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榆林一院孕妇自杀案,至今仍然扑朔迷离。
院方在9月6日公布了视频截图等证据,在网上成功引起巨大的舆论浪潮。
孕妇下跪、恶婆婆、无能丈夫、跳楼自杀等词语深深刺激到每个人脆弱的心,加上媒体有失偏颇地带节奏,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二次伤害。
医院公关想迅速撇清自己的责任,这本无可厚非,我能理解,但不能仅凭一面之词就妄自断论,这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即使家属再如何澄清,也晚了,网友的逻辑已经建立:就是因为家属拒绝剖宫产,所以产妇才绝望跳楼!而这也恰恰是涉事医院从一开始就最希望建立的逻辑。
许多理性的发声者被埋没在舆论之中,被冠以洗地、受害者老公等“美誉”,实在令人寒心。
人们只愿意相信自己看到的“事实”,并且为了加强这种观点,他们会搜集有利于自己的消息,而忽视了矛盾,这在心理学上,叫做“确认偏误症”。
幸好网上有完整的视频公布,并经过许多网友的佐证,才能证明,医院确实作恶了。
02
我不想站在任何一方,仅基于既有的事实进行判断,首先医院作了以下几点恶:
1、视频截图断章取义,试图占据舆论和道德制高点。
由于院方一开始并未公布视频,只提供了下面这张截图,让网友断定孕妇是在向家属下跪求剖腹产,属于歪曲事实。
院方证词:孕妇多次向家属下跪,请求剖腹产感谢网友的完整视频曝光(非官方提供),我们从最新视频可以看到,孕妇是因为疼痛而蹲坐在地上,绝不是下跪恳求。
视频1分50秒和3分40秒
有网友直接强词夺理地反驳,孕妇为要在大厅才会痛地蹲下呢?其实只要认真看过视频的人,我想都不会提出这种疑问。
医院从视频的截图,就开始带节奏和断章取义,这是我铁了心要找出所有被疏忽漏洞的理由,让各位能自行评判。
我们再看回9月5号下午,现代快报曾采访了院方发言人杨先生:
杨先生的采访既然杨先生是以事实为依据,为何不敢将完整的视频公布于众?是怕视频内容不利于自己的辩词吗?
而且他在后续的采访也很耿直,“这个产妇她宁愿跳楼也不愿生孩子”,“这个家属就是典型的医闹”,“跳不跳楼跟剖不剖关系不大,我们还没决定剖不剖(指强制情况)时她就跳了;如果是剖了后也疼,还要跳楼怎么办?”
所以院方为何引导舆论去指责家属“不让孕妇剖腹产”?
2、《知情同意书》不等于家属拒绝剖腹产
按照上面院方发言人的逻辑,“知情协议书等于家属拒绝剖腹产”,这种说法和同意书上的白纸黑字意思并不一样:
知情同意书第一:同意书是缩宫素催产前的同意书,“拟静滴缩宫素催产”这一句,说明这是医院选择的催产方案,让家属签同意书,并让家属注明:“情况已知......”。
第二:家属签字确认,等于对医院在必要时进行剖宫手术表示谅解,而全文没有一字一句“建议”过剖腹产。
第三:“要求分娩,谅解意外”等字眼,是入院填常规通知单必须写的内容,家属只是遵照医生的陈述去写,院方以达到免责的需要。
特别须知,“谅解意外”只对院方在当时对孕妇的治疗手段表示赞同,并不代表对后续所有状况的坚持和肯定。
所以医院拿出的证据不能证明患者家属第一天拒绝剖腹产与产妇跳楼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3、院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时间有效性。
如果孕妇情况危急,且家属执意要顺产,院方应在事发前签署剖腹产同意或者拒绝的说明书,以此作为真正的证据,而不是《知情同意书》。
此外,院方应拿出孕妇家属拒绝剖腹产的直接证据,无论是人证或者录音都可以,而不是《护理记录单》和《病程记录表》。
因为没有任何证明可以证实这两个表格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我们先看一下《病程记录表》:
病程记录表在病程记录表上,19时10分写下了一段文字记录,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是孕妇出事前写的。
我们回看案发时间,19时19分,孕妇第二次从产房出来,在19时26分再次回到待产室,这里的病程记录也没有详写。(至今为止,孕妇死前的所有信息,院方没有提供。)
我们再看回《护理记录单》,就更诡异了:
护理记录单记录单明确写着,产妇在17:50分宫口接近全开,即将进入第二产程。
从医学上来说,一旦进入第二产程,意味着胎儿就要生出来,产妇就应该躺在产床上,并接受每5-10分钟一次的胎心监测。正常情况下,在宫口开全后2个小时内就要生下来。
然而在18:05分和19:19分均没有任何的血压和胎心监测,这里的医护人员就有失职嫌疑了。
田吉顺表示,如果顺产,产妇宫口近全开意味着快要生了,因此医生护士应该随时关注产妇的情况,并且隔一段时间记录产妇的生产指征。
但是,根据医院目前披露的护理记录单,17点50分到19点19分只有三次记录,并且没有宫口开全、胎儿头位情况等关键信息,只强调产妇“极不配合,家属表示理解,拒绝手术”等内容。
