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对于女方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署上自己姓名的诉求,你怎么看?
当下关于婚前婚后房产权属问题引发热论,女方普遍认为男方应当在房产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但现实往往因为双方认购出资比例不同,婚前婚后买房等多重原因导致这个矛盾愈发的尖锐。
我和朋友最近也在讨论这个问题,经过一番面红耳赤的博弈,从女性的角度出发,得出女方署名诉求的两方面主要原因,当然也可能有我们没有考虑到的方面,在这里就不做考量。
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出发,一个原因是安全上的需要即大家常说的安全感,另一个原因就是情感和归属的需要,也就是爱和尊重。那么下面我就从这两点来和大家交流交流感想。
寻获安全感的女性
女方:你不愿签署我的姓名说明你对我爱的够不深,做好了随时抽身的准备!
男方:那你要求署上自己姓名的时候,你内心又在盘算着什么?怕净身出户?离开我后,好分一杯羹?
女方:我把我最好的青春都给了你,难道这还不够吗?
男方:说得好像我的时间从来都是静止的似的,爱难道不是相互的?
女方:我给你生娃带孩,洗衣做饭!
男方:说的好像我不用出力,不用赚钱养家?
女方:你不可理喻!
男方:你无理取闹!
……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婚姻似乎成了一场生意,计较得失,毫无爱情的曼妙感,爱在消磨着,一切也都在悄然中变化着。
当然,如果女方也有出资,要求署上自己的姓名理所应当,若没有,上方男士的回答其实也就是一种换位的思考。与我而言,我是不赞同女方靠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来寻获安全感!缺乏安全感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缺乏底气,我一直以来主张的都是谈一场势均力敌的恋爱,女方能够足够的经济独立,有自己的一份事业,而不是将婚姻当做自己的二次投胎,去获得财产上的一个上升。两个人相处,最重要的是要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对于男方,当“有车,有房”成为评价他们能否给予女方安稳生活的基本点时,生活就不仅仅是简单的过活,他们的也是顶着压力在前行……
寻求爱和尊重的女性
女方:署名不是目的,我觉得结婚就是一个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是需要双方共同去经营打造的,这不仅仅是个仪式感,也是一个温馨的感情连接点,它是甜蜜的。就跟结婚证一样,从此,有了我们!是我们!同时,我也想从你对这件事情的态度上来看我在你心目中的重要程度!
男方:我竟无言以对!
这么说确实有道理,大多女性都是感性的,是现实社会中的浪漫主义者,所以,他们所提的要求也无可厚非!
说到这就不得不谈谈《婚姻法》了,房产证上有你的姓名,房子也不一定是你的?房产证上没你的名字?房子也不一定就没有你的份?关于新《婚姻法》中,房屋权属的问题你知道多少?房产证上署名和不署名又有什么不同呢?请继续往下看!
从婚前婚后买房来看,我将现实中常遇到的几种行为进行归类,如下面的思维导图!
Q1:婚前,男方全款买了套房子,这房子就是男方的吗?
A:这是必须的!
解读: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变为婚后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分割。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一方要求加上自己的姓名也没有用,没有出资证明,全都是虚妄!
Q2:婚前,男方贷款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只登记他的姓名,这房子就是男方的吗?
A:这可不一定!
解读:根据新《婚姻法》规定,虽然房子是男方在婚前购买且房产证上写的是他一人的姓名,但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赚的钱搁一起吃吃喝喝用用外加还贷,所以说这种情况下的产权是按份共有。婚前出资的部分,为男方的婚前财产不可分割,但是婚后共同还贷以及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公有财产!如果俩人要说拜拜了,房子分割先由双方商量,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将房子判给男方,同时还没有还完的房贷将变成男方的个人债务,两人婚后共同还贷的钱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男方应该对女方按份补偿。
Q3: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为男方买了套房子,这房子就属于男方的?
A:这是必须的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父母在双方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也就是说由男方单独所有,即使离婚,女方不得要求分割。
Q4:婚后,由男方全款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只登记他的姓名,那这个房子就是男方的吗?
A:这可不一定!
解读:根据新《婚姻法》规定,要看购房款的来源,如果购房款是婚前财产或者自己父母全额出资,且房子也登记在该一人名下,那么房子是个人财产;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登记自己的姓名,如果真到了离婚分割财产的那一步,女方拿不出买房付款证明,这房子依旧没有她的份额!如果购房款是婚后财产,虽然从一方账户支出,仍视为夫妻双方一起支出,就算登记在一人名下,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Q5:婚后,由双方贷款买了房子,这房子属于双方的吗?
A:肯定的。
解读: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共同偿还贷款,那自然就是双方共同财产。
Q6:婚后,由男方父母出钱购买房子,是属于男方个人的吗?
A:不是!
解读: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如果无“借条”等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性质非借款,则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即使双方闹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是往往到了这种地步,无中生有的“借款条”便会横空出世,官司走起……
上述的六种情况只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几种,并非全部!不过既然选择结婚,就选择了公共朝着美好的方向进发的,叫一声老婆容易,叫一声太太不难,而叫一声老太婆却是要用尽一生的心力!
最后,看到此文的粉粉们,愿有人待你如初,疼你入骨,从此深情不被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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