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的起草、制定,历经各种机关,这些机关的意见并不一致,并且他们各自的意见也常常是模糊不清的,因此很难确定到底谁是立法者以及立法者的意图。
(2)在现代议会立法的实践中,立法的过程是一个力量对比的结果,因此不存在一个公认的立法者的原意。
以上内容摘录自《法理学》,讲的是立法、司法、执法背后的原理。
类推到中医药里来,就能更真切地体会到,中医药的立法、司法、执法都是五四运动以来的西化潮流之下的产物。
立法,司法,执法三步,首先得有立法,其次立法以后是否“司”法,司法以后,是否按照相应内容“执法”,这每一步,都是思想、权力、财权的较量。最后才呈现出来的一个结果。并不是一个某个客观的“上帝”在起作用。
所以,集体的意志力量对比,决定了中西医教学、发展的对比。
善浩思考日记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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