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书第二章中国人的良知系统,作者从五个方面加以说明,第一个方面,中国文化对“人”的设计 ,第二个方面,“身体化”的倾向 ,第三个方面,中国人的“人心”逻辑 ,第四个方面,“心”对“身”的照顾 ,第五个方面,“心”对“身”的组织,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中的个人提取的一些思想要点。
第一个思想要点,西方存在主义对人的理解认为,一个人只有从所有的社会角色中撤出,并且以“自我”作为一个基础,对这些外铄的角色做出内省式的再考虑时,他的“存在”才开始浮现。如果他缺乏这道过程,那么,他就成了一个没有自己面目的“无名人”。在这里,简单解释一下外铄,所谓外铄,其实就是指外部力量,延伸一下外铄论,其实就是环境决定论,环境塑造人。
但中国人对“人”的理解,恰恰相反,因为它是从社会关系去理解与定义人,比如:“仁者,人也”,也就是只有在“二人”的对应关系中,才能对任何一方下定义,比如在传统的五伦关系,什么君臣,父子之类的,在这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才能定义自我,现在扩展到社群,实际上还是跟往常没有太大区别。它没有抽象的“人格”观念,也没有西方式的个体灵魂观念,也由此很难诞生“自我”疆界。
第二个思想要点,中国传统士大夫将这种具体的“二人”关系,上升为“仁”的普遍原则,作为个体安身立命之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仁”需要以“二人”互动过程中衍生的人情为内容,这种人情,其实就是彼此心意相通,处处以对方为重的相处,比如父母催婚。
实际上,以上内容在这里就说明了两种对人的定义:一种是由自我去“定义”这些外铄的关系与角色,另一种则是由这些关系与角色来“定义”自我。中国文化无疑是倾向于后一种情形。在它对“人”的设计下,孤零零的“个人”——不受人伦与集体关系“定义”的个体——就很容易被当作是一个“不道德的主体”,比如:“我行我素”,“一意孤行”等。
第三个思想要点,中国文化是把单个的“个体”设计成为一个“身”,其实就是你的肉身,但主流的文化意识则将“利吾身”视为不正当的行为,不过如果你你配合前面讲的中国人是从“二人”关系去定义自我时,你就会明白,当我用“心”去利关系中他人之“身”时,那就是正当的了,这就是前面讲的人情,心意,这也就是说中国人“个体”的精神形态,必须在别人“身”上才能完成,因此,仍然是符合了“仁者,人也”的定义。
打个比方,“身”与“心”就好比是这个传统文化中太极的“阴”与“阳”——“身”是阴性的,因为单独存在的“身”必然是静态的;“心”是阳性的,也是动态的,因为“由吾之身,及人之身”的心意是一种活动,它可以克服各自分离的“身”之存在,达成了人与人之间的“感通”。
第四个思想要点,作者认为儒家文化可以视为“心”学,而道家文化可以视为“身”学。在这里,先来看看,儒家文化中的“心”学,这个“心”就是我们常见人际之间的各种关心关怀,关怀的对象是与你之“身”有关的一切,你的一人之“身”与他人之“身”的互动展开,就是靠这种“心”的运作。
其次,儒家文化中看起来具有超越性思想的“天理”与西方社会的超越性思想“上帝”也截然不同,西方社会中个体的灵魂是与不在世俗间的上帝接洽的,而儒家文化中的“天理”依然是为了服务于世俗间二人关系“仁”的体现。
对于道家的“身学”,可否理解为西方文化系统下的“个人主义”?这个实际上在作者看来,不可类比,最根本的就是在于文化结构的不同,关于这点,作者并没有过多阐述,我们暂时也不展开纵深讨论。这个道家的“身学”,在作者看来依然是保身养生,也就是如何保持你当下的肉身趋于良好的状态,它所浮现出来的超越性思维,不是超脱俗世间,也还是与之合二为一。
而且,在作者看来这一文化系统可以深层结构还是个体爱惜羽毛、明哲保身、不要好出头的倾向,因此,在一般人的日常生活中往往表现为活命哲学或乌龟哲学,不仅如此,由于中国人“二人”之“心”可以是“大公无私”的,但“一人”之“身”则往往是没有精神性的,甚至是自私的。
故道家这套“身学”也包括如何利用“二人”关系去利自己“一人”,那就是用“忘其身”的姿势来作为“利吾身”的伎俩,换言之,一个人也可以摆出“贵人而贱己,先人而后己”的姿势,所以道家“身”学实上却将目的放到了“二人”关系中的“自身”这一端。
综合道家“身”学,儒家“心”学,可以发现道家不同于儒家的地方,并不在于否认这个“二人”人情磁力场的存在,而只在于:更强调于这个场中的“自身”这一端,而不是放在人与我这两个“身”的感通过程之上。因此,与儒家“阳动”的倾向不同,道家偏向“阴静”这一方面,故此除了练身与保身之外,还会产生“以静制动”的“阴谋”。
