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香港法律法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一)

作者: 曾晓枫 | 来源:发表于2017-07-03 19:04 被阅读381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

    1.民主建国纲领的起草

    早在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就在讨论民主建国纲领的问题。

    1949年6月,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成立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以别于1946年1月召开的“旧政协”),为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做各项准备工作。当时积极参加筹备新政协的民主党派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领导人李济深)、中国民主同盟(领导人沈君儒)、民主建国会(领导人黄炎培)、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人民救国会(1936.5,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1941年参加发起筹建民盟,但保留自己的独立性;抗战胜利后,改称中国人民救国会)、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1945.10.28-1949.11,最后被统一于国民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1946.4.15-1949.11,最后被统一于国民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的代表。

    中国新政协筹备委员会委托中国共产党负责并由周恩来主持建国纲领即起草《共同纲领》草案。6月30日,毛泽东先生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议论了建国的一些重要问题。

    《论人民民主专政》

    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 (经过共产党) 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

    《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奠定了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理论基础和一定发展阶段上的政策基础﹐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为即将成立的新中国做了政治理论准备。

    文章丰富了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

    经过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三个多月紧张有序的筹备,1949.9.21-1949.9.3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当时还叫北平)中南海怀仁躺(当时人民大会堂还没建起)召开。它的会议议题有制定中国人民自己的临时宪章,讨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组织中国人民中央政府,以及国旗国歌历法等一些问题。

    大会出席代表均经过筹备委员会各个方面反复的斟酌和协商,有党派代表(其上参与筹备新政协的党派、共产党)、区域代表、人民解放军代表、团体代表,共45个单位,以及特别邀请人士(孙中山夫人、正义的坚强战士宋庆龄、前清翰林、老同盟会会员、以及投诚的前国民政府官员、国民党军队起义将领,如傅作义),共有正式代表、候补代表以及特邀代表662名,涉及工人、农民、军人、青年、妇女、学生、文化教育、文学艺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各社会团体,以及工商界、宗教界、少数民族和国外华侨等各个方面的代表。中国共产党作为发起政协的最大政党,代表名额与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相当,均为正式代表16名,候补代表2名。这662名代表代表中国5.4亿人口(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中国大陆人口为54167万人)。相对1887年美国费城立宪会议,全国人口不到400万(1790年第一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是,全国人口近390万。当时参加人口普查的包括最早加入联邦的13个州:康涅狄格、特拉华、佐治亚、马里兰、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新泽西、纽约、北卡罗来纳、宾夕法尼亚、罗得岛、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以及候任州佛蒙特、肯塔基特区、缅因特区、田纳西特区),正式代表却仅有七十四人,最后实到只有五十五人,而且会议开始以后,因种种原因中途退场的又有十三人,坚持到底的只有四十二人,相对来说,我们的新政协会议代表绝对数还是较多,会议召集还是慎重得多。

    大会,毛泽东同志致开幕词。他指出:现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完全新的基础上召开的,它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它获得了全国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布自己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自己的议程中决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事宜。毛泽东充满自信地说,“我们的工作将写在人类的历史上,它将表明:占人类总人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毛泽东的致词表达了历经百年奋斗终于取得胜利的中国人强烈的民族自豪感!

    3.政协会议的成绩

    大会经过八次全体会议,与会代表怀着参与开国盛事的使命感,对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

    ①1949.9.27,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人民政协组织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全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议案。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②1949.9.29日,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的人民大宪章,《共同纲领》在一个时期内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国家最高政权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③1949.9.30,全体会议选举毛泽东、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陈叔通等180位委员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④1949.9.30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陈毅等56人为委员,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团结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一道反对帝国主义及国民党反动独裁统治,共同创建新中国的实际过程:以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同时以各民主党派参加政府,体现了统一战线政权、团结合作、政治协商的人民民主原则。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6位副主席,共产党员3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3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56位委员中,共产党员29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27人。政务院4位副总理中,共产党员2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2人;15位政务委员会中,共产党员6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9人。

    ⑤9.30,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言》,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已宣告成立,中国人民业已有了自己的中央政府。”

    同时在会议期间,(在开幕式会后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产生了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这次大会共收到代表提案14件。;在这14件提案中,其中有两件提案的内容大致相同。

