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应该在征收的哪个阶段做维权准备?
究竟应该提早到什么时候开始依法维权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当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时就是好时机,此时你已经知道了大致的补偿安置途径、条件,不满意就可以开始做维权准备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依法报批前的“拟征地告知”环节可以作为维权准备的起点。
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不能忽视的四个重要程序:
一、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公告是要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的,而这一方案将直接决定被征收人所将要面临的补偿安置政策、标准。被征收人对此不服的,要通过起诉房屋征收决定来进行及时的救济。
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直接指向司法强拆,有了这份决定就为后面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供了依据。故此,被征收人若对此不加以救济,就意味着你同意了征收方给出的解决方案,而放弃了继续争取补偿数额提升的权利。征收方就有权在法定的救济期限结束后找法院来裁定强拆你的房屋,故此,对于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这是跟集体土地的强征相关的,性质与前述补偿决定有相似之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该条规定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目前征地拆迁领域中市、县级国有土地部门取得被征地拆迁人占有之土地最常用的行政手段。
四、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这是跟违法建筑强拆相关的,多出现在“以拆违促拆迁”的案件中。行政机关有权依《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强拆,而无需申请法院执行。通常而言,这份文书可能包含对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的认定,故被征收人如果不诉,即意味着房屋系违建的事实被定下来了。过后再想推翻这一结论,难度极大。且实践中从“责令限期”到拆除房屋的期限往往极短,虽然这么做并不合法,但却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被征收人作为谈判筹码的房屋拔掉。而只要被征收人依法起诉,涉案房屋就能暂时被保住,维权的局面将会是完全不一样的。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