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

作者: 曾义龙 | 来源:发表于2019-01-19 23:58 被阅读0次

    概念特性

    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就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作为抵押财物

    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不可分性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主债权辈分歌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主债务辈分歌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一起,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券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财产范围

    一般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房地一体原则

    以建筑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不作为抵押财产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抵押权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lfptjq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