    第一案:郭沫若、李济深、沈钧儒、黄炎培、马叙伦等四十四人提请以大会名义急电联合国否认国民党反动政府代表案。

    第二案:黄琪翔、张难先等十六人提请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名义电告联合国大会,郑重声明否认国民党反动政府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1949年11月15日,外交部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分别致电联合国秘书长特吕格弗·赖伊、联合国大会主席卡洛斯·罗慕洛,声明:人民解放战争业已获得了决定性的全国胜利,国民党政府已经流亡溃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全体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政府正式要求联合国立即取消“中国国民政府代表团”参加联合国的一切权力。此为后话。)

    由此,李济深等人提出的《请以大会名义急电联合国否认国民党反动政府代表案》,成为人民政协历史上的第一件提案被载入史册。

    至此,大会圆满完成了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光荣使命,宣布闭幕。

    4.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

      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六条 规定: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开会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之。全国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但第一届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召集之。

    政协第一届会议从1949.9.21开始,到1952年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已届期满,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问题摆到了议事日程上来。这时候,党中央心思集中于生产力方面向社会主义过渡上,想等三大改造完成后再制定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目前仅对具有崇高威信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或补充。但斯大林建议党中央别给西方反华势力口实,可以考虑尽早制定选举法和宪法。

    当时,斯大林提出三条理由劝说新中国尽快制定宪法,一是中共通过选举和制宪解决自身合法性问题;二是所谓泄密问题,他认为中国现在是各党派的联合政府,而“其他党派的人很多是和英美有关系的”,所以“我感到你们有些重要机密情况外国人都知道”;三是通过选举实现向一党政府转换。

    于是,党中央接受了斯大林同志这个建议。

    1652.12.24,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讨论中国共产党关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地人民代表大会的提议。周恩来同志代表中国共产党对提议做了说明。现在,条件已经成熟,为适应新时期的国家任务,必须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他代表中国共产党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

    周恩来为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主席,安子文、李维汉、李烛尘、李章达、吴玉章、高崇民、陈毅、张治中、张奚若、章伯钧、章乃器、许德珩、彭真、彭泽民、廖承志、刘格平、刘澜涛、刘宁一、邓小平、蔡廷锴、蔡畅、谢觉哉、罗瑞卿等23人为起草委员会委员。这个起草委员会有党的领导人,也有各个民主党派、各方面的人士,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根据《共同纲领》、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市、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了一个总的思想,未设区的市以下选举是直接选举的)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来,1953年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又通过决议,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推迟到1954年。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由33人组成,包括毛泽东、朱德、宋庆龄、李济深、李维汉、何香凝、沈钧儒、沈雁冰、周恩来、林伯渠、林枫、胡乔木、高岗、乌兰夫、马寅初、马叙伦、陈云、陈叔通、陈嘉庚、陈伯达、张澜、郭沫若、习仲勋、黄炎培、彭德怀、程潜、董必武、刘少奇、邓小平、邓子恢、赛福鼎、薄一波、饶漱石等。委员会主席由毛泽东担任,李维汉任秘书长,毛泽东秘书田家英协助。委员名单由毛泽东提出,构成比例为:民主党派如民革、民盟、民建各2位,其余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各1位。法律人尤其需要记住的是,宪法学家许崇德先生就是从此时,由田家英点名参加宪法草案起草辅助性法律资料工作出来的。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3年3月1日,毛泽东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名义,命令将《选举法》颁布施行。

    为了开展选举工作,跟美国当年一样,国家开始着手人口调查与统计工作。政务院于1953年4月3日颁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随后开展了全国第一次人口调查,截止1953年6月30日,《人民日报》1954年11月1日公布,全国总人口为601,938,035人,其中直接调查的人口为574,205,940人。其余为用其他方法调查的人口,包括没有进行基层选举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待解放的台湾省以及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

    《选举法》颁布后,全国建立了乡、县、市、省各级选举委员会,经过一年多的工作,3.23亿登记选民进行了基层选举,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6万名。在完成基层选举的基础上,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央直辖少数民族行政单位,以及军队单位和华侨单位分别选举产生1226名(比苏联少,比其他国家多)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台湾省代表缺)。在1226名代表中,中共党员668人,占54.48%,党外人士558人,占45.52% 。

    同时,在此期间,1954年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在毛泽东的主持下起草完成,经反复讨论、修改,通过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审议。在近三个月的时间里,全国共有1.5亿人参与了宪法草案讨论,共提出了118万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几乎涉及宪法草案的每一个条款。

    一切准备就绪后,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第一次会议改名)召开。大会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定几个重要的法律,通过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工作人员。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全体会议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是保证我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因而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全体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委员会组织法》,对我国政权建设具有开创意义。

    同年12月,召开了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章程》宣告,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已经完成。但是人民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将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一)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kpszcx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