就是这样一份信息缺失的护理记录单,院方却能将规避风险的所有重要信息补完整,却无暇测量血压和胎心。
再仔细研究《护理记录单》的水墨痕迹,字体很明显上深下浅,并非出自同一部打印机,所以它和《病程记录表》一样,无法排除后补的可能性。
你们可以说我是阴谋论,但是医院既然做为辩方,它所提供的证据就一定要客观和公正,并经得起推敲,否则不能占据舆论的制高点。
4、医方无法证明必须要采用剖宫产的方案
孕妇临产前的胎压和血压均正常,在没有发现剖宫产指征的情况下,医方无须建议采取剖宫产的方案,更无须“怂恿”孕妇去劝家属要求剖腹产。
如果是孕妇面临紧急的危险,院方极力恳求家属要剖腹产,家属不肯,这时候的性质才不一样。
田吉顺告诉新京报记者,尽管医院对外称多次要求改为剖腹产,但至今未拿出符合剖腹产指征的证据。此前披露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和护理记录单显示“脐带异常?”、“巨大儿?”和“胎儿头部偏大”三项内容,均不可作为难产的指征。
而院方缺乏剖腹产依据的主观判断,却将产妇疼痛的所有责任,归罪于家属拒绝剖腹产,这种逻辑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如果院方的理由是怕医闹,所以不敢剖腹产,还能说得通,但是家属自始至终都没有医闹,一切都在走法律程序,合理合规。
5、医院隐瞒了孕妇在临死前的所有信息
据孕妇的家属阐述,孕妇在一楼地面上的状态是“一丝不挂”,且护士的措辞十分可疑,直接说:“人不见了”。
根据网上细节的曝光,孕妇爬上窗台后,曾有护士拦住她,却无济于事,说明护士是知情的,却在打马虎眼。
主治医生李瑞琴看到家属直接跑开了;责任护士也没了踪影;墙上公示的医护照片也被取下来;孕妇的尸体在没经家属的同意下,直接放在了太平间里。
如果网上的看客对家属的话不可信,又有什么理由去相信医院的单方面证据?
03
我之所以要执着地揪出医院存在的矛盾地方,是因为摆事实讲道理要基于合理的推断,而不是靠主观臆测。
否则只会带来新一轮的网络暴力,而于事无补。
归根结底,家属和院方在顺产或剖腹产之间的选择,严格上是不存在任何的道德拷问,因为女子事先已签委托授权书。
如果女子能忍受疼痛,等待她的结果,无非是顺产或剖腹产的结果,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能最大几率保证她和孩子的生命安全。
然而她错在选择了自杀,让所有人措手不及。
家属方和医院方互相推诿,家属的犹豫不决,院方的“再等等看”,忽略了孕妇的疼痛感受,酿出惨祸。
可以说,孕妇的自杀,固然和她不珍惜生命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家属和医院也脱离不了关系。
有人在微博上反驳我,说医院可真倒霉,一不留神锅从天上来,护理人员怎么会料到这种新型的碰瓷手法等等。
其实若有人直接跑去医院楼顶自杀,医院当然不用负任何责任。
但这起案件,和家属是否拒绝剖宫产、医疗方案是否正确无关,这是一桩典型的安全责任事故。孕妇属于医院的患者,在待产室对面跳楼,医院就得背上看管不周的责任。
我理解护理人手不够等理由,但产妇既然进入完全与家属隔离的待产室,她的人身安全就该由医方承担。
试想,如果当时场上真有人拦着劝说了,制止住了,丧失理智的孕妇都不会出现这种下场。
很多人会觉得母性很伟大,为了孩子能忍受所有的痛苦。是啊,基本上很多母亲都做到,并这样忍受过来。
但不排除有的母亲会忍受不了这份疼痛,孕妇的情绪也会极其不稳定,尤其产前容易抑郁。身边如果没有护工,很容易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也有人觉得生孩子的疼痛是每个母亲所必须经历的,孕妇不可能因为忍受不了疼痛就去死,紧接着就推断孕妇的家庭原因,并脑补一场家庭伦理剧。
这样的逻辑和那些声称自己是过来人就冷漠看着儿媳痛得死去活来的恶婆婆没有什么区别。
也有些人说产妇的命运被别人把控在手上,自己做不了主,医生只能随着患者家属的意愿而展开施救,是这个悲剧里最悲哀的部分。
这话没错,但很多时候,产妇签署委托授权书,将生命大权交到亲人手上并非没有道理。(亲人不是杀人犯)
我曾经写过一篇安乐死的文章,就说明了极少人能在疼痛的情况下做出理性的选择。很多癌症患者疼到受不了,他们只求一死,但缓过来之后又不想死了。
医生根本不能仅凭患者的一时糊涂话就会轻易下判断,毕竟大家都怕医闹。
所以,目前来说,院方无法提供证据确凿的证据,且漏洞百出的情况下,为什么家属方的言辞,各位看客就选择性忽略呢?
我明白,有太多考验人性的例子,都发生在产房外,发生在恶婆婆和渣老公身上;
我明白,大家在看受害者老公的采访视频后,都觉得他眼神飘忽不定、贼眉鼠眼、表情没有内疚、长得猥琐,不符合完美受害者的形象;
我明白,现在医闹关系紧张,大家烦透了无理取闹的暴民,这一次都想站在医院的这一方,替医院说话。
我也是,但我想站在事实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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