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村府衙中,有历年的案宗。其中有一,批有“不妥”。至于为何不妥,颇可以拿来共析。其文如下:
凶案
某年月日。
龚府护院陈某,依例巡视村中集市。时有货郎方某,年十七,据道经营,拒不缴费(注:凡田村货殖经营者,无论盈利与否,皆要每日向龚府交纳管理费。盖因官府委托龚府代为管理秩序,故有税费分离。税吏收税,龚府收费)。陈某与其口角不合,遂令其从人收缴方某货品,且围殴之。方某无奈,夺路而逃。
时有村中商贾傅某,携妻儿乘马车路过。方某避之不及,撞入傅某车内,傅妻、子皆惊。傅某甚恼,与方某纠缠,索要赔偿。无几,陈某追至,围方某,令其不得脱。
方某跪地,泣告:家中甚贫,粮不隔夜。父残母病,不能营生。恳请就此放过。
陈某、傅某不从,告之曰,若不能今日了结此事,则收没方某家产,以此相抵。
方某忽跃起,号呼:欺人不可太甚,吾今日求一死矣。遂夺取陈某利刃,刺死傅某、傅妻、傅子、陈某,刺伤多人。
大乱。
方某距地而坐,待衙役、龚府管事等诸人至,方某乃断其发,剐其眼,厉声而言:今日断发还母,剜肉还父。吾所行之事,唯吾一人矣。今吾伤及人命,法所不容。吾不能苟全,唯以命相偿。
语毕,举刃自戮。尸身久立不倒,观者多有嗟叹。
某年月日某某录
与此文同归一档,批有“此卷为实”的案宗,更要言简意赅,也抄录如下:
凶案
某年月日。
方某,年十七。抗税不缴,持械行凶,刺死傅某某等四人,刺伤多人。衙役围捕,不得脱,遂自戕。
某年月日某某录
再细想,某年月,田村报去州府的,可都是“平安”。如此一来,必是这案宗已经简略到可以只字不提了。
这才是真正的“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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