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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一级建造师 《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021一级建造师 《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作者: 努力的中年名叫二狗 | 来源:发表于2021-01-18 16:28 被阅读0次
    • 本节通常考3单3多。

    重要感悟:《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尊重契约,核心是诚实信用。所以在处理合同纠纷上,一是首先都是按约定,没有约定法律才出面;二是总是保护靠谱的人。碰到判断违约责任之类的题,直接判断当事人是否靠谱即可。

    一、2014至2019真题考点干货罗列

    1.考点1:实践合同

    • 考过2次,1次谁是实践合同;1次考定义。

    • 指除双方预定好,还得交付标的物才生效的合同。比如保管合同(记住这个例子)。

    2.考点2:判断合同成立的条件及时效

    • 考过2次。

    • 合同的成立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有内容具体明确的要约、对方反馈同意(即承诺)后合同即成立。

    注1:要约和承诺均以达到对方时生效。
    注2: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要比要约先到达或至少同时到达。通俗的说,就是别人不知道或者同时知道。

    3.考点3:竣工日期争议的处理

    • 考过3次。注意和管理及实务规定不一致。

    ①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合格之日。
    ②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提交之日。
    ③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

    4.考点4: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和垫资规定

    • 考过3次,欠款利息1次、垫资处理2次。

    • 法律同情被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不赞成垫资行为。因此:

    ①欠款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也要给利息,按同类贷款利率。言外之意,约定的利率只要合法,再高也要给。

    ②垫资利息约定利息才有,而且约定的利息不能高于同类贷款。没有约定利息的,法院不支持利息支付申请。
    注:所谓垫资,是指合同中明文约定垫资;没有约定垫资按欠款处理。

    ③欠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付款时间先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再按以下顺序:先按实际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按提交竣工结算之日;前二者都没有,按当事人起诉之日。
    注:不要和前文竣工日期的认定混淆。

    5.考点5:优先受偿权的优先范围和行使期限

    • 考过2次。

    • 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经催告还是不给,可以双方协商后将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因为发包人可能钱很多人的钱,比如材料商、银行等,那这时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 优先受偿的范围只能是国务院住建部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即人才机管利规税,不包括欠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 行使的期限是6个月,从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起算。

    6.考点6:建设工程赔偿损失中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规定

    • 考过2次。理解规定,进行计算。

    • 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不能因为是对方违约就听之任之,否则扩大的损失不陪,无论是否接到对方通知。当事人因防止事态过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7.考点7: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 考过1次。

    8.考点8:合同无效的情形?

    • 考过1次。无效合同核心特点是违法。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1: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前提是恶意串通。

    注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规定不算。

    9.考点9:无效合同(合同被撤销)的法律效力

    • 考过1次。

    ①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有效。

    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③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

    ④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承包人请求参展合同约定支付的,法院应予支持。
    注:因无效合同是违法无效,所以合同的约定自然也没有效力,所以是参照约定。

    10:考点10:效力待定合同

    • 考过2次

    • 《合同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注:后两种有什么本质区别我不太理解。

    • 效力待定合同,事后经过追认或授权的,变为有效。相对人催告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言外之意,这里默认不算,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有效类似评标委员会评标时的不同意见。

    11.考点11:合同的变更

    • 考过1次,考说法。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要去办。施工合同法律没规定要办手续。

    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③工程变更和合同变更不是一个概念。通俗的理解,很多合同变更施工企业都自己认了,不会再要求甲方变更合同增加工程款。

    12.考点12: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 考过4次,出实际案例。

    ①债权人甲和乙商定好转移债权,甲乙之间的约定自约定好就生效,和债务人丙没有关系,不需要丙同意。

    ②但是甲应该通知债务人丙,丙接到通知后,权利转让才生效,这和第①条不矛盾。

    ③债务人丙的抗辩权不随权利转让而消失。

    ④债务人丙转让债务,或者权利义务一起转让,都得经债权人或对方当事人同意。

    13.考点13:可撤销合同

    • 考过1次。

    • 可撤销合同的核心特点是违心,即当事人非清清楚楚的自愿。①重大误解;②有失公平;③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14.考点14:施工合同的解除

    • 考过2次。

    • 有承包人、发包人可以主动解除合同的各自情形。

    15.考点15:违约责任的种类

    • 考过2次,其中1次考被违约后,利益最大化的计算。

    ①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②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违约责任的免除,我国《合同法》仅承认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③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都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④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这3个同时出现时,规则是只能要1个+已支付的定金。
    注:以上规则包含双倍定金,要定金再+已支付的定金=双倍定金。

    二、真题以外建议掌握内容

    1.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开工工期发生争议时的认定

    • 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但发出通知确不具备开工条件时,按实际开工日。

    2.价款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 按以下顺延:先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同条款或交易习惯;还不能确定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

    •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 承包人无相应资质;无资质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的。

    注:以上都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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