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一名女律师因为代理讨薪被以虚假诉讼罪指控。这一事件不仅在律师圈,也在社会上引起关注和讨论。在诸多的报道中,有不少文章存在偷换概念以及借此宣泄情绪的情形,容易引发不应有的对立。
法律的分析必须以事实为基础,离开事实的分析经不起推敲。本案一个无争议的事实是:工程总包方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赵某,赵某又分包给米某,米某再分包给陈某,陈某雇佣了农民工。总包支付工程款给赵某,但是赵某仅支付了一部分给米某,虽然工程款没全额给足,但米某自掏腰包已经将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完毕。
当把这个经过梳理完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总包方已经支付工程款;二是农民工兄弟已经拿到自己的工资;三是问题出在赵某身上,因为他的原因导致米某不仅没有拿到全额款项还自己出钱把农民工工资给结清了。所以,女律师代理讨薪的人不是农民工,而是其中的一名包工头米某;如果总包方再支付工程款,那就是支付了双份的钱。
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何不以米某的名义起诉而要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这里涉及到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以农民工名义诉讼,可以直接起诉总包方,这样虽然总包方已经支付过一遍工程款,但仍需要支付农民工工资。避免了以米某名义起诉只能起诉赵某,最终只能获得胜诉判决而无法真正获得工程款的困境。从这点说,借农民工名义起诉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说是虚假诉讼站得住脚。
本案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女律师是否明知农民工已经拿到工资,还是被米某欺骗认为农民工未获得工资。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但被大多数律师忽略的细节,就是当委托人和原告不一致的情形下,一定要做好询问(接待)笔录,避免以后出现说不清楚的情况。这个时候,律师的专业知识会让他人产生律师是主谋的第一印象。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罪名,其目的是维护司法秩序,防止通过虚假诉讼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管本案最终结果如何,对律师和当事人都是一个提醒--诚信应是行事的基本准则,不诚信的诉讼换回的是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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