以上原因,罗某所应遵守的竞业限制约定包括了对于家庭成员的约束,而罗某却并没有对妻子的经营行为进行阻止,也没有告知电力设备公司;

    6)本案中,电力设备公司提交的证明罗某实际上在为妻子公司工作的证据进一步证明罗某的行为是对竞业限制协议的破坏;

    7)综上,法院认定罗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温馨提示:HR朋友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除了约定常规条款外,还需要注意到夫妻关系对竞业限制义务履行所产生的影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将该部分内容也约定在协议之中,防患于未然。

    作者 | chg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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