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人们都在对社会的治理结构和模式进行着不懈的追求与探索。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主要产生了以人治,德治、法治为主要模式的治理方法。
抛开历史的,政治的等学究式的原因阐释,在笔者的阅读视野中,似乎有一种更有趣,更轻松的原因:
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或者说人是自私的--人总是以最小的代价得到最好的结果。
为了实现这一愿望人必须是理性的,因此在选择某种行为方式时大致会遵循如下原则:
1.投入较少原则
2.一举两得原则
3.成功率较高原则
在经济分析法学的视角下人治、法治、德治这样的大课题也被解读的妙趣横生。 自阶级社会始,人类就与人治有了不解之缘。
那时阡陌纵横交通极其不变,通信更是简单到以烽火示警的地步,人民生活在相对狭小而封闭的环境中,即使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帝王也往往也是山高皇帝远对许多地方和事情鞭长莫及。
再加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人们的交换仅限于生活用品领域,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是少之又少。因此“熟人社会”的发达使得人们采取以乡规民约和宗法制度为主的人治方式来保证社会的安定和有效统治。
很难想象在当时的条件有谁愿意不远万里来到法治相对发达的京城寻求法律的帮助。
我们熟悉的京戏《斩美案》似乎可能将此论断推翻。但细细推究下去,秦香莲拖家带口来到京城的目的是为了寻夫而不是通过法律来制裁忘恩负义的陈世美。只是陈世美拒不相认才不得不以“法律”的手段逼迫陈世美相认。陈世美正是因为其挑战了作为人治典范包公的权威被“正法”。
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为了实现较少的成本投入,使社会公正和定纷止争的以实现,惟有通过人治可以成功。
当然此时德治在维护统治实现社会安定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此时的德治并不是与人治截然分离的,可以说两者是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的。
从“父子相隐”到“春秋决狱”无不体现出德治与人治的深刻联系,甚至道德律条简直就是人治的依据。
从“圈地运动”开始,人被羊驱逐不得不背井离乡,开始了逐利润而居的生活。交通工具的发达,现代传媒的广泛运用使的人与人的距离被缩小至零。从此牢固的“熟人社会”格局不攻自破。
人们在不断频繁地交往中发现,由于大家行为规则不一致,发生矛盾冲突的概率大大增加,可地域风俗习惯的千姿百态使得纠纷的处理往往显得无所适从,这无形中增加了排解矛盾纠纷的失败率和成本。于是在成本与收益的计算中人们更愿意同成本低,收益高的法治靠拢。
如果说法治是一味药可它仅就社会和人的行为起作用,要医治人们心灵的“疾病”还需要道德这味良药。
德治在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舆论褒贬中的作用是得天独厚的,因此在实现法治的同时,坚定不移的推行德治是极其必要的。但德治的推行是不是会落入人治的窠臼?
这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法治背景下的德治与人治基础上的德治有着本质的不同。如果一个国家在法治和民主的背景下实施德治,就根本不会导致人治。官员的民主选举使得那些德才兼备的人成为社会的管理者,人治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法治是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奢侈品”。
如果成本大于收益就很难有人愿意接受法治,因此我们一面要降低实现法治的社会成本,一面使法治从抽象的公平,正义价值追求中走出,真正的算算付出是多少,收益是多少,值不值得?要想真正的实现法治就要使法治的成本远远的低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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