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工程序十分的复杂,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征收程序。在实践过程中,由于被征收人知识水平有限,又不了解相关知识、不懂法,让征收方抓住了弱点,心存侥幸的在程序上面走捷径,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张女士是安微省人,因当地城市规划的需要,需要征收张女士在内的部分房屋,并且相关部门张贴了《房屋征收公告》。几个月后,评估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分类评估,并且张贴了分类评估报告、征收补偿方案、选房方案等。由于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张女士提出了复核申请,但谁知,还没拿到复核结果,张女士就收到了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多次找相关部门负责人,希望就补偿进行协调,却均被置之门外。
张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即委托了凯诺律师。
为了更深入的了解案情情况,凯诺律师来到了张女士所在的市,进行走访、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有同样遭遇的老百姓也纷纷前来咨询。在凯诺律师的解答下,维权的队伍进一步的扩大。回京后,凯诺律师又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此次征收项目的相关批文材料。收到答复后,凯诺律师发现,此次征收程序上存在很大的漏洞。
对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凯诺律师向上级部门提起了复议申请,可结果却是维持决定。
面对这样的结果,凯诺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早已了解了相关部门的“套路”。于是,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庭审过程中,凯诺律师将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一的列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判最终判决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实践过程中,像张女士等人遇到的征收方程序违法行为,非常的多,程序违法,不仅会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征收进程。为此,凯诺律师为了让更多的被征收人了解房屋征收程序,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就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整理如下:
1、发布征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的范围,对征收公告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2、登记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
3、制作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社会风险性评估,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政府进行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市县级政府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修改方案后做出征收决定,做出决定后及时公告。在做出决定前,还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7、落实补偿后交付土地。以货币进行补偿的,政府机关应当在落实被征收人的补偿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按期交付被征收的房屋。
除了以上几点之外,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在征地拆迁时要实施"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制定。同时,在做出房屋征收之前要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时,首先要保证的拆迁原则就是必须先补偿后搬迁,补偿标准不低于周边市场价,且要保证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之前的。
一旦发现相关部门并没有按照以上的程序依法征收,或是补偿低于周边市场价时,生活水平远远低于拆迁之前,那么被征收人可有权拒绝交地,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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