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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保险病种行业调整,要不要现在就买?

重大疾保险病种行业调整,要不要现在就买?

作者: 保险管家 | 来源:发表于2020-06-11 18:11 被阅读0次

    ​保险营销需要借口,于是,监管部门的任何政策都会成为销售人员炒作的机会,告诉你保险必须马上买买买!

    这不朋友圈又刮起一轮炒作:

    每次炒作都会有朋友问我是不是真的,多费口舌不如写篇文章解释一下吧!

    01

    病种定义的前世今生

    2006年,深圳友邦保险的6名客户联合起诉保险公司,说所保的重疾基本是不死不赔,如果达到了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基本和死亡没什么区别了,要求保险公司原额退保,事情闹的非常大。

    2007年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定义了25种重大疾病,一个代表保险行业,一个代表医师行业,对标准进行了统一,这样就会减少很多纠纷,也不用再担心保险公司玩把戏了。

    2007年中国首次定义重疾病种到现在已经13年了,老的标准规范已经满足不了现在保险行业的发展需求。

    2020年3月3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征求意见。

    2020年6月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就《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也就是目前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最终调整方案还没定下来,现在就板上钉钉的说6月份就调整那就有些扯淡了。

    但这个时间也不会太远,6月2日银保监人身保险部发通知不再接受按照2007版病种定义规范开发的新产品的备案,也就是只能卖存量的产品,再开发新的重疾险就得等新修订的规范正式实施后了。

    新的规范实施前各家保险公司必然会停售现有的重疾险,也是营销的很好的机会。

    02

    修订前后有何不同

    虽然目前是处于修订阶段,但最终方案也基本差不多了,行业内征求意见稿与公开征求意见稿基本也就是轻症赔付比例由原来的20%增加到现在的30%的区别。

    在这里不一一列举修订前后的区别,只就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做一些解释:

    1、新的产品保不保原位癌?

    可以保。

    新的规范定义了三种必保的轻症:轻度恶性肿瘤、轻度心肌梗塞、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而且明确的说明原位癌不属于“轻度恶性肿瘤”。

    在必保的轻症里规定不保原位癌,但如果保险公司愿意,完全可以单加一个轻症叫作“原位癌”,规定的必保的轻症还没有“支架手术”的责任呢,我相信它一定会出现在很多产品的轻症里。

    2、甲状腺癌将视作轻症理赔?

    TMN分期Ⅰ期甲状腺癌将作为轻症理赔,其它Ⅱ、Ⅲ、Ⅳ期可做为重疾理赔。

    轻症“轻度恶性肿瘤”的定义:

    这个规定确实让大部分的甲状腺癌不能再按照重疾来理赔,只能按照轻症来理赔。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我们应该回归保险的本质,保险到底是像彩票一样满足一定条件我就可以获得超额的回报,还是解决因风险的到来临而造成的损失?保险的本质显然是后者,甲状腺癌的治疗费用低、术后影响较小,少赔点儿也更加符合保险的本质要求。

    3、轻症理赔上限保额的30%?

    未必!

    现在的轻症最高赔偿额度可以做到重疾保额的45%,中症最高能赔偿到保额的60%,那以后轻症是不是只能最多赔到30%?还会不会有中症?

    从字面理解只要求规范中的轻症赔偿额度不允许超过30%,即轻度恶性肿瘤、轻度心肌梗塞、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这三种疾病有限制。其它非必保轻症没有限制。

    那么之前说的原位癌、支架手术完全可以突破限制做到保额的45%,甚至列为中症赔保额的60%。

    我想中症责任一定还是会保留的。

    4、旧产品一定比新产品好?

    未必!

    这次修订最大的改变是将之前很多模棱两可的东西标准化了,判断赔与不赔的标准更加的明确了。

    就拿“交界性肿瘤”来说,并不像朋友圈宣传的那样老的产品确定的可以赔。

    什么是交界性肿瘤?是一种在良性和恶性之间的肿瘤,是指组织形态和生物学行为介于良性与恶性之间的肿瘤,也称为中间性(或中间型)肿瘤。

    既不属于恶性肿瘤的范围也不属于良性肿瘤的范围,这个在实际理赔中就有争议,一同事的客户就因为这个问题拒赔而起诉,幸运的是官司打赢了。

    新的定义会减少理赔争议,但失去了获得意外惊喜的机会。

    新的定义更加的顺应了医学的发展需求,比如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现在技术可以不开胸就能手术,所以新的定义只要求切开心包。

    当然,不开胸进行手术老的产品也不是不可以赔,按照健康险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是可以赔的,但是如果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不赔,作为消费者来说那你就得走维权的道路,新的规范保险公司至少不能以不开胸为由拒赔了。

    03

    修订的其它亮点

    对保险公司搞病种竞赛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实际上这次定义的28种重疾、3种轻症基本会涵盖高发的、常见的、损失较大的疾病,但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病种数量一定会远超过这个数字,保险公司常用的伎俩就是拆病、增加发病率极低的病种,新的规定对此有了限制。

    已经有“多个肢体缺失了”,你再凑数来一个“一上肢和一下肢缺失”糊弄人?

    增加摆设类的疾病可以,但你得提示标出来,以病种数量多为由收取高额的保费行不通啦!

    04

    结束语

    不必留恋过去而匆忙做决定,也不必期待未来而迟迟下不了决心,买保险最好的时刻一定是当下,因为身体的健康与风险不会随着自己的主观意愿而等待。

    以后最多不超过5年就会评估一次是否要修订,哪个旧人不曾是新人,病种的定义是频繁的,而我们需要的保障是长长久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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