第五个思想要点,在日常生活里,人情的磁力场中阴阳互补的作用:第一,西方人倾向于把权益范围与友情范围划分得清清楚楚,中国人则倾向于将真正感情以外的领域也加以人情化,结果,就使整个人情领域内出现了“人情债”。第二,“吃点亏”是为了“吃得开”,第三,个体的“自我”肯定,总必须借助别人的表态,由此“做好人”,可以为自己赚取“道德上的优越性”。
第四,个体精神上的自我完成,必须献身于集体事业,而且想要在这集体事业中做领袖,你还得处处关切他人之“身”。第五,需要“自我压缩”——借助“乖”或者“听话”、逆来顺受、以自身没有个性与吸引力为荣等等,去换取社会观众的赞许。第六,人情之关切也会异化成控制他人之私人生活,如父母催婚。归结到底,中国文化这种由“二人”去定义“一人”的设计,往往使是否“做好人”成为衡量一个人的最首要标准。
第六个思想要点,在中国文化语境里,“身”不包括人格等抽象原则理念,它是没有一点儿精神性的,所以在中国文化语境里的“个人”很难使它成为一个具有完整形态的精神主体,而倾向于将它当作是一个必须受社群关系约束的“不道德的主体”。至于中国人的精神形态则必须用“由吾之身,及人之身”的方式在别人身上展现,亦即是由“推己及人”的“心”去完成。比如:“献身”“舍身”“修身”“身体力行”等等。
那么,在这里就可以发现,中国人“身体化”的倾向就是指将整个生活的意向都导向满足“身”之需要。这种意向并不排除心智、感情、意志的发挥,而是说:这些活动亦将以“身体化”需要为主导意向。所谓“身体化”需要的内容就是指“揾食”与“安身”,这个安“身”是指须将自己的“身”安放在缩小了的人情的磁力场中。
因此,“安身”也必然导致“安心”,然而,这种“安心”既然只是“身体化”需要的一种功能,因此,严格说起来也不能算是具有超越意向的精神活动,中国人的这种“安身”与“安心”的需求,造成他们一方面十分现实,另外一方面又没有“个人主义”的倾向。
而西方文化中,“个体”就包括一个“灵魂”(亦即是“自我”),以及由这一个“自我”原则统辖的理智、感情以及身体。这个“自我”原则促成超越世俗的意向,因为它要求人人的“个性”不同于别人。在这种情形下,“灵”与“肉”都是由“自我”这个完整形态自己调配的因素,因此“个体”也是自己的“身”之主人——除非他(她)因为柔弱而“逃避自由”。
那么从这个角度,就可以发现,传统社会中,这个“身”只要“有一口饭吃”,是可以让转置正权甚或外国人统治的,而不会像西方人一般为了“人格平等”这类不具“体”的要求起来做斗争。
第七个思想要点,中国人的“心”常常将智力情感化,道德意志判断也情感化。这个智力情感化,具体呈现状态,比如:是以“能否和合社群”作为首要的标准,来衡量任何一种思潮的价值,至于这套思想的认知价值反而降居其次,像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之学,大都是“社群之学”,而研究“奇技淫巧”之学,常被贬低压抑,至于儒家思想,更是一套足以“统一民心”的社群之学。
至于这个道德意志判断也情感化,具体呈现为,比如称能够判别是非好坏之心为“良心”“良知”,在西方文化中,“良知”是属于判断与意志范围之事;亦即是以“自我”做基地的道德判断,以及在选择了某种判断后对它的谨守。
因此,凡是提到“良知”,必涉及“意志自由”,换言之,它不一定要牵涉到“心”这种感情的作用,而是涉及整个“个体”得救的问题,比如在“上帝已死”的现代,这个问题就变成:要不要受世俗所累,要不要坚守自己的看法,或是否必须过自己的生活方式等考虑。
所以,中国文化对个体的设计,也就没有让“个体”有多少选择的余地——只要别人对自己好,自己就必须“以心换心”,否则就是“没有良心”。本着同样的逻辑,只要社群与集体在召唤,自己就必须“交心”。既然中国人的“心”包含感情、思想、判断与意志,结果就被要求将这一切通通都交出去,在“身不由己”的情形下,自然连“身”也交出去。
那这样造成的结果,就可能是你的道德判断以及思想观点都可以被“人情”颠覆,比如:你跟某个人关系很好,就无法去直接表达自己对他道德行为的批判;你在意见上与我不同,就是一种伤感情的“不友好”行为。
第八个思想要点,中国人的“身”是由人伦与社群的“心”去制约的,因此“个体”并不是自己的“身体”的真正主人。这种安排的确导致严重的“非性化”倾向。所谓“非性化”并不是没有星行为的意思,而是指:星唉必须为社会认可之目的(安身立命,制造人口)服务,而不是作为“个体”人生旅程中自我调配的因素,所以无论在身体上、外观上都尽量搞到自己没有吸引力。
