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份到律所上班以来,已经半年多了。自5月份申请律师执业资格以来,我在律所主任的指导下代理了三起法律援助的案件,现在已经有两起案件出了生效判决。对于这三起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我最多给自己打80分。虽然我真的是尽了全力,受援人及家属都应该不会怪我,但是我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第一起是一个盗窃案件,甲因身上没钱就动了偷盗的念头,用砖头砸开了一间超市的门进入室内拿走了抽屉里面的硬币和一些香烟。硬币最大面值的是一元,加起来不到一百元。但是香烟都比较贵,香烟的作价金额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我们的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上得到了“本院予以采纳”的肯定,让我本人兴奋不已,一点也不亚于当年自己的“豆腐块”文章在报纸上发表一样高兴呵呵。
第二起是一个杀人案件,乙因嫖资纠纷将被害人用石块砸死,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我们通过会见、阅卷,拟以“故意伤害罪”做罪轻辩护,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辩护意见并未得到法院采纳。乙接到死刑判决书时,当庭提出不上诉。目前正等待省高院复核和最高院的核准,最高院签署执行死刑命令后,乙就会被交付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但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较大,我国目前执行死刑还是普遍采用枪决。我记得小时候还亲眼看到过在大街上游街的执行死刑方式,全副武装的武警们头戴大檐帽,身穿橄榄绿色的八七式警服,手持八一式自动步枪,整齐地站在灰绿色大解放汽车敞篷上犯人们的身后。犯人们都被五花大绑,脖子上挂着纸牌子,纸牌上白底黑字,写着“××犯×××”,名字上都被红笔划上一个大红叉。犯人们多数都低着头,不想让老百姓看到他们的面部,也有个别的昂首挺胸,满脸不屑的,这样的犯人非常少见。往往行刑车队通过的时候,大家都驻足观看,指指点点。每到这时,我的母亲就告诫我一定要做一个好人,千万不要做一个坏人。我牢牢地把母亲的话记在了心里,并发誓一定要做到。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这样的公审和公判大会和游街示众方式越来越少,直至绝迹。这不得不说是人权得到尊重和实现的重要体现,即使是罪大恶极和罪该万死的犯人也有最基本的人权。在这方面,我在公开的信息上看到我们国家对于要执行死刑的犯人都是比较人道的,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面。另外,我亲眼见到的即将执行死刑的乙和后文要介绍的丙,在看守所的气色确实比他们进来之前都好,面色红润,唇红齿白的。
丙激情杀人,剥夺了两个人的鲜活生命,他已经做好了被执行死刑的准备。我们已经会见过,他也交代了后事,庭前会议也开完了。现在,我们的辩护词已经写好,当然还是要做罪轻辩护,因为这是我们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但是对于定罪,我们是不持异议的。当然,我们也告知了丙最坏的结果,他已然坦然接受,我们只能尽力而为了。
总而言之,生命是短暂的,更是宝贵的。人活着,一定要先做一个好人,不要做坏人。我很同意一句话,当老天爷让一个人做一个坏人的时候,就是对他(她)最大的惩罚。乙和丙都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在被害人的家属眼中他们罪在不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我们作为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也是国家对于基本人权的保护措施之一,也是民主法治的表现。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甲乙丙三人均因自己的错误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示,做人一定要谨言慎行,千万不要践踏法律的红线。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孟子曰:“孔子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故观于海者难为水,游于圣人之门者难为言。观水有术,必观其澜。日月有明,容光必照焉。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
刘国影,2016年军改第一批转业自主择业军官,三级心理咨询师、助理理财规划师,廊坊军创家园首任秘书长、廊坊军转律师志愿服务队创始人,现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廊坊市邮政特邀社会监督员、河北同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网友评论