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 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3000元从王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王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 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王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石雕, 转手就赚了, 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3000 元买下石雕。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新颁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5条。
条文内容: 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 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来源于德国法。
第三人范围要更为广泛, 而非限定在 “第三人欺诈或第三人胁迫中的第三人”,还包括“专家责任”,也就是合同的订立基于对第三人的特别信赖(可能是缔约双方共同认识的朋友) 或依赖于第三人提供的知识、经验、信息等;如证券发行欺诈中,会计师、律师严重疏忽签署虚假财务或法律文件的责任; 拍卖中专家鉴定人的责任等。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49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之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0 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之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例中,乙和王某之间的石雕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买卖合同。因为王某知道甲对乙实施欺诈行为,乙有权撤销和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乙撤销和王某之间的石雕买卖合同后,损失向王某或甲主张均可以, 王某的责任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甲的责任性质为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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