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儿童有责任 为何不“父母”?
作者 坚守良知
据新京报报道,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江宁公安分局麒麟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平元走访辖区居民乐某时,发现乐某的两个女儿均已死亡。来自北京、山东、河南的五位女律师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等四部门提出,要求其公开上述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乐某的一双女儿,一个才3岁,一个仅1岁。在不断改善民生的今天,本不是饥荒年代,她们却被饿死。我们无法想象两个孩子死前的渴望,难以想象她们临死前的惨状。每一个良心未泯的人,若在她们死前发现,都会伸出援手。可是,很多人不知道,而知道或有责任知道的人,却未去发现。
对于两个孩子的父母,我们已无需说三道四,他们本该保障两个孩子的生存权,却因走上一条让他们连自己生存都难保的歧途,于是,他们减弱或丧失了保障之力。
众所周知,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可是,乐某两夫妻已经丧失抚养能力。那么,两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你们为何不去承担“父母”的责任?这两个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父母还在吗,还有抚养两个孩子的能力吗?
饥饿中,两个孩子的惨叫声,邻居们、路人是否听到过?如果听到了,是不是装作聋子离开?
每周,辖区民警王平元都给乐某送去生活费及相关日用品。为何偏在两个孩子已经饿死才赶到?之前是不是发现一些不正常之处?难道对乐某的情况很乐观?
这样的悲剧,已经不是首次,但为何还会继续?是不是我们把他们视为外星人?
2003年6月21日,成都3岁幼女李思怡被发现饿死在家中。李思怡的母亲被送往强制戒毒时,经办警员也知道李思怡被锁家中,导致其活活饿死。
当儿童失去了父母的保护时,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应担当起“父母”的责任。当这些人都无法承担时,政府和相关群团组织就应担当起“父母”责任。可是,当乐某的两个女儿以及李思怡都独处在无人孤岛时,却无人“父母”。这是不是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儿童权利公约》背道而驰?
乐某的一双女儿和李思怡,只是被媒体披露的孤立无援的悲剧个体,还有更多的失去父母保护的孩子,他们该怎么生存、成长?
据北师大儿童福利研究中心透露,截至2011年12月,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57万(不包括父母双重残儿童)或58万(含父母双重残的儿童)。
面对这一庞大的群体,家庭责任已经弱不禁风,那么,政府和群团组织就应履行这些孩子的抚养责任。
面对58万个孩子,我们看到58双饥渴的眼睛,看到他们疾病或瘦弱的身子,我们就会感受到,他们失去了保护,随时都会有危险。为何不联想到自己的孩子?如果他们之中有一个是自己的孩子,要是我们已离开人世,或因病残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保护自己的孩子,却无人愿意去保护她,我们会是什么样的感受?
在一个国家,我们是一个大家庭,有共同的规则。无论是自己的孩子,还是别人的孩子,无论我们有无责任,只要发现孩子失去了保护,我们就应“父母”。没能力的,就请求有能力的单位或公民“父母”,更重要的是,被规则赋予责任的单位或公民,别把失去保护的孩子当外人,而应“父母”。
对自己的孩子,我们要“父母”。对别人孤立无援的孩子,我们为何不当做自己子女?失去保护的孩子,危机四伏,他们也是中国大家庭的一员,我们为何不“父母”?
(作者 唐孝忠)
创作 收藏于 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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