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当初,人力资源科班出身的我,在大学四年的专业课中学习了不少理论知识,但初入职场时却连员工“入转升离”是个什么流程都不清楚。在工作中也有不少同事问我转正流程怎么走、我要离职应该先跟谁说等等。其实不论是HR还是员工,与自身相关的这些环节流程还是应该了然于胸的。
入转升离:顾名思义 入职、转正、调岗/晋升、离职
“入转升离”流程图
入职流程图PS:《劳动法》规定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公司应为其缴纳社保。部分公司是入职当月即缴纳社保,也有部分公司采取在员工试用期结束时为其往前补缴的方式。转正补缴的方式有一个问题是社保只能往前补缴三个月。举例说明,员工甲7月5日入职,三个月试用期,在10月份转正,10月份缴纳社保时只能从8月份开始补缴,因为10月份也算补缴,实际补缴的月份是8、9、10月。7月份社保无法补缴。中间有月份断档,只能在公司停保后去自行补缴。关于社保部分,这里不再详述,可以参考关于“社保”,你知道多少?
转正流程图PS:《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实践中,有不少公司会以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为理由延长试用期,那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有两种对试用期的延长方式。第一种是将试用期延长至超出法定最长期限的长度。例如,对于一年的合同,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基础上,又延长了一个月。这种延长因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期限,即便其得到了劳动者的书面认可,也是无效的。
第二种延长方式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延长试用期时间。例如A公司与员工甲签订了3年的合同,最长可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然而,A公司选择最初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然后视情况又延长了1个月,延长后的试用期总长度并未超过法定的试用期上限。这种延长是否有效呢?答案依旧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我们认为,对已约定的试用期的延长,很可能被认为是对试用期的再次约定,从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延长的试用期期限并未超过法定上限,其也不会被视为是对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的变更,应当归于无效。
调岗、晋升流程图PS:《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者个人的情况,如果出现劳动者所在公司迫于市场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势变更下,公司可与劳动者协商工作岗位的调整,即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公司在与劳动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公司调岗安排,就意味着劳动者与公司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这时,公司有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你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离职流程图PS:离职分为主动辞职和被用人单位离职两种情况。关于离职是否应该领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是多少这也是分多钟情况。详情可以参照新劳动法辞退补偿标准规定
记得找人力资源部开具《离职证明》,也要保存好《离职证明》!因为这是入职下家公司必要的材料。因为没看到白纸黑字说明你已经和上一家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的话,企业办理入职手续都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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