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李小姐年前入职一家公司作前台,入职不到两个月便碰上了公司的年会。年会上,公司设置了抽奖环节,而一等奖更是高达11万元的现金奖励。没想到的是,这个幸运的大奖竟然落到了李小姐的头上。
然而,原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大好事,却在事后的奖金兑付过程中,闹出了不少幺蛾子。
年会结束之后,公司负责人给李小姐转了2万元,同时承诺“剩下的钱以后给”。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2个月以后,李小姐竟然无故被公司辞退。而同时,公司的负责人也告知她,因为已经被辞退,所以剩下的奖金公司将不再支付。
尽管在公司负责人的口中,辞退李小姐只是正常的工作流程,但是在李小姐口中,公司很明显是“故意”将自己辞退,为的就是不给自己支付剩余的奖金。并且公司辞退自己的时候,也并没有给自己补偿金,尽管在事后的劳动仲裁中她得到了失业补偿,但是剩余的9万元依然没有下落。
无奈之下,李小姐将公司告上法庭。而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公司应该向李小姐支付剩余的年会奖金,但是这家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已经提出了上诉。
有律师称,李小姐在公司年会幸运抽得11万元的现金大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这种抽奖奖励,理应属于员工福利待遇的一种,不能因为事后把员工辞退了,就以此为借口不予发放。
有网友表示,可能公司的负责人也没有想到这么一个大奖竟然会被公司刚入职的一个“前台”抽到手,在负责人眼里,可能他更乐于看见这个大奖被公司的骨干或者自己的心腹中得。一个靠脸吃饭的公司前台,对公司的业务发展能有什么用?在事后能主动给李小姐支付2万元,已经很算得上是仁至义尽了。在2个月后辞退李小姐,也只是为了避免公司其他人的闲话,影响到大家的士气,然而没想到却弄巧成拙,到头来尽人皆知。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只是,在一个企业里,无论是前台,亦或是骨干,或者是看门大爷,环卫阿姨,从法律意义上来将,他们都应是平等的,享受着同等的权利,同样也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既然公司已经事先承诺了给予员工福利,就应该履行。一审判决不服气,到了二审,结果依然不会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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