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补疑狱集》记载了一个著名的冤案:袁州萍乡有座高岭,岭北张某娶了岭南的周氏。周氏从娘家回来,张某让他的弟弟去接。两人走到岭上,周氏累了坐着歇会,让弟弟抱着孩子先回家。等了很久周氏也没回来,张某和弟弟到岭上和周家寻找,都没有找到。后来众人在树林里发现了周氏的无头尸,于是张某将弟弟扭送到官府,理由是怀疑他想强奸嫂子,因周氏不从就将其杀害。一通严刑逼供之后,弟弟招了。结案需要有完整的证据链,于是县官勒令负责刑侦的都官寻找证据,都官便找了个尸头和带血的刀具交上,证据确凿,就把张某的弟弟处死了。
过了一年,张某的两个邻居在南京旅馆里竟然碰到了周氏!双方都惊恐万分。周氏说,当时在岭上坐着休息,有一个大胡子挑着一个笼子上山,拿刀逼着我交出衣服和鞋,给他笼中装着的一个妇女穿上,然后砍掉那个妇女的头,将尸体推到林中。又把我装进笼子,走了半个多月拐带到了这里。不一会大胡子回来了,二邻居便将他扭送报官,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天大的冤案就这样浮出了水面。判决结果如下:大胡子处死;周氏仍归张某做妻子;邻居捕凶有功领赏。随之而来的还有对渎职官员的追责处理,力度是相当之大:一、从刑部到地区、县里涉案的差吏,全部削职流放;二、县令和刑部负责此案审理及复核的,全部免职;三、当初伪造了证据的都官(相当于刑侦大队长)因为是偷掘了别人的坟墓、盗取了别人尸体的头,处以死刑!
这个冤案,源于张某和周氏娘家人的主观臆断、先入为主,致使张某弟弟冤死,他们没有受到处罚是一大憾事,但相信其因此会产生深深的内疚和羞愧,终生担负着精神上的负罪感。同时,古人虽然在侦查和审案环节没有足够的监督机制,刑讯逼供泛滥,但一旦发现冤案,追责处理毫不留情,令人心存畏惧,这在一定程度上应该也可以减少腐败和渎职的发生,值得借鉴。此外,“疑罪从无从轻”很有必要,官员们不以证据去推断案情,反而按照预定设想和主观推测伪造证据,确属草菅人命。至于那个刑侦队长因伪造证据偷坟掘墓被判处死刑是否重了点, 只能各抒己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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