第九个思想要点,中国人的“良知系统”是由“身”与心”组成的。那么,在这个系统的结构中,“二人”之间产生的“心”无疑占主导地位。中国人认为,有否“人性”,是以“心”之有无作为检验标准的,对于中国人而言的“心”包括感情、理智、意志与道德判断,而以“感情”为挂帅的主导因素。像这样的“心”,就必须由自己发射出去,在别人身”上完成。因此,中国人对“人”的定义亦必然是“二人”之间产生的“仁”,而这个“仁”也必然是中国式的“天理”。
第十个思想要点,中国式“人际关系”,或者说做人,就有点儿公式化,比如一些公式化的“二人”关系,例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自然,在任何人类社会中都会有这些关系,只不过,中国人倾向于用这些先定的公式去“定义”自己,而不是由自己去“定义”这些公式。
比如,在学校,学长与学弟之间的互动,很多人是透过学长-学弟这样的关系驱使自己要做出打招呼或者表示尊敬的举动,而不是因为自己在日常社团活动真的接触到对方,向对方学习,对方帮助了你,彼此有深在的互动,你内心真的尊敬对方,故看见了打声招呼。
故诚如作者而言,由自己去“定义”这些关系,自然也会有“情”,而且情之所发反而会更自然自发。如果由这些关系来“定义”自己,就会造成抹掉“自我”的倾向。“自我”既然遭抹杀,“个体”的生命力就变成不是由自我去调配的因素,而变成必须由外力去制约的对象。于是,“个体”也就失去自我调配的,而且特别有意思的是,中国人只有在彼此的心意“有到”对方的身上时才需要“做人”,一旦越出了这个彼此熟稔的人情的磁力场就无须“做人”。
第十一思想要点,中国文化将“人”设计成为一个以“心”为主导的动物,而又用别人的“心”去制约他的“心”,这种由“心”去制约“心”的安排,就是中国人“良知系统”的特色。在西方新教人士身上,就不是这样——在他们的“良知系统”中,每一个“个体”都具有“灵魂”(亦即是“自我”的原则),因此都被认为是独立自主的“精神主体”与“权利主体”。
这样的“个体”是用自己的“理智”去控制一己的“心”和“身”的。在这样的结构中,“心”只是“情”,它被归入“肉体”的部分,而不属于“灵魂”的领域。“灵魂”既然是个体独异的原理,而个人又用“个体化”的理智去节制一己之“身”(包括“情”),去为这个原理服务,因此,“灵”与“肉”都是自我调配的因素,而整个人格结构之目的意向则是为“自我”这个因人而异的独特开展过程服务。
在上帝还没有死亡的时代,这个开展过程是指向“超越界”的,在今日,则造由“自我”去定义世俗关系的倾向。换言之,这样的“个体”设计较有明确的“自我”疆界,并且会强调“自我”的完整性,因此,就导致一个人必须以人格的“完整性”去驾驭世俗关系,而不能让它们成为自己人格的唯一内容。于是,就出现了要求人人都发展自己的“个性”,也欣赏别人有“个性”的局面。这与中国人不重“个性”,而只欣赏一个人“做好人”迥异之处。
关于这部分内容,最后归结一下:中国人唯一能超越没有精神性的“身体化”存在的,却只是“心”的诸般作用,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在西方人的“良知系统”中,连“心”也是被归入“肉体”之领域的,但是中国人则将它当作精神性的唯一泉源,由此可以看出整个中国文化的“形而下”的现实倾向。事实上,中国文化并没有一个超越的“天理”,而所谓“天理”其实也只是“人理”(人伦、社群、集体关系的理想化)。
与西方人的“良知系统”比较,中国人的“良知系统”在结构分化上无疑更为简化——后者非但没有西方人的“个性”原则,而且将西方人视为人之肉体部分(“身”与“情”)当作“人”的全部设计,在这里,个人结合三位一体说法,将西方文化设计一个人做如下表述,抽象的自我(灵魂)是一体,三位则是指情感,理智,意志,而中国人则是将具体“身”作为一体,两人之间互动人情视为“心”。
于是,中国人的“个体”就变成了一个没有精神性的身”,至于“情”也成为了必须毫无保留地在别人的“身”上完成的项目,结果出现必须由“二人”去定义“一人”的安排。正如同一部设计较简化的机器不能担任过多的功能一般,这样的结构使“个体”不能成为一个内在的动态开展过程,而只能是一个外部人伦关系的堆砌,换言之,它只能是一个静止的、必须为人情的磁力场所包围的“身”。
中国人自然也有个体性的心灵与情欲表现,但是这些能够超越“身体化”的存在而又不属集体性的活动,却也只能被笼统地归入“心”这个范畴中,于是,在集体的“心”之笼罩下,这些少数人的个体之“心”,而不彰,而且在集体面前也很容易失去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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