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定言命令式与暴力问题
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道德的基础是定言命令式。
定言命令式,是指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都只基于道德的义务感,强行去做某事或强行不去做某事的道德律。
比如“不能杀人”,就是定言命令式。
这也解释了上一章的问题“为什么不能杀人”:“不能杀人”就是不需要在任何条件下都遵循的道德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这一道德准则都是无条件的,因此不需要任何理由补充说明。
这里还提出了假言命令式,即在“假定不想做某事”的假设的基础上成立的道德命令。
但是康德在肯定不能杀人的同时,却赞成死刑。康德作出这一判断,依据的是等量报复论。正因为不能杀人,才需要死刑。
这里其实可以看出来两件事情是相互矛盾的,那么应该怎样看待这对矛盾呢?
这里体现了一个规律:时间和情况不同,道德标准便会发生偏差,换句话说,道德只不过是一种假设,只在特定的条件或前提下,才能发挥效力。判断哪种道德正确,要将其放在具体情况下分析。
肯定死刑就相当于主动表示“不能杀人”的道德律是并不是无条件的。
这样这个观点就出现了问题。原本被定义为定言命令式模范的道德律,其实也需要条件(即变成假言命令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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