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某一天,公司让你重新签劳动合同,公司名称不一样,但是法人是同一人,并且对你说,都是老板的公司,对个人没有任何影响。
很多人,往往在公司的劝说下,都同意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当然,也有一些人并不同意换签劳动合同,但是往往也会给公司各种说辞或者压力之下,不得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其实,公司这么折腾,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比如,为了把你之前的工龄中断掉,避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有的是为了降低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或者补偿的年限,等等。
当然,也有人说,这个没事,公司答应了,换签劳动合同,工龄合并计算。
但是,问题往往也是出在这个环节,很多公司答应工龄合并计算,往往是口头答应,并不在新的劳动合同中体现。一旦出现纠纷,往往是“空口无凭”。
那么换签劳动合同主体,员工需要注意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法院应予支持。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员工若想得到工龄合并计算的支持,有两点非常关键:第一,非本人原因;第二,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也就是说,员工需要能够证明公司安排你换签劳动合同,需要保留好公司通知或安排你换签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
比如说换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有单独的换签通知,是口头通知或者私下沟通,那么一定要在新签的劳动合同中写明是由于原来公司的安排而换签新劳动合同,而且需要特别注明工龄合并计算。
在换签操作中,有些公司甚至会要求员工先写一份辞职报告,然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报告大意就是因个人原因从原公司辞职。
对于这种安排下的辞职报告,大家千万不要写。一旦你写了辞职报告,公司就真正达到了工龄中断的目的了。甚至,公司还有可能反悔不与你换签劳动合同,直接视你为主动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换签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公司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换签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换签劳动合同时,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这两条,是在换签劳动合同时,员工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如果发现公司有欺诈或胁迫的行为,一定要坚决拒绝换签劳动合同,并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另外,既使公司没有欺诈或胁迫行为,在换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员工依然需要仔细阅读新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这些条款的约定应当公平合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要尽可能地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小结
总之,换签劳动合同主体是一项需要认真对待的工作。
员工和公司都需要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约定。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动合同的换签过程顺利进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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