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一个县令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有一对青年男女年龄都在16七岁,一起来到县衙,男的说他是我的童养媳妇,现在我父母双亡,他想抛弃我,另嫁。女的说,我本来是他的同胞妹妹,现在父母先后去世,她想强迫我做他的妻子。问他们的行踪,都还记得问他们的原籍,因为他们的父母都是流亡在外的乞丐,天天转移,没有固定住所已经记不清,到底是哪里人了,询问同他们一起讨饭的人,都说他们到这里刚几天就父母双亡,不知道他们的底细,我们只听到他们以兄妹相称呼,但过去贫困人家的童养媳见到她的丈夫,通常也是成兄妹无法区别。
当时没有DNA技术,没有先进的网络系统。县令吴冠希是这样考虑的,如果判决解除婚姻,大不了只是破坏了婚姻,过失并不大。但是如果判决双方进行合婚,如果是真的兄妹关系,那就违反伦理道德。过失就很大了。综合上述因素,还是判决解除双方的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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