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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待业能否作为减少抚养费的理由

下岗待业能否作为减少抚养费的理由

作者: 法网柔情 | 来源:发表于2022-01-17 21:24 被阅读0次

    基本案情

    孙某原为某广告公司平面设计师,月薪8000余元。2019年1月孙某与妻子谢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孙小某归女方谢某抚养,男方孙某每月支付2800元抚养费。2019年3月孙某因公司破产下岗待业,2019年5月,孙某以下岗待业无力支付高额抚养费为由请求法院减少抚养费支付标准。

    问:孙某的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蒋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抚养未成年人不仅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更是伦理道德的内在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如:残疾且没有劳动能力),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父母都应当尽抚养照顾未成年人之责任,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就婚姻、财产、孩子等一揽子问题做出的共同决定,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和人身属性,一旦生效就不能随意撤销和变更,双方均应受其约束,尤其是抚养费的约定,关涉孩子以后的成长、教育、发展,更应当是婚姻家庭案件关切的重中之重,不可随意降低,否则将严重影响孩子的根本利益。

    虽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该案诉讼时《民法典》尚未生效,相关解释尚未出台,故适用该意见——笔者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但个人认为,在提高抚养费比例方面可以从宽掌握,而要降低抚养费,则应严格限制,以体现“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如果给付抚养费一方因为长期患病、残疾等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没有经济来源,抚养孩子一方有一定的负担能力,那么此时当然也应当降低甚至免除其抚养费的支付,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但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只是收入不太稳定或暂时生活困难,则不宜降低抚养费比例,以免此项权利被滥用,稍微有点困难就要求降低抚养费从而达到逃避法律义务的目的。当然,如果给付抚养费一方确实收入减少,达到一定期限,虽经努力仍无法维持较低生活水平,根本不可能按照原来协议的约定给付抚养费,那么适当降低给付比例也是比较现实的,但此种情况下应严格掌握,除非证据非常充分,否则不可轻易支持。

    从本案来看,孙某原来工资达到月薪8000元,说明其具有一技之长,之所以下岗是公司破产导致,并不是个人能力问题,孙某实现再就业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而且孙某仅仅待业两个月,说明困难还只是暂时的,孙某完全有可能通过努力改变自己的现状,因此其要求降低抚养费的理由不够充分,法院不宜支持孙某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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