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条是针对双方自愿离婚而规定的,可以对一时冲动而离婚起到缓冲的作用,也就是说,只有夫妻两人都同意离婚,且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仍然不回头的,才适用。一方反悔,离婚证就不能领取了,也就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不了,一方坚持要离就要到法院起诉。
最近看了几个案例,有一起是起诉了四次,均判决不准离婚,第五次终于判离了。要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第一次判决不离,第二次起诉,分居时间要一年以上(原婚姻法是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才能判离,这样一对不能和睦相处的夫妻,要在痛苦中煎熬好几年才能脱离苦海。
还有一个案件更奇葩,妻子婚内与他人生了孩子,丈夫起诉离婚,居然要求回去冷静一个月,修复夫妻感情,最终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据说做丈夫的正在积极提起上诉。
从法律角度来讲,其一,冷静期是针对夫妻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而规定的,起诉离婚法律并无此规定。这就是说上述案例适用法律不当;其二,夫妻一方婚内与他人生孩子,属于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恐怕想修复都难,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叛离。判决不离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容易造成不安定因素,产生极端行为。
都言好合好散,现在看来,好合容易,好散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事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